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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征用土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也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城市化工业化征好地用好地,使失地农民不失保障,甚至得到比以往更多的收益,只有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态势。
关键词:利益保护;经济公正;可持续发展
一、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
失地农民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1.耕地被征用
对大部分以种田为主的农民收入影响很大。土地征用前、后相比,失地农户的人均纯收入总体水平有所下降,低收入户增加。一方面,大部分农民一直以来都是以种田为生,没有其它技能,文化素质又很低。现在土地一下子就失去或减少了,他们的生活陷入了极度的困难。另一方面,耕地大量征用后,剩下的耕地很少,农民弃之可惜,耕地效益又低。再加上规划不合理,很多剩余土地无法带来耕地效益。另外长住农村的农民没有地或少地,只有高价去承租别人的土地,既浪费了人力资源,又增加了这部分种田农民的负担。
2.缺乏发展资金
部分农民在征地后有意去做小生意或发展养殖业,但苦于没有资金,未能实行。资金短缺的问题是长久困恼农民自身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的低价征地给农民并没有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反而增加了农民的生活负担,剥夺了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
3.教育支出大
部分农民不堪重负。失地后随着一些家庭收入的降低,更是陷入这样一个怪圈:一方面,未来没有土地作保障,必须使子女拥有除农业外的一技之长,使其有工作可做,能够谋生;另一方面,现时的土地被征获得的补偿款过低以及失业等所造成的收入的下降,又无力支撑子女的教育。
富余劳动力比例较高
失地农户的劳动力就业安置只有少数部分,其余的只能自谋职业,而自谋职业的劳动力当中,有大多数的劳动力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尤其是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户,基本赋闲在家的富余劳动力比例更大,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的就业率直线下降,基本上是种田无地,低保无份。
二、“失地农民利益保护”问题中的经济不公正因素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迅速攀升。
1.土地征用补偿偏低,土地升值与农民无缘
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时按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支付补偿安置费,即对农民永久性的一次性补偿,向社会拍卖时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成交,增值达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形成价格上的巨大差距。而被征地的农民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利益分配的巨大失衡,很容易引发农民的不满,政府公信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2.补偿标准不一,公正公平度不够
虽然有赔偿的原则标准,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征用单位不同,补偿也不一样。不同的地方,同样是耕地,得到的补偿不同。同一个村,不同的用地单位,得到的补偿也不同,如县道省道公路建设与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后者的补偿明显高于前者。不同的企业用地,常常补偿标准也不同,出现了同块土地因不同的征用单位而补偿不同的。地区、单位间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补偿的不公平不公正。
3.失地农民生活缺乏保障,后顾之忧大
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失去了农民身份,但并未同时就获得市民的待遇。他们变得既不是农民也不是一般的市民。由于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制度的公共物品严重短缺,导致不少农民失地失业,危及基本生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生活风险凸现。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下,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一是养老保险;二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的事业保障。
4.货币补偿替代了就业安置
被征用土地后的农民,由于整体素质不高,加上年龄偏大、体力弱等原因,普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补偿款远不足以保障生活。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对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几年后,补偿款用完,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慢,保障难以跟上,农民本身素质又差,就业无门,生活必将失去基本的保障,使失地农民陷入贫困和因失地返贫,进而产生不安定因素。
三、实现失地农民经济公正的几点尝试
从社会经济发展基本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尤其体现为九亿农民的利益,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中政府与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之间存在问题的根源是利益冲突,利益分配不均和经济上不公正,针对以上的问题主要可以有以下几点理论和实践的尝试:
1.坚持征地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相适应的价值导向
在城市化建设征地和拆迁中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与国家/地方政府冲突集中表现在土地征用上。要解决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冲突,就必须立足于土地制度这一根源。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权益主要体现在土地发展权益上。
2.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子女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其中,养老保障体系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减少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农村城市化的阻力;同时,失地农民也应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但是,由于农村和农民的现金收入水平普遍很低,尚不具备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全部费用由国家承担也不现实,即使是部分费用,也超出了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
3.引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经济学家温铁军指出,法律已经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但现实中并未得到实施。我们要突出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征地谈判的一方主体。
4.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相关的经济公正理论分析,我们逐渐认识到:既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公正,既然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同社会公正状况息息相关,既然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公正,那么,我们现在应当做的和必须做的,就是顺应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把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2)
[3]刘斌,张兆刚,霍功.《中国三农问题报告》.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4]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世界》,2002(1)
[5]李实,岳希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调查》.《财经》,2004(4)
[6]刘向南.《现行征地制度的经济分析》,中国改革论坛:http://www.chinareform.org.cn
关键词:利益保护;经济公正;可持续发展
一、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
失地农民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1.耕地被征用
对大部分以种田为主的农民收入影响很大。土地征用前、后相比,失地农户的人均纯收入总体水平有所下降,低收入户增加。一方面,大部分农民一直以来都是以种田为生,没有其它技能,文化素质又很低。现在土地一下子就失去或减少了,他们的生活陷入了极度的困难。另一方面,耕地大量征用后,剩下的耕地很少,农民弃之可惜,耕地效益又低。再加上规划不合理,很多剩余土地无法带来耕地效益。另外长住农村的农民没有地或少地,只有高价去承租别人的土地,既浪费了人力资源,又增加了这部分种田农民的负担。
2.缺乏发展资金
部分农民在征地后有意去做小生意或发展养殖业,但苦于没有资金,未能实行。资金短缺的问题是长久困恼农民自身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的低价征地给农民并没有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反而增加了农民的生活负担,剥夺了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
3.教育支出大
部分农民不堪重负。失地后随着一些家庭收入的降低,更是陷入这样一个怪圈:一方面,未来没有土地作保障,必须使子女拥有除农业外的一技之长,使其有工作可做,能够谋生;另一方面,现时的土地被征获得的补偿款过低以及失业等所造成的收入的下降,又无力支撑子女的教育。
富余劳动力比例较高
失地农户的劳动力就业安置只有少数部分,其余的只能自谋职业,而自谋职业的劳动力当中,有大多数的劳动力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尤其是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户,基本赋闲在家的富余劳动力比例更大,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的就业率直线下降,基本上是种田无地,低保无份。
二、“失地农民利益保护”问题中的经济不公正因素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迅速攀升。
1.土地征用补偿偏低,土地升值与农民无缘
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时按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支付补偿安置费,即对农民永久性的一次性补偿,向社会拍卖时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成交,增值达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形成价格上的巨大差距。而被征地的农民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利益分配的巨大失衡,很容易引发农民的不满,政府公信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2.补偿标准不一,公正公平度不够
虽然有赔偿的原则标准,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征用单位不同,补偿也不一样。不同的地方,同样是耕地,得到的补偿不同。同一个村,不同的用地单位,得到的补偿也不同,如县道省道公路建设与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后者的补偿明显高于前者。不同的企业用地,常常补偿标准也不同,出现了同块土地因不同的征用单位而补偿不同的。地区、单位间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补偿的不公平不公正。
3.失地农民生活缺乏保障,后顾之忧大
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失去了农民身份,但并未同时就获得市民的待遇。他们变得既不是农民也不是一般的市民。由于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制度的公共物品严重短缺,导致不少农民失地失业,危及基本生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生活风险凸现。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下,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一是养老保险;二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的事业保障。
4.货币补偿替代了就业安置
被征用土地后的农民,由于整体素质不高,加上年龄偏大、体力弱等原因,普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补偿款远不足以保障生活。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对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几年后,补偿款用完,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慢,保障难以跟上,农民本身素质又差,就业无门,生活必将失去基本的保障,使失地农民陷入贫困和因失地返贫,进而产生不安定因素。
三、实现失地农民经济公正的几点尝试
从社会经济发展基本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尤其体现为九亿农民的利益,城市建设征地和拆迁中政府与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之间存在问题的根源是利益冲突,利益分配不均和经济上不公正,针对以上的问题主要可以有以下几点理论和实践的尝试:
1.坚持征地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相适应的价值导向
在城市化建设征地和拆迁中失地农民/被拆迁人与国家/地方政府冲突集中表现在土地征用上。要解决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冲突,就必须立足于土地制度这一根源。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权益主要体现在土地发展权益上。
2.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子女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其中,养老保障体系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减少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农村城市化的阻力;同时,失地农民也应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但是,由于农村和农民的现金收入水平普遍很低,尚不具备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全部费用由国家承担也不现实,即使是部分费用,也超出了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
3.引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经济学家温铁军指出,法律已经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但现实中并未得到实施。我们要突出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征地谈判的一方主体。
4.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相关的经济公正理论分析,我们逐渐认识到:既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公正,既然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同社会公正状况息息相关,既然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公正,那么,我们现在应当做的和必须做的,就是顺应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把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2)
[3]刘斌,张兆刚,霍功.《中国三农问题报告》.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4]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世界》,2002(1)
[5]李实,岳希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调查》.《财经》,2004(4)
[6]刘向南.《现行征地制度的经济分析》,中国改革论坛:http://www.chinareform.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