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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时发生“抢先合并”行为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其逻辑起点为进行合理的反垄断分析。根据行为表现形式的不同,“抢先合并”行为可分为程序性“抢先合并”和实质性“抢先合并”。程序性“抢先合并”反垄断分析的认定要件是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实质性“抢先合并”反垄断分析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控制”关系的变化。在对“抢先合并”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优先适用企业合并的“静止义务”条款,次之考虑适用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