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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对乐器分类法的目的、意义以及分类依据的特点进行探讨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乐器分类法发展的局限因素,并初步提出乐器分类法在历史发展的三个趋向性演变:1.分类标准的唯一趋向;2.分类类别的求简趋向;3.涵盖目标集合所有乐器的趋向。
【关键词】 乐器分类法;分类依据;历史局限;演变趋向
【中图分类号】J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0)17-0068-02
一、乐器分类的目的与意义
在梳理一些具有地区特性的音乐的发展历史时,“乐器分类法”的存在是它们所共有的诸多特点之一,即便这些分类法常常置于不同文化土壤的孕育下而基于不同分类逻辑或分类需求。对乐器进行分类——至少在现在——还未能作为衡量一种音乐理论体系是否完整的绝对标准,并且也不是所有的地区音乐都必然的有“乐器分类法”。但较为显然的是,的确有许多不同类别乐器分类法的存在,如阿拉伯人的“二分”(固体和空洞)法;印度的“五分”和“二分”(弦乐器和气乐器)法;中国的 “雅俗胡”“吹拉弹唱”分类方式和“八音”分类法,柏费利的“三分体系”,近现代“霍-萨分类法”等。这些分类法的存在引起了音乐学者的兴趣,使其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过往跨地区的人们在很可能没有文化交流的情况下,不约而同地有对乐器进行分类的意识?
今天的人们可以从很多角度去分析是何种因素影响到这些分类法的异同,但这些影响因素对于回答上面的问题显然难能令人满意,我们所探寻的是某种促使他们做出类似选择的意识层面上的东西。
张阿琦认为“乐器分类的目的,都是围绕着希望对现在流行的各种乐器进行细致、有效、科学、系统的划分,其作用是在帮助我们透过错综复杂的研究对象,把握每件乐器的特点,确定乐器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从表面看似距离甚远而无关联的事物,找出其内在的联系、历史渊源、文化流传和继承因素等,以便于研究、管理或运用”[1]。在这段文字中,张阿琦对乐器分类法的目的和作用进行论述的同时,指出了过往在设计乐器分类法时容易忽略的一个重要价值——即通过某种分类思维对乐器进行划分,常常能透过表面的“看似距离甚远而无关联”,“找出其内在的联系、历史渊源、文化流传和继承因素”,尤其是在“全球化”不断缩小地域距离的今天。不同于阅读大量史料而进行相对缜密的推理,乐器分类的结果对“一些乐器的跨地区流转可能具有某种历史渊源”这一问题上常常能给人以某种大胆的设想,而对这种设想的推导或许就是解开问题的钥匙。
二、分类法的分类依据
这里对分类法的“分类依据”的探讨有两个层面,一是指对乐器进行分类的依据,二是对诸多乐器分类法进行分类的依据。
(一)对乐器进行分类的依据
乐器分类法可分为四种:分类的 (taxonomies) 、图索的 (key) 、范式的 (paradigms) 和类型的 (typologies)[2],此段探讨的分类法主要指涉“分类的”类型。
出于实用或研究的目的,不同地区的人们产生了对乐器进行分类的相同想法。而对乐器进行分类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分类标准的依据问题。以今天的视角来看,在选择何种标准作为乐器分类的依据之前,一些前人至少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分类标准是否需要唯一。或许是基于某种经验思维,一些分类法所依据的标准并不唯一,由此导致了同一乐器可重复置于不同的类别之下等“失逻辑”的问题。而近现代理性思维的逻辑性、客观性以及科学性的首要要求便是分类标准的唯一。无论是选择发声原理、制作材料,或是演奏方式作为一种分类法的分类依据,对“分类法的分类依据是否唯一”这一问题的肯定回答基本成为现代音乐学者的共识。
(二)对乐器分类法进行分类的依据
澳洲学者克密托在迈耶尔的基础上,提出将所有分类法分为“宏观的和微观的”两大类。而在《中西乐器和音乐分类法的多维关系比较研究》一文中,杨民康教授则提出了“物质的和文化的”“局内的 (insiders) 和局外的” (outsid-ers) “主位的 (emic) 和客位的 (etic) ”“人工的和自然的”“形式化的和非形式化的”“比较的和描述的”[3]六对二分范畴作为对“宏观—微观”分类体系的补充。他认为“越是向宏观分类法一侧靠拢,就显现出越多物质的、跨文化的 (“局外观”的极端)、客观的、人为的、形式化的和比较的现象;另一方面,若方法越是向微观分类法的一端倾斜, 就显现出越多文化的 (或社会性的)、局内人的、主观的、自然的、非形式化和描述性的特质”。[4]作为对克密托理论的补充,杨民康教授对分类法进行分类的思维同样基于克氏。而克氏的分类规则是基于分类法的“运动趋向”——宏观分类法的运动趋向为下趋型,即从一个较高的抽象层面向较低的具象层面下趋,如分类思维的分类法,图索思维的分类法;而微观分类法则更多的类似于上趋型,即从一个较低的具象层面向较高的抽象层面上升,典型的为类型思维的分类法。通过对分类法“运动趋向”的区分,克密托像用乐器分类法对乐器进行分类一样对乐器分类法作了分类,而杨民康教授在此基础上补充的几对分类范畴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乐器分类法发展的局限因素
从空间的维度横观各种存在的乐器分类法,尽管它们在设计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失逻辑”的问题,但就其产生所受的影响因素来说,至少有如下三点:(一)地域因素。地域因素最为显著的影响体现在某类乐器在某一地区的成群存在。比如非洲丰富的鼓类打击乐器;中国西南部以及东南亚一带盛产的竹制乐器;欧亚大陆草原畜牧的生产习惯下大量的丝弦(弹拨和擦弦)乐器等。此类地区乐器成群存在的状况容易致使早期人们在对乐器进行分类时,常常会侧重于这类乐器而产生分类法设计失逻辑的问题。比如印度音乐中存在的“五分”法[5]——将乐器分为单皮乐器、双皮乐器、前皮乐器、打击乐器以及气乐器。由于印度存在许多蒙皮制作的乐器,故而人们设计乐器分类法时,仅对皮类乐器的分类就占据了五个类别中的三个。不得不说,这是地域因素影响乐器成群存在,而又进一步影响到乐器分类的“失逻辑”设计的体现。(二)乐器集合。这里的乐器集合指的是某一特定范围存有的乐器,而针对不同的乐器集合则会有不同的分类法设计思路。比如,介绍西方管弦乐团这一乐器集合时,常常采用“弦乐、管乐、打击乐”这一分类法,而管乐集合又可以分为铜管和木管两类;中国民族管弦乐团则更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演奏方式将此乐器集合分为“吹、拉、弹、打”四大类别;“霍—萨”分类法试图面对的是包含人类所有乐器的乐器集合;而“八音”分类法则是针对古时国内可见的乐器组成的集合。由此可见,不同的乐器集合常常会采用不同的乐器分类思路,将一种乐器分类法摆脱其所针对的乐器集合而应用于其他乐器集合,也常常会使我们对其产生“失逻辑”的质疑。(三)認知局限。相对于“地域因素”影响的可见和具象性,基于某种历史背景下的认知局限相对不可见和更为抽象;而相对于“乐器集合”的“失逻辑”质疑,“认知局限”视角下的一些乐器分类法的的确确体现了某些“失逻辑”的考虑,至少在我们今天严谨和客观的标准判定是为如此。人的认知逃不脱历史背景的局限,基于此,我们认为前人的一些考虑存在“失逻辑”的问题,并不意味着要否定他们所有的开创性功绩。这就像现代人也会承认以后的人们会有更加客观和科学的标准来评判我们今天的一些“失逻辑”行为一样,并不是不可以接受的。而从现知的一些乐器分类法的实在来看,分类标准的唯一趋向并不总是被考虑到的,而由此便带来了同一样乐器可以置于两个类别之下的问题。比如上文提及的印度“五分”法,分类的依据至少包括乐器材料、演奏方法以及发声原理三个,类似于皮鼓的乐器在进行类别区分时便容易产生矛盾。而类似于此类分类法中存在的“失逻辑”体现并非一例,其中也包括近现代产生的分类法。因而,从历史背景的影响来看,分类法的设计思维要摆脱这种认知局限还有一段路要走。
四、结论
即便“霍—萨”分类法也许还不是最为完美的,但从时间的维度来纵观乐器分类法的历史沿革,我们可以发现分类法的发展大致有三个原则趋向:1.分类标准的唯一趋向。即一种分类法设计依据的分类标准趋向于唯一一个,而不再是混有几种分类标准的“失逻辑”思维。2.分类类别的求简趋向。近现代的乐器分类法大都设计为2-4个分类类别,而类似“八音”多达八个分类类别的分类法不再是首要的考虑。3.涵盖目标集合的所有乐器的趋向。这一趋向大概会成为评判一个分类法是否严谨的重要原则。作为近现代科学思维的产物,“霍—萨”分类法的重要意义即是突破过往地域和文化的桎梏,将目标乐器集合设定为全球几乎所有的乐器。故而,当工业革命的电气化成果在器乐领域的展现时,“霍—萨”分类法不得不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挑战——电子合成类乐器究竟如何分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霍—萨”分类法做出了向“4+1”的转变。但从这一原则来看,在不久的将来,“霍—萨”分类法大概率要面临新技术带来“4+N”的挑战。如果将乐器分类法的发展程度用0—1来表示,而1是我们所追求的某种最为科学的分类法的话,那么第一个乐器分类法的产生即是从无到有的跨越。而现在已知的分类法都是介于0—1之间,即便是“霍—萨”分类法,或许只能看作是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跨越,却并不是我们追求的那么最终的“1”。所以,乐器分类法的发展的还有可待拓展的空间,这个空间就是现有程度到“1”的距离。
参考文献:
[1]张阿琦.博物馆民族乐器的分类及相关问题的思考[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2.
[2][3][4]杨民康.中西乐器和音乐分类法的多维关系比较研究[J].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06,(03):96-104.
[5]张永明.乐器分类法的比较[J].黄河之声,2013,(09):113.
作者简介:
鲍寒实,男,汉族,南京艺术学院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东方音乐。
【关键词】 乐器分类法;分类依据;历史局限;演变趋向
【中图分类号】J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0)17-0068-02
一、乐器分类的目的与意义
在梳理一些具有地区特性的音乐的发展历史时,“乐器分类法”的存在是它们所共有的诸多特点之一,即便这些分类法常常置于不同文化土壤的孕育下而基于不同分类逻辑或分类需求。对乐器进行分类——至少在现在——还未能作为衡量一种音乐理论体系是否完整的绝对标准,并且也不是所有的地区音乐都必然的有“乐器分类法”。但较为显然的是,的确有许多不同类别乐器分类法的存在,如阿拉伯人的“二分”(固体和空洞)法;印度的“五分”和“二分”(弦乐器和气乐器)法;中国的 “雅俗胡”“吹拉弹唱”分类方式和“八音”分类法,柏费利的“三分体系”,近现代“霍-萨分类法”等。这些分类法的存在引起了音乐学者的兴趣,使其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过往跨地区的人们在很可能没有文化交流的情况下,不约而同地有对乐器进行分类的意识?
今天的人们可以从很多角度去分析是何种因素影响到这些分类法的异同,但这些影响因素对于回答上面的问题显然难能令人满意,我们所探寻的是某种促使他们做出类似选择的意识层面上的东西。
张阿琦认为“乐器分类的目的,都是围绕着希望对现在流行的各种乐器进行细致、有效、科学、系统的划分,其作用是在帮助我们透过错综复杂的研究对象,把握每件乐器的特点,确定乐器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从表面看似距离甚远而无关联的事物,找出其内在的联系、历史渊源、文化流传和继承因素等,以便于研究、管理或运用”[1]。在这段文字中,张阿琦对乐器分类法的目的和作用进行论述的同时,指出了过往在设计乐器分类法时容易忽略的一个重要价值——即通过某种分类思维对乐器进行划分,常常能透过表面的“看似距离甚远而无关联”,“找出其内在的联系、历史渊源、文化流传和继承因素”,尤其是在“全球化”不断缩小地域距离的今天。不同于阅读大量史料而进行相对缜密的推理,乐器分类的结果对“一些乐器的跨地区流转可能具有某种历史渊源”这一问题上常常能给人以某种大胆的设想,而对这种设想的推导或许就是解开问题的钥匙。
二、分类法的分类依据
这里对分类法的“分类依据”的探讨有两个层面,一是指对乐器进行分类的依据,二是对诸多乐器分类法进行分类的依据。
(一)对乐器进行分类的依据
乐器分类法可分为四种:分类的 (taxonomies) 、图索的 (key) 、范式的 (paradigms) 和类型的 (typologies)[2],此段探讨的分类法主要指涉“分类的”类型。
出于实用或研究的目的,不同地区的人们产生了对乐器进行分类的相同想法。而对乐器进行分类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分类标准的依据问题。以今天的视角来看,在选择何种标准作为乐器分类的依据之前,一些前人至少要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分类标准是否需要唯一。或许是基于某种经验思维,一些分类法所依据的标准并不唯一,由此导致了同一乐器可重复置于不同的类别之下等“失逻辑”的问题。而近现代理性思维的逻辑性、客观性以及科学性的首要要求便是分类标准的唯一。无论是选择发声原理、制作材料,或是演奏方式作为一种分类法的分类依据,对“分类法的分类依据是否唯一”这一问题的肯定回答基本成为现代音乐学者的共识。
(二)对乐器分类法进行分类的依据
澳洲学者克密托在迈耶尔的基础上,提出将所有分类法分为“宏观的和微观的”两大类。而在《中西乐器和音乐分类法的多维关系比较研究》一文中,杨民康教授则提出了“物质的和文化的”“局内的 (insiders) 和局外的” (outsid-ers) “主位的 (emic) 和客位的 (etic) ”“人工的和自然的”“形式化的和非形式化的”“比较的和描述的”[3]六对二分范畴作为对“宏观—微观”分类体系的补充。他认为“越是向宏观分类法一侧靠拢,就显现出越多物质的、跨文化的 (“局外观”的极端)、客观的、人为的、形式化的和比较的现象;另一方面,若方法越是向微观分类法的一端倾斜, 就显现出越多文化的 (或社会性的)、局内人的、主观的、自然的、非形式化和描述性的特质”。[4]作为对克密托理论的补充,杨民康教授对分类法进行分类的思维同样基于克氏。而克氏的分类规则是基于分类法的“运动趋向”——宏观分类法的运动趋向为下趋型,即从一个较高的抽象层面向较低的具象层面下趋,如分类思维的分类法,图索思维的分类法;而微观分类法则更多的类似于上趋型,即从一个较低的具象层面向较高的抽象层面上升,典型的为类型思维的分类法。通过对分类法“运动趋向”的区分,克密托像用乐器分类法对乐器进行分类一样对乐器分类法作了分类,而杨民康教授在此基础上补充的几对分类范畴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乐器分类法发展的局限因素
从空间的维度横观各种存在的乐器分类法,尽管它们在设计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失逻辑”的问题,但就其产生所受的影响因素来说,至少有如下三点:(一)地域因素。地域因素最为显著的影响体现在某类乐器在某一地区的成群存在。比如非洲丰富的鼓类打击乐器;中国西南部以及东南亚一带盛产的竹制乐器;欧亚大陆草原畜牧的生产习惯下大量的丝弦(弹拨和擦弦)乐器等。此类地区乐器成群存在的状况容易致使早期人们在对乐器进行分类时,常常会侧重于这类乐器而产生分类法设计失逻辑的问题。比如印度音乐中存在的“五分”法[5]——将乐器分为单皮乐器、双皮乐器、前皮乐器、打击乐器以及气乐器。由于印度存在许多蒙皮制作的乐器,故而人们设计乐器分类法时,仅对皮类乐器的分类就占据了五个类别中的三个。不得不说,这是地域因素影响乐器成群存在,而又进一步影响到乐器分类的“失逻辑”设计的体现。(二)乐器集合。这里的乐器集合指的是某一特定范围存有的乐器,而针对不同的乐器集合则会有不同的分类法设计思路。比如,介绍西方管弦乐团这一乐器集合时,常常采用“弦乐、管乐、打击乐”这一分类法,而管乐集合又可以分为铜管和木管两类;中国民族管弦乐团则更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演奏方式将此乐器集合分为“吹、拉、弹、打”四大类别;“霍—萨”分类法试图面对的是包含人类所有乐器的乐器集合;而“八音”分类法则是针对古时国内可见的乐器组成的集合。由此可见,不同的乐器集合常常会采用不同的乐器分类思路,将一种乐器分类法摆脱其所针对的乐器集合而应用于其他乐器集合,也常常会使我们对其产生“失逻辑”的质疑。(三)認知局限。相对于“地域因素”影响的可见和具象性,基于某种历史背景下的认知局限相对不可见和更为抽象;而相对于“乐器集合”的“失逻辑”质疑,“认知局限”视角下的一些乐器分类法的的确确体现了某些“失逻辑”的考虑,至少在我们今天严谨和客观的标准判定是为如此。人的认知逃不脱历史背景的局限,基于此,我们认为前人的一些考虑存在“失逻辑”的问题,并不意味着要否定他们所有的开创性功绩。这就像现代人也会承认以后的人们会有更加客观和科学的标准来评判我们今天的一些“失逻辑”行为一样,并不是不可以接受的。而从现知的一些乐器分类法的实在来看,分类标准的唯一趋向并不总是被考虑到的,而由此便带来了同一样乐器可以置于两个类别之下的问题。比如上文提及的印度“五分”法,分类的依据至少包括乐器材料、演奏方法以及发声原理三个,类似于皮鼓的乐器在进行类别区分时便容易产生矛盾。而类似于此类分类法中存在的“失逻辑”体现并非一例,其中也包括近现代产生的分类法。因而,从历史背景的影响来看,分类法的设计思维要摆脱这种认知局限还有一段路要走。
四、结论
即便“霍—萨”分类法也许还不是最为完美的,但从时间的维度来纵观乐器分类法的历史沿革,我们可以发现分类法的发展大致有三个原则趋向:1.分类标准的唯一趋向。即一种分类法设计依据的分类标准趋向于唯一一个,而不再是混有几种分类标准的“失逻辑”思维。2.分类类别的求简趋向。近现代的乐器分类法大都设计为2-4个分类类别,而类似“八音”多达八个分类类别的分类法不再是首要的考虑。3.涵盖目标集合的所有乐器的趋向。这一趋向大概会成为评判一个分类法是否严谨的重要原则。作为近现代科学思维的产物,“霍—萨”分类法的重要意义即是突破过往地域和文化的桎梏,将目标乐器集合设定为全球几乎所有的乐器。故而,当工业革命的电气化成果在器乐领域的展现时,“霍—萨”分类法不得不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挑战——电子合成类乐器究竟如何分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霍—萨”分类法做出了向“4+1”的转变。但从这一原则来看,在不久的将来,“霍—萨”分类法大概率要面临新技术带来“4+N”的挑战。如果将乐器分类法的发展程度用0—1来表示,而1是我们所追求的某种最为科学的分类法的话,那么第一个乐器分类法的产生即是从无到有的跨越。而现在已知的分类法都是介于0—1之间,即便是“霍—萨”分类法,或许只能看作是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跨越,却并不是我们追求的那么最终的“1”。所以,乐器分类法的发展的还有可待拓展的空间,这个空间就是现有程度到“1”的距离。
参考文献:
[1]张阿琦.博物馆民族乐器的分类及相关问题的思考[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2.
[2][3][4]杨民康.中西乐器和音乐分类法的多维关系比较研究[J].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06,(03):96-104.
[5]张永明.乐器分类法的比较[J].黄河之声,2013,(09):113.
作者简介:
鲍寒实,男,汉族,南京艺术学院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东方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