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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德教育原则是一个相对已经成熟的体系。固有的高校道德教育原则,贯穿于整个高校思想道德教育的始终。道德原则又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将随着人们对网络社会的道德教育规律认识的加深,以及网络道德教育实践的总结,日益丰富和发展。综合网络环境实际,结合高校固有道德责任教育原则,本文总结指出,高校网络道德教育三项原则,分别为开放融入、自由自主、互惠互利。
[关键词]高校 道德教育 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6-0212-01
一、开放融入性原则
网络行为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统一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准则。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能够被其他网络社会行为人及整个网络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所接受,最终实现个人网络交往行为的规范化、网络语言的责任化和信息交流的有序化。
首先,注重把价值观念的教育开放性地融入在知识性教育之中。网络道德教育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使得受教育主体能够在良莠混杂的网络信息世界中明辨是非,正确、理性选择自己的道德立场并形成责任意识,从而引导和帮助高校学生建立健全起自身的道德责任体系。
其次,注重把网络道德责任教育理念和责任观念开放融入在校园网络体系的建设之中。青年高校学生群体是一个心理同质性很强的受教育群体,他们在心理特点、生理特点、道德追求、行为方式、责任意识等方面都比较接近,有着较为一致的道德责任认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主动参与和积极参与引导,校园网络道德的各个领域建设。把高校道德责任教育开放性的地融入在这块承载着高校学生的归属感和自我教育意识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中。
二、自由自主原则
黑格尔曾经说过:“人的决心是他自己的活动,是本于他的自由做出的,并且是他的责任”。[1]正如夏伟东所言:“道德与主体的关系已经紧密到了这样的程度,即没有主体,便没有道德,而且即便有了主体,但如果主体并不敬仰和服膺道德,也同样没有道德。”[2]自由自主原则之所以是网络道德责任教育的基础,还表现在自由自主原则的确立,还体现在了高校学生道德责任教育目的上,它的最终目的是教育高校学生网络行为选择应具有自主选择性、自觉性、自控性的自由自觉的道德责任感。
高校网络道德责任教育应培养学生的道德行为选择的主体性,而不是外在约束强加的、被迫的道德责任行为活动。这种道德责任自主性活动教育包含三层含义:
首先,教育学生选择的前提明确性,这个前提就是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体道德标准为前提。
其次,教育学生选择的方向性,这个方向就是以符合青少年自身发展需要,与社会主流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相顺应的思想指引为方向。
最后,教育学生选择的适度性,这个适度就是以符合青少年身心健康,符合高校学生文化层次、道德水平为适合的适度性。通过目标明确、方向准确、适度合理,真正教育学生在网络社会自主选择接受符合自身特征需要的网络道德责任观念。
诚如杜威所言:“在这种由强迫造成的一致性的背后,一些个人的倾向就在不正常的和或多或少是在被禁止的方式下作出一些活动” 。[3]
三、互利互惠原则
网络信息资源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网民自发无偿提供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在网络交往中都能得到广大热心网民的积极回应,网络社会中的协作互助、互惠互利性体现了网络社会共享、合作、互惠、平等的民主精神。大学生群体作为网络资源的受益者,在无偿享受网络信息资源带来的信息满足和情感愉悦的同时,应学会将这种互惠互利的共享合作精神融会贯通、发扬光大,在网络道德生活中也应该遵守互惠互利原则,实现网络道德对传统道德体系的发展和补充。约翰.杜威曾经说过:“人类本质里最深远的驱策力就是——希望具有重要性,人类本质里最殷切的需要是——渴望被肯定。”[4]
实现人与人的相互尊重是实现社会高度文明的重要标志。高校网络道德教育中教会学生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利等。网络道德教育就是教会大学生正确处理网络人际关系,培养大学生良好社会技能的发展。高校网络道德培养的目的,即让高校学生在未来参与网络生活、学习、交往过程中,能以优秀的品格,健全的人格,健康的责任观念融入社会生活,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以网络道德教育带动高校学生的行为、价值取向、人格发展。由于青年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内容和水平处于接近成熟的成型阶段,高校学生对道德所形成的理解的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它必将随着高校学生对现实社会的实践认知的增长而不断深入。
【参考文献】
[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夏伟东.道德本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3]杜威.我们怎样思维?经验与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1年版.
[4]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
[关键词]高校 道德教育 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6-0212-01
一、开放融入性原则
网络行为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统一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准则。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能够被其他网络社会行为人及整个网络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所接受,最终实现个人网络交往行为的规范化、网络语言的责任化和信息交流的有序化。
首先,注重把价值观念的教育开放性地融入在知识性教育之中。网络道德教育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使得受教育主体能够在良莠混杂的网络信息世界中明辨是非,正确、理性选择自己的道德立场并形成责任意识,从而引导和帮助高校学生建立健全起自身的道德责任体系。
其次,注重把网络道德责任教育理念和责任观念开放融入在校园网络体系的建设之中。青年高校学生群体是一个心理同质性很强的受教育群体,他们在心理特点、生理特点、道德追求、行为方式、责任意识等方面都比较接近,有着较为一致的道德责任认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主动参与和积极参与引导,校园网络道德的各个领域建设。把高校道德责任教育开放性的地融入在这块承载着高校学生的归属感和自我教育意识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中。
二、自由自主原则
黑格尔曾经说过:“人的决心是他自己的活动,是本于他的自由做出的,并且是他的责任”。[1]正如夏伟东所言:“道德与主体的关系已经紧密到了这样的程度,即没有主体,便没有道德,而且即便有了主体,但如果主体并不敬仰和服膺道德,也同样没有道德。”[2]自由自主原则之所以是网络道德责任教育的基础,还表现在自由自主原则的确立,还体现在了高校学生道德责任教育目的上,它的最终目的是教育高校学生网络行为选择应具有自主选择性、自觉性、自控性的自由自觉的道德责任感。
高校网络道德责任教育应培养学生的道德行为选择的主体性,而不是外在约束强加的、被迫的道德责任行为活动。这种道德责任自主性活动教育包含三层含义:
首先,教育学生选择的前提明确性,这个前提就是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体道德标准为前提。
其次,教育学生选择的方向性,这个方向就是以符合青少年自身发展需要,与社会主流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相顺应的思想指引为方向。
最后,教育学生选择的适度性,这个适度就是以符合青少年身心健康,符合高校学生文化层次、道德水平为适合的适度性。通过目标明确、方向准确、适度合理,真正教育学生在网络社会自主选择接受符合自身特征需要的网络道德责任观念。
诚如杜威所言:“在这种由强迫造成的一致性的背后,一些个人的倾向就在不正常的和或多或少是在被禁止的方式下作出一些活动” 。[3]
三、互利互惠原则
网络信息资源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网民自发无偿提供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在网络交往中都能得到广大热心网民的积极回应,网络社会中的协作互助、互惠互利性体现了网络社会共享、合作、互惠、平等的民主精神。大学生群体作为网络资源的受益者,在无偿享受网络信息资源带来的信息满足和情感愉悦的同时,应学会将这种互惠互利的共享合作精神融会贯通、发扬光大,在网络道德生活中也应该遵守互惠互利原则,实现网络道德对传统道德体系的发展和补充。约翰.杜威曾经说过:“人类本质里最深远的驱策力就是——希望具有重要性,人类本质里最殷切的需要是——渴望被肯定。”[4]
实现人与人的相互尊重是实现社会高度文明的重要标志。高校网络道德教育中教会学生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利等。网络道德教育就是教会大学生正确处理网络人际关系,培养大学生良好社会技能的发展。高校网络道德培养的目的,即让高校学生在未来参与网络生活、学习、交往过程中,能以优秀的品格,健全的人格,健康的责任观念融入社会生活,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以网络道德教育带动高校学生的行为、价值取向、人格发展。由于青年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内容和水平处于接近成熟的成型阶段,高校学生对道德所形成的理解的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它必将随着高校学生对现实社会的实践认知的增长而不断深入。
【参考文献】
[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夏伟东.道德本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3]杜威.我们怎样思维?经验与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1年版.
[4]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