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的知识产权战略重点

来源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nghu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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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主要目标在于促进技术转让和传播。我们应以此来引导高校构建其以有助于科研成果流转为核。的知识产权战略;该战略重点如下:培养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意识,此为制定正确战略并保证其实施的基础;鼓励、支持高校申请有效专利或注册有关知识产权,此为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前提;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此为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航标;注重知识产权流转,设立知识产权机构或转让中,此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核。设立专项转让或转化基金,解决转化费用问题,此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实现之重要保障。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目标;高校知识产权战略;重点
  中图分类号:B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09)03-0103-07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之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而在没有知识产权历史文化底蕴的国人眼中,由于种种原因,确权、保护似乎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乃至某些情况下成为该制度的唯一内容。强调确权、保护没有错,因为不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之合法权益,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会使创新受到不利影响;但是,过于强调,则会走向该制度设立目的的反面,阻碍社会科技进步,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度浪费,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主要产出源头和创新主体之一的高校(在我国,建在高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至2006年1月约占61.7%,本世纪以来高校承担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约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二左右,它们参与国家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还完成了不少可推广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了一定数量的专利权和自主知识产权)来说,如果只强调确权、保护,会使其社会效用的发挥大打折扣。本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规定之基础上,讨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之重点。
  
  一、TRIPS协议与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制度目标的规定
  
  TRIPS协议第7条“目标”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该条明确地给出了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主要的直接目的在于促进技术转让和传播,因为后面的三个“有利于”可以看作是“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的扩展和延伸:“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是技术转让和传播带来的直接结果和具体体现。后面的两个“有利于”是从保护和实施方式的角度来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目的的涵义;“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是该制度的最终目标,但其实现可依赖的路径应是源自于该制度的直接目标“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意指不能单方面强调保护一方利益,而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寻求到正当恰当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其实现的基本落脚点恐怕还是要归于“技术转让和传播”。
  与“目标”相关的“原则”条款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对技术转让的重视,其理由在于技术流转(包括转让和转化)与知识产权基础或传统制度密切相关:“后者解决智力成果的确权和保护问题,它为前者的前提和基础;前者主要解决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途径,为后者的目的和归宿。因此,我们不能因过分强调保护,而把确权、保护看作知识产权制度全部内容,甚至将其看作该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确权、保护是手段,而在确权、保护条件下利于技术转让和扩散才是其真正的主要目的。”
  我们如果仔细研读我国的有关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保护”被列为知识产权法的首要目的。《专利法》第1条规定其立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商标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其他就不一一列举。从所列内容可以看出,我们在立法目的上与TRIPS协议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何在行政执法、司法实务中,一提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保护;如前文所述,保护不是其目的,只是其目的实现的手段和条件,该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促进技术转让和转化,提升社会创新能力。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结果的出现是我们在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及TRIPS协议内容的实质进行解读时,发生了偏差。
  实际上,当人类进入20世纪后半叶后,随着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公司、企业研发投入的加大、政府资助项目的增多及作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组织或个人的大量出现,知识产权不再像其诞生的初期那样,主要由权利人自己使用,技术或其他智力成果日益成为重要的商品(如纯粹的技术许可、转让等)或与商品进行了完美地结合(如高新技术产品买卖中涉及的商标使用、软件许可和其他技术服务等,以及服务业领域的特许经营和连锁店模式等),标志着其作为财产的独立性日渐突出。此时,知识产权制度的使命已由“保护”向“管理、实施、运用和转让”过渡,因为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不再需要一切通过自己从产业链的开端做起(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如建立厂房、雇用员工、购买设备等)直到进入产业链的末端这种方式,他们完全可以在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方面,将知识产权作为独立的商品与其他产业链隔离开来。由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计主要目标也随之作出了相应的变化,TRIPS协议的第7条可以说反映了这种变化;而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没有作出调整,反映了其在目标方面的一定的滞后性。它说明我们在如何充分利用国际游戏规则中利于发展中国家规定及挖掘、引申其立法意义方面,有很大的努力空间;我们不能只看到条约中明确约定发展中国家义务的条款,如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专利保护范围等,还需看到可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有关弹性条款并加以充分合理正当地使用,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好在我国有关中央文件和政府决策已经将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作为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重点,这为在现实中更加灵活、充分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及高校、有关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指南和方向。
  为此,我们可根据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目标的应有之意及我国新时期的知识产权战略来确立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之重点,校正目前高校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或实施中的偏差,以真正发挥高校在促进国家创新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TRIPS协议相关规定影响下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之重点
  
  有学者提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措施(含成果转 化中的保护)不力,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缺少职业化的管理队伍,缺乏知识产权专用费用等。笔者认为,这些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关键问题还是在于很多高校不能及时、有效地将其科研成果通过系统运作,在流转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让高校、发明人和社会各方(主要是公司)在科研成果流转过程中获得收益,取得共赢的局面。
  高校作为知识的主要生产者之一,由于其社会功能异于企业,其研发成果的流转在其战略中应处于十分突出的地位;而流转前的有关知识产权策略又十分关键。故在考虑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当围绕有助于科研成果流转之核心来构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体系。高校的科技工作虽需以知识产权为导向,但其落脚点和归宿却应是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若只有知识产权而无将其转化为生产力之措施或制度,则高校科技工作的目标就难以达到。为此,在制定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围绕如何利于知识产权流转这一轴心来展开,并以以下几方面为重点。
  第一,培养和提高高校知识产权意识;此为制定正确战略并能保证其如实执行的基础。高校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在于有关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而意识的形成、提高关键又在于学校的各级领导。高校知识产权意识缺乏的问题十分严重:如现在关于项目组织、专家鉴定等活动,谈的都是成果的内容,而对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问题,少有涉及。目前高校在科研管理方面的计划色彩还较浓,其主要表现是: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制度仍是有关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用市场经济模式管理即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高校各级领导的重视度不够,他们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而科技人员和一般员工的意识不强也起到一定的消极作用。如该问题不能解决,则将高校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会变得十分困难;故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应是首当其冲的问题。
  结合我国国情,意识的培养首先应是加强各级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行政一把手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引起他们对知识产权管理及其转化的关注。具体措施可为在有关高校校长培训或进修期间,增加学习知识产权的有关内容并强调其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系统地对他们进行知识产权法规的培训,借鉴国内外有关高校知识产权案例,帮助他们了解知识产权意义及知识产权可能流失的途径和可能带来的损失,以培养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其次是举办针对高校相关行《管理人员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除提高意识外,还要让他们了解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因为高校的校长及管理干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一个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得好坏,贯彻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的程度与力度直接与高校的校长、管理干部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重视程度有关;只有他们提高了意识,才能正确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流转工作。再次是在高校开展必要的全员知识产权培训活动,以把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还有,加强教育,通过一定制度的运作,把知识产权的课程列入本科生、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中:对于本科生,可以开知识产权选修课,对于研究生,特别是理工科的,可将知识产权课作为必修课要求学生进行系统的学习,以助于知识产权意识和氛围的形成。
  第二,鼓励、支持高校申请有效专利或注册有关知识产权,此为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前提。学校在科研开发、产业化立项、市场开拓等之前,都先要做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确权不明、保护不力会使高校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处于无序、无由状态,造成流失,挫伤高校和研究人员进行研发的积极性。因此,高校在培养、提高意识的同时,应根据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已经明确的国家资助形成的所有权归属于单位的科研成果,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实实在在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专利,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再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我国高校职务发明比例不高,很多发明由自然人申请或获取授权,如此易使单位产权变成个人产权而流失掉。其带来的问题要么使产业化的中间环节拉长,让单位的科研开发条件可能变弱,因为如果单位从研发中得不到回报,则其可能不愿进行研发再投入,由此个人也就可能丧失了进一步发明创造的条件,产业化条件也就随之而去;要么,个人获取专利后,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价值,将本属于高校的知识产权随意地低价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如有的教师,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比较频繁,将自己从国家获取资助的项目成果以私人身份与企业合作,不计成本和回报之间的平衡,造成知识产权的轻易流失。要避免上述问题,首先就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即可规定其权属为单位所有,但发明人可享有一定的权益,如许可收入分成等,让单位和个人的权责利益在规范中运作,以促进技术转让和产业化行为。
  高校对课题研究过程中或结项后形成的发明、创造如符合专利条件,应鼓励申请专利,以获得保护;对于符合其他知识产权构成要件的,也要申请获取保护;而对“技术秘密”成果则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于人员调动、离退休、出国、辞职等可能会带来的技术泄密,可通过签约的方式,使其承担不使用、不泄密的技术保密义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高校对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工作应做得扎实和充分,为以后流转创造条件。
  这里需强调的是,申请专利应申请有效专利而非垃圾专利,即申请的专利应为可进行产业化且在转化过程中不需耗费太多成本或时间的专利。在现实中,高校有些研究人员为了利用学校或政府部门的相关资助政策,盲目申请专利甚至将专利申请获得资助当作一种牟取财富的手段,而有关部门又无具体有效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既无端占用国家的公共资源(如专利审查人员花费的时间、专利机关有关管理的耗费等),又让真正有价值的专利申请不能得到及时的受理、授权和转化,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正当权益人的巨大损失。此外,与专利垃圾相对的是:有些利用国家财政资助由高校研发出的有巨大潜力和社会价值的专利技术,由于不能及时进行产业化或产业化成本较高,专利权人在利用国家、政府或有关单位的优惠政策后,无力或不愿支付专利维持费,而让这部分非常有价值的技术因不缴纳维持费而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无偿获取的技术资源;它们利用本国或企业技术或产业化优势,对这些技术进行改进或产业化再在中国申请可产业化且能带来巨额利润的专利,不论是它们自己用还是许可给中国企业用,都会给它们带来丰厚的回报;然而该类技术的前期投入主要来自中国政府的资助,现在反倒成为它们攫取中国企业财富的利器。汶县一种非常严重的、变相的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上述现象,学校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对策,如不仅仅以专利数量作为考量学校或科研单位的科研绩效,更要考量专利的实效如转化率、创造的社会财富等指标;即它们应当注重专利的质量及其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的表现和业绩;不盲目资助申请专利,在有关当事人申请专利资助前进行把关,将可转化率作为资助的前提,转化率低或转化成本高、时间长的不予资助等,以杜绝这种恶劣现象。对于国家投资由高校或科研院所完成的有价值的技术,可以让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以 企业的名义申请专利,高校/科研院所可以从自己付出的劳动中分得合理的回报,如此既可避免技术成果的流失,又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进一步研发获取后续研发资金。对于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有重大突破的某些发明的关键技术并非一定要申请专利,可以以技术秘密方式持有,以最大程度维护本国利益。
  第三,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此为学校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航标。在现有的高校科研评估指标体系中,专利等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或转让指标在其中所占比重很小,成果鉴定、论文、获奖等仍是高校科研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教师职称评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不少高校中横向的成果转化、专利实施等根本不算教师的科研工作量,更不作为职称评定的考虑要素。在这种政策导向下,高校的科技人员在科研和课题研究过程中,埋头自我研究者多,关心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者少;重论文发表、轻专利申请和实施,重成果鉴定、轻技术转化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科研成果取得进展时,研究人员出于职称评定和职位升迁等利益的考虑,便匆忙将其研究方法和取得的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由此它们因丧失新颖性或被披露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造成国家和高校科技成果资产和权利的严重流失。
  我们可以发现在无数论文、专著面前,高校技术专利数量相比较而言就显得很少,说明当前很多高校依然没有摆脱“重论文、轻专利和及技术流转”的倾向,大部分论文和研究结果在发表、评奖后被柬之高阁;上述现象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高校的研究与产业严重脱离,未能发挥出高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能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有些学校可能注意到专利的重要性,也去申请专利了,但由于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申请难以得到授权,所谓的研究成果变成了“纸上谈兵”的内容。如2006年,哈尔滨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些数据很有代表性。2005年哈尔滨市申请职务专利共1126件,其中高校申请数为651件,占57.8%,企业申请量为397件,占35.3%;而授予专利权的数量和比例却倒过来,当年授予专利权数共467件,高校为130件,占28.7%,而企业却为297件,占61.5%。这一数据未必能准确说明问题,但至少一定程度上反证了我国高校科研方面的现实。
  可以想象,若国内高校出台各种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等指挥棒,如设立基金资助专利申请,将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横向联合研究成果和技术转让、转化等活动纳入业绩考核、职称评定指标或获取其他资源的参数中,并与待遇挂钩,定会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和创新活力。因为较好的评价机制有利于高校落实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而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制度,它通过法律保障,让科技人员最大限度地获取合法经济收益,继而有利于推动技术流转。
  第四,注重知识产权转让和转化,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或转让中心,以便从组织和制度层面保证知识产权管理和流转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解决专利申请、转让和转化等高校知识产权的瓶颈问题;
  我国政府在促进高校、科研院所成果产业化方面制定和颁布了很多法律和相关政策,现在关键就看高校和科研院所如何执行和贯彻了。1996年我国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2年中国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它被有些学者称为“中国版”的《拜杜法案》。这些法律法规均将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之产业化作为核心内容。从法律规定方面看,制度已基本完备,但时至今日,它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依然较低。问题在哪里?除了前面提到的原因之外,重要还有两条:一是高校依然未把科技成果转化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是很多高校目前尚无专门技术转化中心,或即使有,也是在转化方面作用甚微。
  对学校而言,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是对知识产权的最好保护,也是其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目标。高校知识产权也应当被商业化,而不应单纯地看它在学术领域中的地位或价值;科研成果转化是体现高校知识产权经济价值最常见的方式。高校知识产权的使命之一是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而要完成该任务必须把知识产权看作一个完整的过程,即除确权、保护之外,还应注重管理、实施、流转、人才培养和教育等工作。特别是在知识经济年代,高校应当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注重转让和转化这一步骤。
  为此,高校应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转让中心来协调其与科技处、产业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商业化合作企业的关系。它既应作为学校知识产权领导机构来确定学校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有关政策,统筹规划有关具体事务;还应将专利成果管理部门与流转部门的职能协调起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审查、鉴定、评估、登记、注册、流转和监督等工作,承担学校技术转移和相关合同的审批工作,并处理有关争议问题。因此,该机构不应一个是可有可无的组织,而应是实实在在的、有相对独立性、可做出一定决策并可采取具体执行措施的实体,它可以直接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集中负责,其组成或具体运作人员应由专职人员构成,以强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转化工作;它与学校的有关院系、行政机关等二级单位是平等、平行关系,它们间的业务是相对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合作或交易。对于知识产权业务量较少的高校,由校领导授权可委托专门机构来代理一定的行为,通过他人的职业化服务,实现知识产权目标和技术转化之目的。该机构在进行技术流转活动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①要有明确的宗旨和目标,即在确权、保护的前提下尽快把高校研究成果转移到产业界进行商业化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②制定透明的政策和规程,即制定技术流转规则、政策、程序等,以促进、规范技术流转;③聘用有实际经营经验(如有企业运营管理经历或专利代理经验)的人员,以保证技术流转目的的实现;④有客户(包括技术成果提供者和潜在的技术成果使用者)至上的服务意识;⑤推动学校重视技术流转的文化氛围的形成以利于技术流转工作的顺利展开;⑥积极寻求风险投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找到愿意投入成本和资源的公司,来把高校可商业化的技术带到市场中去。
  各学校不光要设立机构,还要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做到目标与过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因为知识产权的确权、保护及其流转是一个系统过程,必须进行全过程管理,即在立项时除要建立专门档案外,还要考虑知识产权确权(如申请专利)、保护、转化、转让和管理的整个过程的安排,而非只考虑是先通过鉴定还是先申请专利。如此就需要一个相对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在国家层面,如果有关部门比照《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专门出台一个以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向产业部门流动的《高校知识产权流转管理条例》,则学校可在该条例指导下制定细化的运作规程。
  第五,设立专项转让或转化基金,解决知识产权转化费用问题;此为知识产权战略实现之重要保障。目前高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进行相关流转工作的状况不尽人意的一个原因还在于:不少高校虽然有设有“专利专项费用”,以资助专利的申请,但多还没有建立专利技术转化基金制度,或者是 即便有了专利技术转化基金制度,资金却严重不足,没有形成专利申请、实施的良性循环。众所周知,专利的获得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如申请费、代理费和维持费等,到国外申请专利费用更高,所以专利获得需要有足够资金支持。而目前高校职务发明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的临时性及其经费的有限,课题任务完成后,专利就很难维持。近年来,高校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比例相当高,这与维护经费有直接关系。由于没有充足资金支持,一些本该申请的专利高科技成果错失了专利制度的保护,丧失了国际竞争性。还有,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项基金,高校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无力应诉,无法有效制止侵犯高校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给高校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设立专门的专利支持基金,建立专利申请实施的良性循环机制势在必行。具体运作模式可以先由学校提供一笔专利支持费用来设立该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发明创造和专利的申报维护费用,改变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或课题组承担、专利的申请与放弃由发明人决定的局面。然后将该基金与专利的申请、实施、推广与许可联系起来。科研人员可将其研发成果向学校知识产权部门披露,后者根据技术的性质如新颖性、创造性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并按照可转化的可能性、难易程度和实际效果来决定资助申请的先后顺序和资助力度的大小。决定申请的专利被批准后,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该专利的实施或许可,由此得到的费用留一定比例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剩余的按比例分给院系和发明人用于新的研发或回报。学校从管理费中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利基金的来源之一,以保证专利申请与实施的良性循环。总之,通过转移技术成果方式,既可使各方获取自己所需的资金,又可用来维持专利基金的运作。
  大学还可通过与公司间的合作来获取所需的金钱,以资助科研项目的运转和专利维持费用,同时利用公司为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创造必要条件。作为交换,公司可利用大学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培训出的科学家、工程师来帮助其解决技术问题。尽管大学注重产生和传播知识,而公司注重研发实用技术及其带来的商业利益,但它们关注的内容有重复部分,即商业化。这是它们在技术流转领域有共同价值取向的目标,为它们的合作创造了条件。实际上,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较为成功的大学,并不盲目以专利拥有量的多少来衡量学校研发实力的强弱,它们往往与公司通过协议来进行合作,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公司以权利人的名义申请专利,这样既可让学校免去庞大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的负担,又可及时、有效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商品,学校从中获得相应的报酬。
  当然,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也要解决好技术成果可能外泄与其肩负的人才培养、为社会输送智力成果等社会功能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高校的整个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因为出版物、研究结果的演示及毕业的学生会把技术知识带到社会上去,虽然这是教育服务社会最核心的职能;但通过技术转让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利益也是高校必须面对的问题,它会涉及到高校和有关研究人员的利益,进而影响高
  
  (责任编辑 谢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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