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税负影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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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这一政策最初目的是打通税收流转过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减轻行业税负。本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通过对比政策实施的理论环境及现实环境,分析相关政策实施过程存在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税负
  
  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主要内容
  所谓“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也就是将当前国内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利用增值税的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后,其的税率发生了显著变化,从以前按营业额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变成了按增值额的11%税率缴纳增值税。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税率变化相对较小,由以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变成了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参见表一。
  表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率、税基表(交通运输业)
  税种
  适用企业
  税率
  税基
  营业税
  运输类(装卸、搬运等)
  3%
  营业收入
  全额
  服务类(仓储、配送、代理等)
  5%
  增值税
  交通运输类
  11%
  增值额
  物流辅助服务
  6%
  二、理论环境下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过程
  营业税属于传统商品劳务税,实行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增值税不同于其对每个流转环节均按全额课税,而是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计税,无论商品、劳务经过几个流转环节,其计税总值就等于商品、劳务的最终销售价格。交通运输企业税基由营业额转换为增值额,从每个环节都需征税转为对最终环节征税,将引起企业税负的大幅变化。
  1.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中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标准规定如下: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采取按销售额和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的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因此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实际税率下降。交通运输业实施增值税后,和原来的营业税相比,企业税率相当。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为含税收入/(1+0.03)×3%,而营业税是价内税,按现行税制缴纳的营业税为营业额×3%,在相同条件下计税依据减少,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下降。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率虽有所调整,但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收对象,一般纳税人可以将采购的原材料及相关固定成本进项抵扣,因此实际税负也明显减轻。通过调查显示,有97.8%的税负下降企业是由于“营改增”后上游企业可开出增值税发票,或本企业购进设备扩大规模所带来的进项税抵扣增加而使实际税负减轻。
  从增值税的流转过程来看,“营改增政策”减轻企业税负的主要方式
  三、现实环境下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抵扣范围小
  交通运输业的主要成本来源于: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等几大项。其中,路桥收费站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即过路过桥费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燃油费用方面,长途行驶的货车经常会遇到只有普通发票的加油站,导致这部分燃油费用也无法冲抵增值税;人员工资也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由此可见理论虽好,实践过程中必要进项税发票缺失,使得原本打通的第二产业税负流转,存在堵塞,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
  2.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少
  交通运输业大部分经营用地为租赁形式,只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而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经营用运输车辆是企业主要固定资产来源,也就是主要增值税进项计算来源,但是从目前企业车辆持有状况分析,可以抵扣的进项依旧较少。具体从来看导致进项少的原因可以分为三种:其一是2011年以前买的,只能计提折旧而不能抵扣增值税;其二是以挂靠形式获得,也就是说企业车辆是驾驶员购买后挂靠在公司,每个月缴纳一点管理费,公司负责为驾驶员运输的业务给客户开具发票。该类车辆不属于企业资产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其三,因车祸导致的整车报废,若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要作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处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此可见,无论是外购汽车还是挂靠经营,或者整车报废都会导致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减少从而增加了企业实际税负。
  四、对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收筹划建议
  1.尽快进项企业资产升级改造
  改革企业经营方式从挂靠向自持转型,购入部分固定资产或者对旧车进行更换,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提高企业运力,并且增加企业进项税,从而降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2.开拓业务,打通产业链条
  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营改增”政策利用优惠条款,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措施,改革企业经营战略方面,利用“营改增”打通产业链条,扩展企业的业务范围,增加进项税可抵扣范围,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3.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学习
  以整车报废为例,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企业均采用进项税转出,但是目前对于运输车辆非正常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相关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实践中交通运输车辆非正常报废是否属于关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 10 号)和财税〔2011 〕111号)文件都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 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从税法法理上看,因车祸引起的整车报废, 不属于车辆“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此,不能定义为“非正常损失”。交通运输车辆因车祸导致的整车报废,是非正常报废, 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建议纳税人根据目前相关税法规定, 充分利用税政条款,做出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判断,并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有效沟通,获得其支持和认可,尽可能的将因车祸导致的整车提前报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丹,杨秋煦.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影响——基于上海市改革试点政策的分析[J].财会月刊,2013,0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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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刘颖婷.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负研究[J].商业研究,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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