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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入手,提出物证鉴定基础理论研究在工作中的滞后现象,对目前刑事破案工作所带来的影响。为此建议从顶层设计层面对物证鉴定基础理论给予更多关注。
关键词:物证鉴定基础理论;非人为化;行业标准更新;基础研究前瞻性;常态化培训
随着国家司法体系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法庭审判的证据审查模式已经实现了从主观性证据为主的审查模式向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相统一审查模式的转变。虽然通常意义认为物证鉴定结论属于客观证据的范畴,但是由于物证鉴定是基于现场物证检验所做出的检验意见,其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包含了专家的主观分析判断,因此,近年来基于物证检验鉴定证据审查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此外,科学技术的迭代更新促进了刑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技术、新型技术、大数据分析的综合运用帮助公安机关侦破了大批现发案件和历史积案,这些案件的成功诉讼与大量相关的物证检验鉴定是密不可分的,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断遭遇由于先进的检验技术与滞后的物证鉴定技术规范不匹配而导致无法出具物证鉴定意见的问题,上述情况迫切需要上级机关大力加强物证鉴定各个专业领域理论的基础研究,加快物证检验鉴定标准的更新效率,实现新技术的应用与鉴定标准规范的及时对接,促进物证鉴定技术体系的均衡发展。
根据物证鉴定程序规范,结合审判机关的证据审查模式,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立足本职工作体会,我们建议刑事技术物证检验鉴定技术的发展与规范标准的制定应注重以下几个基础层面的理论研究:
1、加强物证检验过程中基础数据的研究,消除物证检验过程中非标准变量的描述与说明,提升非人为操作的比例,不断降低物证检验过程中人的因素可能对鉴定结论造成的影响。
目前物证检验的新型技术一大部分来源于人类微观视界的不断发展,比如DNA技术,微量物证技术等,这些技术的深度研究为我们划定侦查范围、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和锁定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但是众所周知,微观世界的检验,复杂度太高,条件的细微变化,都有可能对实验结果带来影响,而这些变化,可能是常人注意不到的因素,这些因素导致的结果就是检验结论的重复性较低,但是物证鉴定结论的可重复、可检验是客观证据审查体系的核心,二者的矛盾要求我们必须从微量物证、生物物证提取和检验的基础环节入手,分析导致实验结果成功失败的条件,不断重复不同客体上物证的提取检验过程,最大限度的剔除可能导致最终结果的变量因素,建立规范的标准操作流程,实现物证检验鉴定,最终实现物证鉴定结论溯源结果的有效性,建立符合客观证据审查要求的物证鉴定运行体系。
2、物证鉴定行业基础规范标准的更新应该具有连续性和时效性。
当今,科学技术的更新迭代速度越來越快,国家的应用创新平台为新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提供了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如果规范标准的更新滞后于技术的革新,方法的优化,那么就会造成可以检验但是无法出具鉴定结论的尴尬局面。
首先,以传统痕迹检验中的手印鉴定为例,其鉴定标准中详细规定了手印检材、样本的提取和制做要求,以及如何分析手印中细节特征证明力的强弱关系,但是并未明确规定给予认定或者排除鉴定结论的特征种类与数量的阈值范围。这种非标准化的行业规范对于已经全行业使用指纹、掌纹自动比对系统的今天,往往导致广大基层痕迹检验鉴定人员在后期检验的过程中对鉴定结论的出具存在主观认知操作上的偏差,也增大了证据在审核阶段中其客观性和证明力受到质疑的风险。
其次,以视频人像检验鉴定为例,近年来,随着视频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利用监控视频侦查破案的数量大幅增加,2017年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受理有关监控视频中人像同一认定的委托鉴定就达到了67起,是2016年的受理数量的10倍,通过对67起委托鉴定内容的统计,有35起是利用监控视频的动态人像比对技术报警比中抓获的,这些被抓获人员被捕时大部分系非作案状态,需要对其制作样本与被捕前的涉案视频进行比对检验,但是按照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于2013年颁布的《视频中人像检验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受客观条件限制,根据我们对规范的认知水平,无法出具相应的检验鉴定结论,新技术所带来的破案红利在刑罚的“最后一公里”无法得到体现,这也客观反映了物证鉴定的专业更注重新技术的研究,而忽视了标准规范的配套性更新。
3、物证鉴定的基础研究要具有把握本质的前瞻性。
每一项科学技术的创新都有着明确的发展脉络,一些新技术的出现往往依赖其所需软硬件行业的发展,物证检验鉴定中所运用的一些前沿科学技术手段也是如此。因此,我们应该基于科技发展可预见性的特点,把握未来可能引入物证检验鉴定领域新技术的发展方向,立足公安机关在公共安全领域的资源优势,因势利导,不断将这些相关的前沿科技方法纳入到现有物证检验鉴定基础标准研究体系。以监控视频技术的发展为例,监控视频技术最早在英国应用于安防领域,20世纪90年代初,该技术引入美国,1996年纽约大规模安装监控摄像头,之后的几年该地区的谋杀案下降60%,强奸案减少三分之一,这项技术的发展脉络强烈的展现出其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但是直到该技术在我国的大面积铺开,海康、大华等具有国际竞争能力厂商的出现,我们才制定了针对视频人像、物品和事件经过等一系列的基础规范标准,由于对采集视频技术标准的失控,面对种类繁多的采集设备、不同标准视频格式,大大提高了我们研发视频处理算法、制定检验鉴定规范标准的难度,所制定的一系列检验鉴定规范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如果监控视频技术引入国内初期,我们科学的把握住该技术主要为公共安全领域服务这一本质,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主导者,未雨绸缪,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将该技术的发展限制于我们制定的规范标准体系之中,那么监控视频技术的智能化发展可能会少走很多弯路,也不会出现前期各地公安机关安防建设各自为战的局面。
4、建立常态化的物证检验鉴定技术规范培训模式,实现物证鉴定技术质量与检验鉴定人员规范意识双提升。
通过对近三年各级物证鉴定技术部门组织的刑事技术培训班授课内容进行调研,我们发现各专业领域培训内容有关物证鉴定所占比例较低,这个结果也客观反映了我们对于物证鉴定标准规范领域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实验室物证鉴定盲测考核已经连续举办多年,但是盲测的考核我们认为更多是对物证检验鉴定操作过程是否规范层面的考察,无法有效提升检验鉴定人员对物证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认知理解水平。因此,我们建议公安部、省厅层面逐步加大各专业领域物证鉴定技术规范标准在日常培训中的比例,通过培训提升物证鉴定人员的检验鉴定水平,运用各类物证鉴定技术规范的能力,在培训中,通过互动交流,结合实战,不断更新物证鉴定规范内容,实现物证鉴定规范标准在培训中得到宣贯,在培训中不断完善的良性发展。
物证鉴定技术的基础研究是整个刑事技术发展的根基,物证鉴定在客观证据中占据很大比例,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科学技术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在全领域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下,我们不仅要对新技术给予各方面的支持,更要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倾注更多的关注和精力。
参考文献
[1]《视频中人像检验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023-2013.
[2]《指纹鉴定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IFSC 07-02-01-2006.
(作者单位: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关键词:物证鉴定基础理论;非人为化;行业标准更新;基础研究前瞻性;常态化培训
随着国家司法体系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法庭审判的证据审查模式已经实现了从主观性证据为主的审查模式向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相统一审查模式的转变。虽然通常意义认为物证鉴定结论属于客观证据的范畴,但是由于物证鉴定是基于现场物证检验所做出的检验意见,其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包含了专家的主观分析判断,因此,近年来基于物证检验鉴定证据审查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此外,科学技术的迭代更新促进了刑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技术、新型技术、大数据分析的综合运用帮助公安机关侦破了大批现发案件和历史积案,这些案件的成功诉讼与大量相关的物证检验鉴定是密不可分的,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断遭遇由于先进的检验技术与滞后的物证鉴定技术规范不匹配而导致无法出具物证鉴定意见的问题,上述情况迫切需要上级机关大力加强物证鉴定各个专业领域理论的基础研究,加快物证检验鉴定标准的更新效率,实现新技术的应用与鉴定标准规范的及时对接,促进物证鉴定技术体系的均衡发展。
根据物证鉴定程序规范,结合审判机关的证据审查模式,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立足本职工作体会,我们建议刑事技术物证检验鉴定技术的发展与规范标准的制定应注重以下几个基础层面的理论研究:
1、加强物证检验过程中基础数据的研究,消除物证检验过程中非标准变量的描述与说明,提升非人为操作的比例,不断降低物证检验过程中人的因素可能对鉴定结论造成的影响。
目前物证检验的新型技术一大部分来源于人类微观视界的不断发展,比如DNA技术,微量物证技术等,这些技术的深度研究为我们划定侦查范围、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和锁定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但是众所周知,微观世界的检验,复杂度太高,条件的细微变化,都有可能对实验结果带来影响,而这些变化,可能是常人注意不到的因素,这些因素导致的结果就是检验结论的重复性较低,但是物证鉴定结论的可重复、可检验是客观证据审查体系的核心,二者的矛盾要求我们必须从微量物证、生物物证提取和检验的基础环节入手,分析导致实验结果成功失败的条件,不断重复不同客体上物证的提取检验过程,最大限度的剔除可能导致最终结果的变量因素,建立规范的标准操作流程,实现物证检验鉴定,最终实现物证鉴定结论溯源结果的有效性,建立符合客观证据审查要求的物证鉴定运行体系。
2、物证鉴定行业基础规范标准的更新应该具有连续性和时效性。
当今,科学技术的更新迭代速度越來越快,国家的应用创新平台为新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提供了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如果规范标准的更新滞后于技术的革新,方法的优化,那么就会造成可以检验但是无法出具鉴定结论的尴尬局面。
首先,以传统痕迹检验中的手印鉴定为例,其鉴定标准中详细规定了手印检材、样本的提取和制做要求,以及如何分析手印中细节特征证明力的强弱关系,但是并未明确规定给予认定或者排除鉴定结论的特征种类与数量的阈值范围。这种非标准化的行业规范对于已经全行业使用指纹、掌纹自动比对系统的今天,往往导致广大基层痕迹检验鉴定人员在后期检验的过程中对鉴定结论的出具存在主观认知操作上的偏差,也增大了证据在审核阶段中其客观性和证明力受到质疑的风险。
其次,以视频人像检验鉴定为例,近年来,随着视频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利用监控视频侦查破案的数量大幅增加,2017年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受理有关监控视频中人像同一认定的委托鉴定就达到了67起,是2016年的受理数量的10倍,通过对67起委托鉴定内容的统计,有35起是利用监控视频的动态人像比对技术报警比中抓获的,这些被抓获人员被捕时大部分系非作案状态,需要对其制作样本与被捕前的涉案视频进行比对检验,但是按照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于2013年颁布的《视频中人像检验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受客观条件限制,根据我们对规范的认知水平,无法出具相应的检验鉴定结论,新技术所带来的破案红利在刑罚的“最后一公里”无法得到体现,这也客观反映了物证鉴定的专业更注重新技术的研究,而忽视了标准规范的配套性更新。
3、物证鉴定的基础研究要具有把握本质的前瞻性。
每一项科学技术的创新都有着明确的发展脉络,一些新技术的出现往往依赖其所需软硬件行业的发展,物证检验鉴定中所运用的一些前沿科学技术手段也是如此。因此,我们应该基于科技发展可预见性的特点,把握未来可能引入物证检验鉴定领域新技术的发展方向,立足公安机关在公共安全领域的资源优势,因势利导,不断将这些相关的前沿科技方法纳入到现有物证检验鉴定基础标准研究体系。以监控视频技术的发展为例,监控视频技术最早在英国应用于安防领域,20世纪90年代初,该技术引入美国,1996年纽约大规模安装监控摄像头,之后的几年该地区的谋杀案下降60%,强奸案减少三分之一,这项技术的发展脉络强烈的展现出其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但是直到该技术在我国的大面积铺开,海康、大华等具有国际竞争能力厂商的出现,我们才制定了针对视频人像、物品和事件经过等一系列的基础规范标准,由于对采集视频技术标准的失控,面对种类繁多的采集设备、不同标准视频格式,大大提高了我们研发视频处理算法、制定检验鉴定规范标准的难度,所制定的一系列检验鉴定规范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如果监控视频技术引入国内初期,我们科学的把握住该技术主要为公共安全领域服务这一本质,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主导者,未雨绸缪,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将该技术的发展限制于我们制定的规范标准体系之中,那么监控视频技术的智能化发展可能会少走很多弯路,也不会出现前期各地公安机关安防建设各自为战的局面。
4、建立常态化的物证检验鉴定技术规范培训模式,实现物证鉴定技术质量与检验鉴定人员规范意识双提升。
通过对近三年各级物证鉴定技术部门组织的刑事技术培训班授课内容进行调研,我们发现各专业领域培训内容有关物证鉴定所占比例较低,这个结果也客观反映了我们对于物证鉴定标准规范领域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实验室物证鉴定盲测考核已经连续举办多年,但是盲测的考核我们认为更多是对物证检验鉴定操作过程是否规范层面的考察,无法有效提升检验鉴定人员对物证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认知理解水平。因此,我们建议公安部、省厅层面逐步加大各专业领域物证鉴定技术规范标准在日常培训中的比例,通过培训提升物证鉴定人员的检验鉴定水平,运用各类物证鉴定技术规范的能力,在培训中,通过互动交流,结合实战,不断更新物证鉴定规范内容,实现物证鉴定规范标准在培训中得到宣贯,在培训中不断完善的良性发展。
物证鉴定技术的基础研究是整个刑事技术发展的根基,物证鉴定在客观证据中占据很大比例,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科学技术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在全领域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下,我们不仅要对新技术给予各方面的支持,更要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倾注更多的关注和精力。
参考文献
[1]《视频中人像检验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023-2013.
[2]《指纹鉴定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IFSC 07-02-01-2006.
(作者单位: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