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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对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实践中由此引发了诸多矛盾冲突,各地司法机关对此也认识不一。为了避免矛盾冲突,保护私权主体的利益,应当在物权法中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类型。让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和补偿实至名归,并将其作为约束公权滥用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