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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法作为在社会中实际运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不仅受到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的直接影响,还受到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以及当事人的交易等因素的影响。研究我国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机制的完善均具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相当完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实施却并不理想。虽然该问题是由多种原因所致,但其中尤为值得反思的,主要是因立法强化所引发的利益调整,并未被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和民众所广泛认同,才最终导致了该问题的形成。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困境;实施问题
近30年间,凡是较重要的知识产权单行法,我国都已颁布,凡是较重要的国际条约,我国都已加入;并且,从立法保护水平上看,我国不但已超过了所有发展中国家,甚至也超过了绝大部分发达国家,仅仅是略逊于美国,这充分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相当完善。然而从现实来看,该法在我国的实施却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不仅是执法效果有所不足,公民守法情况亦不理想。①因此,值得提出的学术问题是,既然立法已经相当完善,却为何较难得到有效落实?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之所以常被西方诟病,并非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在于,立法层面的知识产权法不能得到完全的实施,不能通过有效的执行而对社会生活起实际的作用,即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不能完全转化为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一方面,由于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执法条件、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及时或者完全地转化为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如,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导致我国诸如打击假冒商标等行为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与效果大打折扣;沿海地区与内地,城市与农村执法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各地区知识产权法执行水准差异很大;一些地方执法不实,喜欢搞诸如集中整治盗版行为这样的突击执法活动,平时则对盗版侵权行为视若无睹;社会环境的抵触,导致一些知识产权法新规范难以落实推行,我国为人世而签署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某些内容,由于当事人甚至某些执法者的抵触情绪,而被抗拒执行或不得不实际缓行……
另一方面,呆板而抽象的书本上的法,面对复杂的社会和具体的个案,难以完全转化为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最终应用的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必定离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产生一定的距离。而这个距离究竟有多大,或者反之说最终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与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的契合程度如何,是由实际法律运行的过程来控制的。在这个过程中,执法决定了自由裁量和交易有多大的影响力,决定了书面的法条哪些被完全适用、哪些被选择适用、哪些被变通适用、哪些被细化适用,即实际上决定了立法层面的知识产权法究竟多大程度上被转化为实际的法则。
虽然依据一般的法治理念,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不理想很难被容忍,但如果从学术的视角来审视,则首先会遇到一个事实解释的问题,即:当前这些已完成与《T砌PS协定》接轨的,高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立法,在我国的特定社会环境中,对我国大多数企业和民众的利益,尤其是他们的经济利益,已经或将会产生哪些实质性的影响。经过这样的学术考察,或许有可能发现其他原因,而这些原因与该法的实施不理想之间,还可能存在着更为密切的因果关联。
诚然,由于《TRIPS协定》的立法强制并未放松,且在短时间内也不会放松,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仍将处于高保护强度的运行状态。但该状态不因其存在而合理,实际上这种状态能够得以“维持”,或许恰好可以反衬出《删PS协定》的意识形态属性,即拒绝讨论、拒绝制度试验、真理就在“我”手中等。为切实减弱此类意识形态的影响,可以采用的新思路是:一方面,不能仅专注于知识产权法的“文本”,而是更要关注中国的社会现实,去真正体验我国企业及民众中的“大多数”对该法的切身感受;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也应学会自谦,认清法律要适应社会,尤其是要符合其中“大多数”的利益的关键问题。
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不仅仅是一个法社会学的概念,对其进行深入探析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以及进行执法队伍的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有人提出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已达国际先进水平,可是,当我们将新订立的法规或者新签的协议放至实际生活中去运行时,我们会发现并不完全如此,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与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之间发生了立法者不愿意见到的背离。究其原因,缘于一些规定仍旧不能很好地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的需要,如对我国传统知识及生物多样化尚无明文保护,对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尚残缺不全,对个体智力创造和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保障太过原则②还有一些规定则脱离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使其难以执行,或者难以完全实现立法目的。
立法的真正价值不应当只停留在法律规定本身的完善上,而在于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制定的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即使是最完善最科学的法律规定,如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执法体制、良好的执法环境,也无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上的知识产权法。
注释:
①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63页
②朱景文,马考利.《关于比较法社会学的对话》,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第60一61页
[2]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0—172页
[3]汪丁丁.《制度分析基础讲义I》.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困境;实施问题
近30年间,凡是较重要的知识产权单行法,我国都已颁布,凡是较重要的国际条约,我国都已加入;并且,从立法保护水平上看,我国不但已超过了所有发展中国家,甚至也超过了绝大部分发达国家,仅仅是略逊于美国,这充分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相当完善。然而从现实来看,该法在我国的实施却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不仅是执法效果有所不足,公民守法情况亦不理想。①因此,值得提出的学术问题是,既然立法已经相当完善,却为何较难得到有效落实?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之所以常被西方诟病,并非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在于,立法层面的知识产权法不能得到完全的实施,不能通过有效的执行而对社会生活起实际的作用,即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不能完全转化为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一方面,由于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执法条件、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及时或者完全地转化为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如,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导致我国诸如打击假冒商标等行为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与效果大打折扣;沿海地区与内地,城市与农村执法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各地区知识产权法执行水准差异很大;一些地方执法不实,喜欢搞诸如集中整治盗版行为这样的突击执法活动,平时则对盗版侵权行为视若无睹;社会环境的抵触,导致一些知识产权法新规范难以落实推行,我国为人世而签署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某些内容,由于当事人甚至某些执法者的抵触情绪,而被抗拒执行或不得不实际缓行……
另一方面,呆板而抽象的书本上的法,面对复杂的社会和具体的个案,难以完全转化为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最终应用的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必定离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产生一定的距离。而这个距离究竟有多大,或者反之说最终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与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的契合程度如何,是由实际法律运行的过程来控制的。在这个过程中,执法决定了自由裁量和交易有多大的影响力,决定了书面的法条哪些被完全适用、哪些被选择适用、哪些被变通适用、哪些被细化适用,即实际上决定了立法层面的知识产权法究竟多大程度上被转化为实际的法则。
虽然依据一般的法治理念,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不理想很难被容忍,但如果从学术的视角来审视,则首先会遇到一个事实解释的问题,即:当前这些已完成与《T砌PS协定》接轨的,高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立法,在我国的特定社会环境中,对我国大多数企业和民众的利益,尤其是他们的经济利益,已经或将会产生哪些实质性的影响。经过这样的学术考察,或许有可能发现其他原因,而这些原因与该法的实施不理想之间,还可能存在着更为密切的因果关联。
诚然,由于《TRIPS协定》的立法强制并未放松,且在短时间内也不会放松,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仍将处于高保护强度的运行状态。但该状态不因其存在而合理,实际上这种状态能够得以“维持”,或许恰好可以反衬出《删PS协定》的意识形态属性,即拒绝讨论、拒绝制度试验、真理就在“我”手中等。为切实减弱此类意识形态的影响,可以采用的新思路是:一方面,不能仅专注于知识产权法的“文本”,而是更要关注中国的社会现实,去真正体验我国企业及民众中的“大多数”对该法的切身感受;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也应学会自谦,认清法律要适应社会,尤其是要符合其中“大多数”的利益的关键问题。
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不仅仅是一个法社会学的概念,对其进行深入探析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以及进行执法队伍的建设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有人提出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已达国际先进水平,可是,当我们将新订立的法规或者新签的协议放至实际生活中去运行时,我们会发现并不完全如此,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与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之间发生了立法者不愿意见到的背离。究其原因,缘于一些规定仍旧不能很好地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的需要,如对我国传统知识及生物多样化尚无明文保护,对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尚残缺不全,对个体智力创造和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保障太过原则②还有一些规定则脱离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使其难以执行,或者难以完全实现立法目的。
立法的真正价值不应当只停留在法律规定本身的完善上,而在于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制定的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即使是最完善最科学的法律规定,如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执法体制、良好的执法环境,也无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上的知识产权法。
注释:
①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63页
②朱景文,马考利.《关于比较法社会学的对话》,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第60一61页
[2]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0—172页
[3]汪丁丁.《制度分析基础讲义I》.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