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捍卫我们的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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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在电视新闻,杂志或报纸上看到中国遗失的国宝在海外成为博物馆或拍卖所的囊中之物时,几乎所有国人都会从心底升起愤懑和不满:凭什么我泱泱华夏之宝被老外占了便宜?这种基于归属权的价值观无疑是普世的。然而有趣的是,一旦被侵犯的对象移植到我泱泱华夏早已泛滥的盗版物上,许多人便失去了本应有的情感,甚至对免费或者廉价获得的盗版产品乐此不疲起来。
  人性天生贪图便宜,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普世概念。面对捍卫价值和贪图便宜这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西方国家选择了严格监管和执法,从而保证了其创意产业的不断壮大和繁荣。反观中国,由于长久以来轻视创意以及各种反其道而行之的风气,全球最大盗版市场的“声誉”便不幸落在了13亿国民身上。
  今天,中国盗版侵犯已经扩展到了出版、影视、动漫、游戏,互联网等等文化创意领域,整个盗版行业的产值据估计高达数百亿,由此给文化产业带来的损失更是超过千亿元。毫无疑问,作为拥有上千年文明的古老国家,无论与内与外,如何捍卫文化创意的价值和尊严,如何保证破土而出,茁壮成长的知识创意带来更多社会财富,已经成为了我们无法逃避的话题。
  被盗版“惯坏”的中国
  宋磊
  中国发展文化产业有个先天困境,就是版权环境恶劣。文化产业是以创意为经、知识产权为纬的一种产业,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有好的创意,也形不成文化产业。
  为什么中国的版权环境如此恶劣呢?因为中国人懂得什么是版权,是在靠版权赚了钱以后的事。而西方人是先懂得什么是版权,然后才靠版权赚了钱。这个先后顺序很重要。先懂得版权,就意味着懂得版权的重要性,懂得围绕版权建立规则体系,懂得整个内容产业是建立在对版权充分尊重和细心维护基础上的事;而先赚了钱,则带给人一种误区,就是认为没有版权也可以赚钱甚至赚大钱,那又何必要重视版权呢?
  所以说,有时候快速致富并不是什么好事。尤其是当一个行业的快速致富,是依靠恶狠狠的强盗行规取代理性的标准体系而得来的时候,这种早期暴发户式的快速发展其实反倒是以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慢速发展或者发展停滞为代价的。
  盗版就是偷窃的行为。我盗版了你的东西,和我从你家偷走了一个钱包是同样的道理,只不过偷窃的对象是实体事物,而盗版所针对的是无形资产而已。盗版比偷窃更可恶的地方在于,偷窃只能偷走确定数目的财物,而盗版却是偷走了一个能造钱的机器。别人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机器,你不用费什么劲儿就偷走了,然后就开始为自己印钞票。在这种强盗逻辑下,谁还会“傻乎乎”地去做那个研制机器的工作呢?
  关于盗版,最令我匪夷所思的是竟然还有人认可它在中国文化产业中所发挥的历史作用,这简直是谬误到极点。
  首先一种认识就是,中国对外国文化产品的盗版,让一个群体保持了对这类产品的消费习惯,从而让中国自己生产的这类文化产品有更广阔的潜在消费群体。比如对日本动画片的盗版,有人就认为它让中国还有一部分青年人和成年人一直喜爱动画片,如果没有对日本动画的盗版,可能这部分人就根本不会看动画了,中国动画的市场也会大大萎缩。可是事实却是,对日本动画的盗版,的确保留了一部分青年或者成年观众对动画片的收视欲望,但这种欲望却并没有转嫁成为一种消费欲望,更没有转移到对国产动画的观看和消费上来。可以说它的直接效果是,培养了一大批不爱也不肯在动画片收视上花任何钱的“死忠”。这种“死忠”,要他何用呢?
  在文化产业中,为了某个文化产品的创意去花钱,堪称是一种“俭”的状态——因为你表面上让自己“吃了亏”,俭朴地要求着自己去付出一些东西;而免费享受文化产品的创意,这反倒是一种“奢”的状态——因为你奢侈地享受了文化产品却并没有任何付出。盗版让中国人从一开始就进入了“奢”的状态,而正所谓“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中国的消费者早就被各种盗版大餐——无论是中华原创、东洋料理还是西式大餐——所带来的“享乐主义”惯坏,想再回归到认同文化创意值得花钱去消费的状态,似乎已经很难了。
  从另一个角度讲,懂得欣赏文化创意,并且能用自己的金钱对其价值加以肯定,这其实是人的一种高级的精神追求;而虽然能够欣赏文化创意,但却不肯为之有任何的牺牲与付出,这其实只是人的一种低等的肉体追求。对于一个有着伟大理想的进步民族来说,不止于肉体追求,强调些精神追求,这应该不是一个过高的标准吧。
  还有一种堪称误区的认识就是,有盗版其实对版权拥有者来说是一件幸福的事,因为它证明你所创造的东西的确是有市场、有价值的。我经常听到一些业内人士跟我谈起,说盗版商是最精明的,他们知道哪些东西能赚钱,所以能被盗版其实是一件幸福的事。我当真认为这不过是一句玩笑话,因为没有哪个版权拥有者愿意看到本来该属于他们的90%的市场被人用不法的手段抢走了,还自欺欺人地觉得太幸福了。
  改变一个社会的不良消费习惯,比创造一个有市场价值的文化产品要难得多。盗版就滋生了这样一种社会层面的不良消费观,它让一个有市场价值的文化产品能回报给其版权拥有者的价值变得非常可怜。原本即使你不能创作出有市场价值的文化产品,仅是利用完美的营销手段,或许也能创造出利益来;然而面对盗版的环境,任何投入——包括原创的投入和营销的投入,都只能是一个笑柄。久而久之,这个市场上就只有等着吃瓜的人,但却没有种瓜的人了。
  人在不同立场上的时候会有不同的看法。面对盗版,站在短浅的利益面前,可能会看到它的某些“利好面”,然而站在一个长远的利益面前看,它真的是有百害而无一利。这就像自从有了人类,偷窃就被认为是一件错误的事情一样,是个亘古不变的道理。
  原创文化产业的隐痛——ACG原创人谈盗版侵犯
  原创ACG产业面临怎样的盗版挑战?带着这个问题,我们采访了国内ACG产业中最具代表性的几家公司和作者。从这次简单的采访中,我们发现原创ACG产业面临的盗版侵害仍然非常普遍,而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仅成本较大,而且取得的效果似乎也不尽人意。
  Q&A
  Q1:您的作品是否有被盗版侵扰过?如果有,请简单谈谈盗版情况吧。
  Q2:盗版无疑是一种侵害,但也有人认为盗版证明了作品受欢迎,而且也算一种变相宣传。您如何看待盗版的利弊问题?
  Q3:是否有因为盗版问题诉诸过法律?如果有,请谈一下解决的结果。如果没有,请谈谈您对盗版的容忍底线?
  沈乐平
  《秦时明月》导演
  A1:《秦时明月》目前出到第三部,外面都可以找到出售的盗版光碟,包括《秦时明月之笑闯江湖》(我们的另一部2维Q版动画)也有被盗版,还一度被盗版商歪曲为《秦时明月》的第四部来贩卖,造成的影响很不好。
  A2:被盗版代表受欢迎,这当然也有一定的道理,可算是在残酷现实面前的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假设电影院如果全部免费看,那电影院就倒闭了,也没人投钱拍电影,导演、演员也都失业了,没有良性循环,中国将永远拍不出好莱坞级别的大片。   A3:很多盗版是把我们视频内容传播,但是也有些用我们的画面或者视频改头换面,利用《秦时明月》的角色和画面来宣传他们自己的商品或者游戏,这就完全不能忍受了。而且会这样做的,往往是很低劣的山寨产品,消费者被欺骗还会对我们公司品牌形象产生恶劣影响,这种我们一般都会通过律师函来要求对方立刻撤下。
  李想
  上海烛龙《古剑奇谭》产品总监
  A1:这种情况一直都有,大陆的盗版情况目前仍然处在一个比较没有办法的阶段。法律环境和人文环境都还没对盗版有害形成深切的认识。
  只有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公司作为盗版最大的反对声音出现,但是依然有很大数量的消费者对此毫不介意。
  A2:盗版对于产品的扩散确实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但这种情形是商业化的死敌。除非是纯为了赚口碑或不差钱,否则盗版对于正版来说,是无法被接受的存在。
  A3:是有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过,不过收效甚微。我们也期待能够有严谨、周全、到位的法律环境来保护知识产权。
  苏永乐
  《喜洋洋灰太狼》之父
  A1:被很多种盗版侵扰过:电视台非法播,街上盗版光盘,图书全本复制,形象盗用等等。
  A2:这是个供求的问题雇客要买,正版没有供应,盗版去做。短期出现也许是好现象,长期如是反映正版推销或价格有问题,但证实需求的存在。
  A3:有,搜集了证据,律师费等费用20,000元告上了法院。我们判了对方被罚五千大元。容忍底线其实没有,只能打大不打小,最好去谈判不要太动真气,增加生意额。动漫公司生存不容易,和气生财。况且从盗版思维转到正规授权思维需要一个过程,也许再过五年情况会好起来吧。
  Benjamin
  漫画家
  A1:以前写小说的时候,小说《地下室》第一时间被盗版,并且被署名“郭敬明”。现在出现一本名为《记得》的盗版,书名和我以前的漫画《记得》同名,内容却是我的作品《橘子》的英文原版的拙劣盗版,没有翻译成中文,并且封面是拙劣的临摹《记得》原书的封面,你说这盗版商真奇怪,明明放着原封面不盗,非要临摹一遍才盗。好象他们知道了马上要出《橘子》中文版的消息,抢先一步出了盗版。除此以外,各种盗我的插画的行为层出不穷,ktv,电影院,劲舞团,甚至手机大卖场,冰淇淋品牌,各种各样。A2:盗版是一种偷窃行为,没有利只有弊,当大家表示可以接受偷窃的时候,最可怕的弊端不是金钱的损失而是人性的损失。A3:打过两次官司,目的和你们一样,想知道法律能起到什么程度的作用,结果不大好,索赔结果基本等于市场上使用我的稿子的基本稿费,除掉律师费用,基本没什么钱了。也就是说,假如你是盗版商,你尽管盗用我的作品,假如没被发现就是赚了。假如你想用我的作品而我不同意或者开价太高,你就盗版吧,这样即使打官司也不过就是给个基本稿费。
  颜开
  漫画家
  A1:有,我的第一部长篇故事漫画《雪椰》上世纪90年代第一次发行后不久就被盗版过。近年我们公司推出的作品《神精榜》也被盗版过。甚至我有张短篇漫画的扉页也很诡异地出现在某小学课外辅导教材的封皮上。
  A2:颜开:盗版绝对是只有弊没有利。所谓变相宣传只是我们原作者无力制止盗版的一种无奈自嘲罢了!我们原作者就是一只下蛋的母鸡,这只母鸡的粮食就是正版书籍销售的版税所得。盗版书等于是克扣了原本就不多的粮食。大家想营养不良的母鸡怎么去下出好鸡蛋?如果盗版问题越演越烈,有朝一日这些母鸡就不是营养不良,而是会直接饿死。所以我们呼吁全体从业者及社会各界正视盗版问题。
  A3:上世纪90年代《雪椰》被盗版后,我们就协同出版社一起去追讨,但最后基本是不了了之。一是盗版者比较隐蔽,靠我和出版社的力量去寻找追讨非常非精力时间。二是当时社会环境对盗版问题及尊重知识版权意识非常薄弱。所以很难有结果。最后出版社只能安慰我们“你就当有人花钱给你做广告吧。”
  数字时代的版权硝烟
  在一切信息皆可以联网化的今天,包装着光鲜外表的web2.0、SNS、App Store等等全新概念成为商人以及技术精英们乐此不疲的话题。然而讽刺的是,无论互联网如何快速进化,传统版权问题不仅没有因此消退,反而愈发成了互联网和传统行业之间难以处理的矛盾。伴随着人们上网的时间的不断增多,网络盗版下载成为大多数网民的既定习惯,从最早的FTP,P2P,到如今兴盛的视频网站、移动互联网等等,免费盗版和版权方之间的争斗便从未停息过。
  来自欧美的战火
  在互联网技术的发轫地美国,版权问题让许多知名公司起起落落:2000年,著名的免费音乐分享网站Napster被美国众多音乐公司联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要求Napster监管其网络和防止用户访问侵权材料。Napster无法做到这一点,于2001年7月暂关服务,在经历赔偿和挣扎后,这家开创性的音乐公司于2002年6月申请了破产保护,而之后的故事,则留给了苹果的ipod。
  另一个来自硅谷的著名案例是Youtube。自2005年成立以来,Youtube上的许多短片被多家公司和机构批评为侵权,虽然2006年10月Google以16.5亿美元将Youtube吃下,并与包括环球唱片、索尼BMG、华纳音乐等公司达成内容授权及保护协议,但Youtube仍不时面临飞来的版权官司,最终导致这家原本开放的视频网站不得不实施版权自律和对受访者的过滤。
  更大规模的版权事件发生在去年年底和刚刚过去的2月。美国众议院于去年10月26日提出了叫做《终止在线盗版》(SOPA)的法案。这部法案要求给予司法机构和版权方更大的优势打击网络盗版。几乎在同一时间,欧盟则推出了更强力的《反盗版贸易协定》(ACTA),该协定要求减少版权侵犯和偷窃知识产权的行为。然而,处于担心严厉的版权法案会导政府过度实施网络监管,并进一步侵扰公民言论和信息自由,Wikipedia、Google、Mozilla、Facebook、Wordpress等网络巨头纷纷以黑屏、关闭服务器等方式表示抗争。2月,来自慕尼黑、巴黎、维也纳等十余个欧洲城市的数万名欧洲抗议者走上街头,抗议ACTA法案和对网络自由的侵犯。这场横跨美国和欧洲的巨大抗议浪潮,终于使美国和欧盟不得暂时放弃了对法案的推动。
  美国《纽约时报》认为,这次网络示威活动向美国立法者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即不要与网络为敌。这一事件证明,美国的商业运作模式正处于转折点,显示出新的经济模式正在战胜旧模式,旧的经济卫士正在为网络新势力让路。然而谁能知道,暂时平息的硝烟,会在何时再次重燃呢?
  中国的矛盾表情
  作为全球网民数量最多,免费内容下载量最多的中国,P2P技术的普及让这个国家的版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2009年6月和12月,中国最知名的P2P影视软件分享网站VeryCD先后两次出现停站风波,引发网友的诸多猜测。2010年, VeryCD宣布无法获得信息网络视听许可证,并在之后陆续关闭了影视、软件等核心下载服务,这个曾给予中国无数网民幸福时光的知名网站正式告别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在VeryCD风波之后,国内各大影视BT下载网站同样遭到了一轮广电“视听许可证”危机。诸如BTChina、天天BT、漫游论坛、猪猪乐园、悠悠鸟等知名BT下载网站陆续关停。之后不久,2009年9月15日,由搜狐、激动网和优朋普乐三家发起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开始对包括优酷、土豆、迅雷在内的视频网站发起诉讼,各大门户视频网站1000余部被盗版侵权的国内国外影视剧不得不下架删除。
  2011年3月,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门”事件使得互联网版权维权之火终于燃到了最后一块坚固阵地——传统出版物。这次事件把中国最成功的出版商、作家,以及最成功的互联网领袖推到了风口浪尖,百度总裁李彦宏在面对巨大压力之后,不得不坦然宣布“如果管不好百度文库,就关掉该产品。”在接下的数天事件里,百度开始火速删除违规文档,并以悄然上线版权合作平台的形式,使得这场版权之战正式告一段落。
  毫无疑问,中国互联网的版权意识在这几年不断加强,然而,庞大的网民基数和数以万记的下载站点,仍然在为中国网民提供下载交换版权内容的便利。比如2011年最受欢迎的PC游戏《孤岛危机2》,在中国的免费下载量就达到了惊人的392万次,至于各种外国影视动漫资源,其每天得到的下载流量更是过之无不及。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百度文库对版权物分享变得十分谨慎后,苹果的AppStore却接过大旗,为移动互联网用户提供了大量盗版中文书籍,以至盛大文学多次出面要求苹果对其盗版负责。然而这些书籍基本上均为国内的开发者自行开发,苹果对其的处理无非是下架,开发者遭到版权赔偿的诉讼几乎为零。
  数字时代的另一种思路——Coypleft
  来自美国的两位研究者Gantz和Rochester在他们关于数字版权的著作《数字时代盗版无罪》中提出了不同传统的版权保护观点。在书中,他们推出了两个很“奇妙的”数字,这两个数字预估了盗版或者版权保护对社会经济影响的拐点——例如,根据统计分析,软件盗版率超过81%的国家,会因为盗版带来网络效益。因为有太多太多人使用这种产品,其中免不了有一部分人会转变为付费用户。实际上,庞大的中国“免费”网游正是这一理论逻辑的最佳证据。
  加州圣塔克鲁斯大学经济学的麦克卡尔曼则算出了另外一个数字:3.09(区间是0到5)。他认为,高于这个数字的,表示保护过强,会使得市场停滞;低于这个数字的,需要更强保护以促进市场发展。这本书只是介绍了这个成果,至于这个数字怎么算出来的,并未详细介绍。但不管怎么样,知识产权保护过分为之,应该不是一个好的手段,因为我们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其实属于拥有者,而不是创作者。
  此书作者还认为:“现存的版权保护制度的确需要进行修正,而不是加强它。我始终认为,CopyRight是个坏东西。”那么,该如何修正呢?他们在的第191~193页提出了五个解决方法,其中之一就是CopyLeft。“CoypLeft是真正尊重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CopyRight,是尊重拥有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专访Getty Images China华盖创意(北京)公司高级总监张宏麟
  Tip Getty Images:1995年成立于美国西雅图,作为全球数字媒体的缔造者首创并引领了独特的在线授权模式——在线提供数字媒体管理工具以及创意类图片、编辑类图片、影视素材和音乐产品。
  Q&A
  维权总监的工作主要内容是?
  张宏麟:版权在中国民间基础和法律基础相对薄弱,盗版比较多,环境也不好,公司也不能健康发展,所以我们不得不去做一些专门的版权保护的工作。中国整个大环境不好,也谈不上保护自己的产品,只能通过公司产品的出发点,看到我们自己担子。我们的工作就是规范市场,让更多使用者从非法使用变成合法使用。
  Getty Images如何保护他们的图片使用权?
  张宏麟:客户使用我们的作品时,要和我们签订合同。合同中关于作品使用时间地点和范畴都非常严谨。我们的客户也愿意遵守,因为同一张作品,如果不超过范围,一般来说它的价格是很实惠的。如果你和我们签订和合同却又要钻我们的空子超范围使用,那么面临和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远远大于正式合作的代价。在有合同的前提下,我们完全可以达成合作共赢。
  Getty Images和个体艺术家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张宏麟:首先,Getty Images的产品有公司内部自己的设计师拍摄和制作的,这些作品的版权全部属于Getty Images。这也是我们公司里最坚实的品牌。同时,因为Getty Images有这样的品牌价值,很多图片供应者也愿意和我们合作,让我们来做搭建平台,把好的作品推向世界各地。
  所以针对不同的设计师,我们有不同的合约:有些作品是属于版权买断,有些则是属于使用权的合作,通过多次销售,每次和作者本人按照—个比例分账。
  为什么有的作品copyright标注的是原作者,有的是版权公司?
  张宏麟:著作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署名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只要这件作品你是创作者,你就拥有署名权,即使作品被买断之后,署名权永远是你的。这个财产权是不一样的,版权是财产权,如果你的作品被别的公司买断,那么你的作品今后的相关收入将会属于和你签署的公司。比如那些电影剧照都是某位摄影师拍摄的,但是摄影师的这项工作和电影公司有合约,copyright标注的一定是电影公司。
  是否可以将别人的现有的作品修改之后属于自己?
  张宏麟:著作权中有一项是“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如果你得到了作者的修改许可,那么你就拥有这项权利。如果在没有得到授权的前提下修改,无论你修改得多么认真和细致,也是同时侵犯了著作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中国的版权保护是否有所进步?
  张宏麟:进步其实很明显。很多中国非常优秀的企业和公司,他们非常注重自己作品的版权和形象,但是在过去,在一些小的细节上,会有一些无意识的侵犯版权问题。因为长期以来没有人做这些事,人们普遍缺乏这个意识。所以经过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努力之后,这些公司也很愿意成为正版的用户,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现在可以说中国90%最顶尖的公司,像大的银行、海信、海尔南航等等,都是是我们的客户。他们是值得信任的,我们也是。
  势单力薄的个体设计怎么维护自己作品的版权?
  张宏麟:一定要树立作品的保护意识。平时要对自己的作品管理清楚。一旦出现版权侵害的问题,打击到底。如果不这样做,那么人家就会欺负你。这就像争夺土地,你退他就进。而你是原创作者,是正义的一方,法律是站在你 这边的。
  很多设计师会说自己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我建议设计师们可以成立一个联盟协会,或者委托一家像我们自己的专业公司去做,把版权业务交出去打理。这样,既规范市场,同时也让你的作品获得回报。
  专访上海通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静
  Q&A
  是什么造成现在版权环境的恶劣?
  成静:从根本上说,首先是立法的滞后。我国著作权的现行法律有很多内容都明显落后于同时代。很多互联网上的内容都没有纳入法律范畴,法无禁止皆是自由,自然会有人钻空子。
  而维权的成本太高,法院判决赔偿太低也是问题。侵权损失很难预算,侵犯版权者的收益很难估算。公信机构的缺乏也是导致侵权行为泛滥的原因之一。在英国政府会倡议大家的文化创作,鼓励大家多去做版权申请,之后还会给一个象征性的资金。这是很好的反哺于民的措施,政府在这里充当了创意中介平台,而这些在国内则很难看到。
  另外司法的实际操作上缺乏标准,不同的机构处理同一案件可能会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而有些政策实施起来也非常难。中国去年开始有了“著作权羁押贷款”,但是缺乏好的评估机构,银行对这方面的态度很谨慎。虽然“福娃”成功获得了贷款,但那毕竟是国家项目,其他势单力薄的人就很难得到实施。
  另外提一个细节。著作权登记的流程非常繁琐,有门槛,材料非常多。虽然现在有改观,在2011年12月前,一个版权登记都要跑5~6次,而且官方机构一般不接受email和快递,时间成本很高。不过2012年元旦之后,官方版权局可以去网站填报,可以先准备材料,然后一次性审核后提交。这算是一个进步,但是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举一个例子说,我有一个客户,他的作品是美术、摄影文字结合的作品,但是版权局是不登记的,他们按照版权法无法认定这是一个作品,因为它不单一。我统计了一下我的客户有130多个作品,如果每个作品都要走一个流程,这里的时间成本是很可怕的,而且作品一旦分开也就破坏了原作的完整性。
  请科普一下打一场官司要耗费的成本。
  成静:我的建议是现平时做好防范。如果是创作人,就多保存草稿,这些是有力的证据。就像韩寒被人质疑代笔,他就拿出了有他笔迹的草稿,这几乎就是一个必胜的武器。
  作品确定之后,没有公开之前你可以去做版权登记,拿到一个证书。从2012年,国家鼓励版权作品,不收费用了。一旦被侵权了,这些证书会有法律效力。
  举个例子。我是一个设计师,设计了比较好看的图片放在我自己的博客上,过了几天,我发现淘宝网上有人卖这张图,和我的一模一样。那我首先要联系的是淘宝网,出具我的版权证明,那么淘宝先对这个物件取缔,让侵权行为终止。
  如果是实体店,那么可以以顾客的身份去购买一份,让对方出具一张发票,并且去公证处做公证,然后就可以立案了。在立案之前,你也可以发律师函作为警告。律师函也可以作为证据链的一个材料。
  不过维权还是不容易的。首先寻找侵权者就很难。很多侵权者往往不是一个大实体,很难找到对象,无法一个拳头出击——网络卖家随时可以消失,随时另起炉灶。而就算我抓住了对方,要证明我是权利人也不容易,你可以看到韩寒写了那么长的文章证明自己,最后是我抓住了对方我要做的无非是让对方停止侵权,并且对我的损失赔偿,这个赔偿很难量化到精确的金额,证据材料很难。这些都是维权的无形成本。
  没有盈利的行为,是否也会导致侵权问题?
  成静:的确有些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如果一所大学教授拿着合法持有的文学作品在课堂上给大家解析,这个不算是侵权行为。你在网络上免费下载了电影,你作为接受者,只是自己看没有做营利的事,这个行为本身没有侵权,但是制作和传播这个文件的人,在没有经过别人同意的前提下,则是侵犯了著作人身权中的改编权。
  如果一个作品本身没有商业计划和用途,也是有著作权的。论文的抄袭现象在中国非常严重,论文不盈利,但是很明显,这也是侵权行为。
  再举个例子:有家机构放出了免费的英文电子读物放在网络上,有人看到觉得很好,下载下来翻译成中文也免费放出,并且保留了原始作者的名字。看起来似乎不是侵权行为,但是这只是不涉及侵犯署名权,它侵犯的是作品的改编权。
  最近有个案例很典型,画家石祥有一张作品《隧道民工》,结果发现和一张摄影照片很几乎一样。油画和摄影虽然是不同的艺术手法,但是这个行为同样也侵犯了摄影师的作品的改编权,以及画面中农民工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所有人都有的,不管他是不是名人。另外,即使的创作者赠与你的东西,你也只有所有权而没有著作权。你可以拿它自行处理,但是这件东西不会变成是你创作的,你也不能通过所有权去换来著作权才享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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