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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达,各类大中小型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带来的潜在利益,可是由于企业过于注重经济利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出现畸形,从而引发商标恶意侵权。这不仅损害了企业商誉,而且致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损严重。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获得保护的依据以及保护范围都是以避免造成商标混淆为基础的,而使用“混淆可能性”标准作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是商标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商标侵权 混淆可能性 认定标准
一、商标混淆理论的概述
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全球化,以及日常生活中传媒的日新月异,使得商标的作用日益凸显,对商标的保护要求也更加严格,商标混淆理论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具体表现如下:
1.在混淆内容上,从来源混淆扩张到关联混淆。商标混淆标准,由最初的“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关的商品”,不仅是商标的内容有相同扩大到相似,而且商品的内容也由相同扩大到相关。
2.在混淆主体上,由消费者混淆扩大到潜在消费者混淆。在认定商标混淆时,最初的立法考虑是直接针对消费者事实上或者可能发生混淆。但是随着商标混淆理论研究的深入,发现商标会对潜在消费者初始兴趣的影响,也会对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二、商标混淆的实践运用分析
1.商标混淆在商标立法上的运用分析。《商标法》第52条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上述五种行为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对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分析,其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该类侵权行为。商标混淆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商品上或者服务上非法使用注册商标,且这种使用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通过商标混淆的基本知识可知,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商品来源以及非法使用者与商标所有者的关系发生误认,即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因此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为商标混淆侵权行为。
2.商标混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通过我国商标法的完善过程中,可以看出,对商标侵权的判定准则,我国是以“近似”为标准的,只有司法界对混淆理论予以较低程度的接受,有学者认为,商标侵权的判断,仅仅依据商标是否与商标权利人已经登记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不需考虑是否形成混淆。法院判决的给出都是严格地遵守了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因此引起了实用法律界学者的关注。由于涉外固定品牌代工的商品在理论上不会在大陆域内售卖,不能让消费者造成混淆,所以判定为侵权是不成立的。
三、立法的完善
1.条文应进一步具体化。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司状实践看,不论是司法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商标管理部门对商标申请的审查,对商标混淆的认定都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特别是相关的规定过于概念化和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内容,程序操作性不强,为认定商标侵权带来不少的困惑或困难。一般而言,《类似商品区分表》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标准,但是这并不代表只要商品不属于区分表所列的类似商品,就不能认定为商标混淆。除《类似商品区分表》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商标混淆中关于“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判定商标混淆的依据。尽管如此,这个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标准仍然过于抽象,不利于司法操作。因此,如果《商标法》再次进行修正,商标混淆规定的具体化也应当是立法者不可忽视的间题,即将“特定联系“的含义明确化、具体化。
2.采納反淡化理论。反淡化理论目前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商标立法和公约中已经得以采纳应用。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将该理论采纳到商标法律制度中。随着近年商标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不采纳反谈化理论进行分析,加上由于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淡化的具体构成要件,也没有规定现其他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法院只能依照我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单行规定》或者依照巴黎公约、TRIPS等国际条约的原则精神进行审理。显然,这些依据力度都是非常有限和不足的,如果在相关的法律条文里存在明确的反淡化条款,那么这类案件的审理将会更有效率,法律依据也将更为充分。
四、结论
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商标立法,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内容,只有以混淆理论作为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以混淆可能性标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主要标准,才能更好的规制、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才能真正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也是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张明非.商标的知识产权价值,法律出版社,2008
[2]李 静.论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2009
作者简介:张晨(1997—),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本科,研究方向:商标侵权;龚唤唤(1997—),女,汉族,吉林省延吉市,本科,研究方向:商标侵权;冉小珊(1995—),女,土家族,重庆市酉阳,本科,研究方向:商标侵权
关键词:商标侵权 混淆可能性 认定标准
一、商标混淆理论的概述
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全球化,以及日常生活中传媒的日新月异,使得商标的作用日益凸显,对商标的保护要求也更加严格,商标混淆理论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具体表现如下:
1.在混淆内容上,从来源混淆扩张到关联混淆。商标混淆标准,由最初的“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关的商品”,不仅是商标的内容有相同扩大到相似,而且商品的内容也由相同扩大到相关。
2.在混淆主体上,由消费者混淆扩大到潜在消费者混淆。在认定商标混淆时,最初的立法考虑是直接针对消费者事实上或者可能发生混淆。但是随着商标混淆理论研究的深入,发现商标会对潜在消费者初始兴趣的影响,也会对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二、商标混淆的实践运用分析
1.商标混淆在商标立法上的运用分析。《商标法》第52条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上述五种行为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对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分析,其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该类侵权行为。商标混淆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商品上或者服务上非法使用注册商标,且这种使用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通过商标混淆的基本知识可知,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商品来源以及非法使用者与商标所有者的关系发生误认,即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因此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为商标混淆侵权行为。
2.商标混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通过我国商标法的完善过程中,可以看出,对商标侵权的判定准则,我国是以“近似”为标准的,只有司法界对混淆理论予以较低程度的接受,有学者认为,商标侵权的判断,仅仅依据商标是否与商标权利人已经登记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不需考虑是否形成混淆。法院判决的给出都是严格地遵守了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但是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因此引起了实用法律界学者的关注。由于涉外固定品牌代工的商品在理论上不会在大陆域内售卖,不能让消费者造成混淆,所以判定为侵权是不成立的。
三、立法的完善
1.条文应进一步具体化。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司状实践看,不论是司法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商标管理部门对商标申请的审查,对商标混淆的认定都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特别是相关的规定过于概念化和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内容,程序操作性不强,为认定商标侵权带来不少的困惑或困难。一般而言,《类似商品区分表》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标准,但是这并不代表只要商品不属于区分表所列的类似商品,就不能认定为商标混淆。除《类似商品区分表》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商标混淆中关于“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判定商标混淆的依据。尽管如此,这个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标准仍然过于抽象,不利于司法操作。因此,如果《商标法》再次进行修正,商标混淆规定的具体化也应当是立法者不可忽视的间题,即将“特定联系“的含义明确化、具体化。
2.采納反淡化理论。反淡化理论目前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商标立法和公约中已经得以采纳应用。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将该理论采纳到商标法律制度中。随着近年商标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不采纳反谈化理论进行分析,加上由于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淡化的具体构成要件,也没有规定现其他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法院只能依照我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单行规定》或者依照巴黎公约、TRIPS等国际条约的原则精神进行审理。显然,这些依据力度都是非常有限和不足的,如果在相关的法律条文里存在明确的反淡化条款,那么这类案件的审理将会更有效率,法律依据也将更为充分。
四、结论
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商标立法,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内容,只有以混淆理论作为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以混淆可能性标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主要标准,才能更好的规制、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才能真正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也是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张明非.商标的知识产权价值,法律出版社,2008
[2]李 静.论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2009
作者简介:张晨(1997—),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本科,研究方向:商标侵权;龚唤唤(1997—),女,汉族,吉林省延吉市,本科,研究方向:商标侵权;冉小珊(1995—),女,土家族,重庆市酉阳,本科,研究方向: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