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的CDR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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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R"即中国预托证券(China-Depositary-Receipt),是非中国内地公司在中国内 地上市集资的一种方式,投资者购买CDR就相当于购买国外公司的股票。这是因为,按照中 国的《公司法》规定,只有在中国内地注册的企业才能在内地上市,境外公司和红筹公司一 律以外资身份营运。受此法律限制,香港红筹上市公司纵然是超级航母,也无法在内地上市 集资,因此,才有了按美国预托证券(ADR)模式推出的中国预托证券(CDR)构想。
  讨论CDR的现实性,必须先对资本市场开放性讨论,并且需要从法律的可行性以及现实 意义的角度来考察。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现实性
  
  长期以来,国内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十分有限,对外资企业更是大门紧闭。因此, 包括H股在内的1000多家国内上市公司,很少出现外资控股的情况。尽管如此,随着国内经 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国内企业和证券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越来越 大,证券市场的坚冰不断地被这种趋势所融化。不仅在H股、B股企业中出现了外资做第一或 第二大股东的情况,甚至在A股市场,也时常可隐隐约约地看到外资大股东的身影。从目前 在A、B股市场上被外资控股或持股比例较大的10多家上市公司的情况看,外资企业介入这些 公司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上市公司本身是由中外合资企业发展而来。这类 企业大多属于台商或港商在内地投资的独资或合资企业改制而来,而且上市时间基本上都在 1993年以前,其中又以深圳和福建公司居多,显示出当时政策的宽松。第二种是通过受让股 权或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介入,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这种情况比较多地出现在B股公司中 ,典型的是通过参与B股的认购和配售,成为国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
  总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上外资企业的进入虽然没有出现群体效应,但进入的步伐从来 没有停止。从法律上看,《公司法》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 以上为发起人,其中至少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八十五条规定"经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显然,这些条款都没有对外资持股进行特别的限制。而且,中国证监会在执行过程中也 没有对外资企业境内上市设定什么限制,对一些外资介入上市公司采取了默认。但也必须承 认,国内证券市场在发展初期承担的最主要职责是满足国有大中型企业迫切的融资需求,所 以一直以来,以上市额度制与审批制对上市公司进行把关,在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的政策 驱动下,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自然存在巨大障碍。这种情况与外资 企业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对国内经济的推动作用是十分不相称的。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企业上市的政策限制显 然已不合时宜,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提出上市要求,横在外资企业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的栅栏 必将拆除。
  2000年4月底出台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暂行办法》规定,对有B股或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可增发A股,表明过去对一家公司发行股票种类的政策限制已有所松 动。
  7月,中国证监会秘书长屠光绍表示,鼓励境外上市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市,试行允许中 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市。
  8月中旬,国家计委副主任李子彬在外交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将再次出台 包括允许外资企业在国内A、B股市场上市的一系列新举措,以促进吸收外国直接投资。
  9月8日,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第四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投资论坛的专题演讲中 ,列举了中国政府在鼓励外商投资方面的一系列新举措,其中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 企业在中国A股、B股市场上市等。这一系列政策举措是我国证券市场朝着市场化、国际化方 向迈进的有力体现。它充分表明了,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证券管理层,对外资企业在国内上 市的政策"绿灯"已经亮起,外企进军国内证券市场不再是遥不可及。进入的方式无疑是多种 多样的,而CDR无疑是外国企业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也就是说:资本市场的逐渐开放,显然使CDR具有很大的现实性。
  
  公司法、证券法的现实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境内注册满3年,并有3年盈利纪录的才可以在境内上市,而 且集资所得不能出中国。所以,香港公司在内地发行新股也必然受此限制。参考ADR这种间 接上市的形式,通过设立CDR(China Depository Share CDR)就可以绕过有关法规,不与发 行新股的规定直接抵触。
  如果香港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国发行预托证券,其上市程序非常简单,只要把已有的法律 文件转报给中国证监会即可;中国的预托证券的发行方法可能是香港的上市公司把新股或部 分旧股在内地上市,同时发行的货币可能是以人民币或美元结算,由于人民币有汇率风险, 相信以美元结算的机会较大。利用这种方式,只要内地投资者想买卖这些公司的股份,就可 以通过其经纪人在香港买入股份,有关股份则交予指定的内地存托银行,存托银行会向投资 者发出预托证券(预托证券本身也可买卖)。
  为了避免资金大量外流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我国长期规定境内投资者只能投资A股市 场,导致资金缺乏出路,A股股价亦因此水涨船高。《证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 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对在香港发 行H股的国企,由于是在境内注册,因此能在A股市场以高市盈率募集资金。而发行红筹股的 公司,由于注册地的原因,难以涉足A股市场。如果红筹股公司在目前境内的法律规定下申 请发行A股,那么《证券法》和《公司法》需要做一定修改,实现这一步可能需要相当长的 时间。相比之下,红筹股公司发行中国预托证券(CDR)达到在境内上市的目的则相对比较容 易。中国预托证券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外资股票在当地托管银行进行托管,由 中国存券银行发行预托证券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市交易。这种方式的难度和辐射面相对小一些 ,目前国外预托证券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
  鉴于香港红筹公司存在回内地证券市场挂牌的需求,证监会正在考虑让红筹公司以CDR 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可行性。据介绍,目前研究的一个方案是,在初期对发行预托 证券的企业作出三个限制,包括控股股东须为中国政府、有75%的资产在内地,以及集资所 得须全数用于内地。
  如果中国引入CDR,可将中国银行设为存券银行,投资者购买CDR时,由经纪商通过其国 际部或向海外的经纪商购买股票,并要求将股票存入中国银行的海外托管银行。收到保管银 行的通知后,中国银行就发行CDR并派发给经纪商,经纪商再将CDR交给投资人。投资人只需 支付人民币,经纪人将人民币转换成外币,支付给海外经纪商。愈来愈多的中国企业在香港 、新加坡、纽约、伦敦等境外资本市场以H股、S股、N股、L股上市,考虑到避免大量资金外 流,可以先从这些股票开始CDR的尝试。发展成熟后将CDR的范围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上 市公司的股票。
  结论:在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技术性的手段,有CDR的现实性。
  
  资本市场素质的现实性
  
  CDR与开放式基金、全国统一的综合指数并列为相互关联的三颗棋子。
  原因是中国有现成的素质相对较高的企业,比如中国移动、中石油都在境外上市;而A 股市场正缺乏大蓝筹股。引入这些企业,对建立全国统一的综合指数进而稳定市场将有决定 性的影响。如果中国移动CDR发行一旦获准,更将推动开放式基金的出台,十几家封闭性基 金都根本吞不下中国移动。而在这三者的推动下,中国的证券市场将在一个新的层面展开。
  此外,境外上市企业的业务实际上都在内地,他们需要大量的人民币,发行CDR可以解 决人民币需求;对投资者而言,由于境外上市的企业更接近国际上通行的游戏规则,财务报 表、会计报表以及信息披露更为规范,使投资者有机会提高辨别能力,从而也会对内地的上 市公司产生压力,迫使其"见贤思齐"。
  更重要的是,人们普遍认为CDR既然在红筹股上开了先例,就将一以贯之地走下去。况 且香港的许多蓝筹股如新鸿基都拥有大量内地业务,甚至包括台资企业,一旦获准到大陆发 行CDR,将会加大两岸三地的经济相互依存度。
  还有专家认为,发行CDR将解决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缺乏"母国市场(Home-market)" 的苦楚。事实上,多数国家的战略性行业进行重组时,更多依赖的还是本国市场,因为国内 投资者更容易深刻体会企业的境地,而不会盲目跟风。
  结论:资本市场素质的提高对CDR的现实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其实CDR与ADR虽然只 一字之差,但却具备了太多的国情因素。目前CDR的鼓吹者多为红筹公司,其实质业务本在 中国国内。CDR事实上已有操作的先例:1994年经人民银行批准,高盛和摩根士丹利参股平 安保险公司,正是通过认购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存托股完成的。当然,这在当时 同样是一种"绕政策"的安排。
  
  证监会面临的现实性
  
  任何市场上一种新商品的面市,它不仅是供需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作为市场中" 有形的手",对于此种商品能否在市场上流通,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特 别是对于比较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更是如此。CDR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正面意义是不容怀疑 的,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如何面对这一新型证券品种的现实,请看下面的 一些事实:
  2001年1月上旬,证监会副主席周小川在"WTO与中国资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描绘了21 世纪初期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他指出,"将要按WTO谈判的承诺,允许外国证券机构 在交易所设立的特别席位直接进行B股交易,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积极鼓励更多的中国优秀企业到境外上市,并随着条件的成熟,允许外国符合标准的企业 到中国上市;积极研究引进国外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允许外资有步骤、有限额地进入A股市 场。"这是证券监管部门对外企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的问题做出的明确表态,显示了我国证 券市场正朝着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大步迈进。种种迹象表明,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证券管理 层,对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政策"绿灯"已经亮起,外企进军国内证券市场的帷幕将徐徐拉 开。
  2001年4月下旬,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表示,中国正在致力于审查制度改革,目前已有 合资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市,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合资企业在中国上市,将是今后的方向。 明确表达了中外合资企业未来将有机会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可能性。这些消息表明,中国 可能真地打算在允许外资上市方面有所行动。而突破口很可能选择批准红筹公司的CDR上市 。作出这样分析的原因:一是外资上市可以提高国内股市的资产质量,对股市长远发展有好 处;二是允许外资上市是早晚的事情,而选择中资红筹作为启动点,非常便于政策解释,外 资上市的承诺也可以顺利落实。三是国内上市可以提高中资红筹的身价,均衡并振作其国外 的股价。而且这一决定会反过来刺激国际市场,导致更多的国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起到另一 种引资的作用。
  证监会主席周小川5月下旬在香港出席一个研讨会后指出,内地正在研究香港上市公司 发行中国预托证券的可能性。这使近来香港多家蓝筹、红筹、国企公司拟在内地上市的种种 意向有了进一步的演化。周小川表示,如果红筹公司申请在内地A股上市,法律上需作出修 改,届时便可再处理海外公司在国内上市事宜。海外一些券商分析人士认为,很有可能修改 《公司法》和《证券法》,允许境外公司发行A股被比喻为"大开闸门",动作很大,不仅是 红筹股公司,外国企业都可以发行A股。但迈开这一大步需相当的时日。在对市场的影响方 面,红筹股公司来内地上市有助于提高内地上市公司的整体资产质量,境外公司的国际化运 作有利于加快带动境内企业在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诸多方面与164国际惯例接轨,对内地投资 者而言,发行CDR这类创新产品,无疑丰富了投资品种。
  证监会在今年6月中旬初步对CDR开绿灯,并构思在明年推出,但是初期只会准许少数红 筹公司挂牌。有关企业以CDR上市的条件仍在草拟中。根据考虑中的CDR方案,CDR可以用美 元或港元及其它外币为单位,但是要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及结算。不过,中国设立CDR还有很 多问题有待解决,如CDR持有人是否可以把CDR换成外币单位的股份;此外,中国只准许境内 注册的公司上市,将来发行CDR的公司是否先要在内地注册等。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在6月 透露,预计3个月完成发行CDR(预托证券)的初步研究报告,提交国务院审议。证监会否认了 梁定邦所称的预计3个月会完成初步研究报告的说法,并指出,证监会虽已成立工作小组研 究CDR的可行性,但由于有关产业涉及很多问题,证监会在发行CDR上没有任何时间表。
  结论:证监会的一系列行为说明了证监会的面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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