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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位概念的缺失,现有研究在分析网络环境下Remix音乐、戏仿、同人等领域的创作现象时,常“削足适履”地套用“引用”“演绎”和“汇编”规则.从本质看这些现象的共性应被整合为“重混创作”——为达到多元的创新目的,对素材进行累积性、转换性运用以创作出具备独立性、非衍生性的作品.由要件、特征及性质组成的“重混创作”概念,与引用、演绎、汇编存在本质区别.明确这一定位是对重混创作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讨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