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修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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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1997年11月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历经了12年快速发展的历程,投资基金市场不断的成长与繁荣,并衍生出众多投资基金品种。
  尤其是2006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资本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与此相伴,基金业资产管理规模也迅速增长,令许多行业望其项背。
  作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显著提高了证券市场买方的议价能力,有力地支持了优质公司上市,同时也有利于抑制或规范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行为的发生,维护了投资者利益。
  截至2008年底,我国内地基金业管理的464只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总和(不包括QDII基金)为1.89万亿元,基金总份额为2.64万亿份。
   然而,相对于我国投资基金行业广度、深度不断扩大的发展态势,我们在立法方面的空白与滞后显得尤为明显,无从应对缤纷繁复的现实状况。
  我国首批的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于1998年,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使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登上证券市场的舞台,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在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进程中有了新的突破。
  但与基金市场的飞速发展相比,此时的相应法律规范仍付之阙如,仅有零星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供参考。对各类投资基金运作的规制,基本上是一个法律盲区,许多市场不正当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管,以至于“基金黑幕”、“地下基金”等问题事件屡屡曝光。市场的现状呼唤立法的完善,于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投资基金法》列入立法规划,起草领导小组于1999年3月成立。
  在1999年11月召开的《投资基金法》国际研讨会上,统一立法的思想得到了当时多数与会专家的支持,即按照基金投资方向的角度考虑统一立法,制定统一调整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法》。
  随后,在2000年6月宁波会议之后,统一立法的角度由按照投资方向的分类转变为按照募集方式的分类,新的草案拟按照公开募集资金和向特定对象协议募集资金分别予以规定。
  但此后立法的进程却再一次否定了上述提议,统一立法的建议越来越多地遭到了各方面的反对,有关部门从各自的利益、责任出发,提出了各种不同的主张和建议,来自各方面的反对意见成为起草小组需要不断协调的重要内容,意见的分歧愈演愈烈,《投资基金法》有被搁置的风险。因此,为了加速立法进程,于是起草小组采取了求同存异、删繁就简、趋易避难的思路,决定回到分别立法的思路。
  就这样,《投资基金法》更名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调整证券投资基金,并重点规范采取公募方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采取私募方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而对于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问题则再次推后进行。
  各主管部门的不同意见和严重分歧实质性的影响和主导了基金立法的走向。对于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立法模式、私募基金合法化等问题,最终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均采取了回避和妥协的态度,使得这部法律成为一部较为狭隘的法律,几近相当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升级版,无法与《合同法》、《信托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提并论。
  而且,就是这仅有的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已颁布实施了五年多的时间,而关于其他品种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则依然付之阙如,基金立法的空白早已不能满足和适应行业飞速发展的现实状况。于是,大量的问题接踵而来,抛却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概念定义、准入门槛、管理人监督以及组织形式等诸方面的缺陷不谈,单就立法模式而言,对产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的“抛弃”使得这两类投资基金品种依然游离于法律支撑体系之外,市场的活跃与发展无法得到法律层面上的规范与支持。
  游戏规则与有效监管的缺失,一方面阻碍了该类投资基金的行业发展与市场机制的健全,产生了如民间资本无法进入、投资主体、退出机制、双重征税等问题无法确定;另一方面对于该类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违规操作的监管以及风险的有效分散与防范更是无从谈起,许多市场不正当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避。
  目前,世界性金融海啸给全球经济和社会格局带来了巨大的危机、动荡和转折,作为一个世界上庞大外向型的经济体,中国不可能在这场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中独善其身。但对于中国来讲,如何辩证地看待这种影响则更为重要,在全力应对这场危机对我们的不利影响的同时,我们不能错过进一步发展的机遇,虽不能“独善其身”,却可以“独树一帜”。
  对金融行业而言,危机的产生与发展必然会带来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的重组,这场金融海啸正是改革不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的最好时机。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对我国金融业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与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发展创新的新契机。
  我们不应把金融创新神圣化,但更不应将其妖魔化,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与美国相比,我们的金融发展不好并不是因为金融发展过头了,而更多则是金融发展创新不足的问题。
  金融海啸让我们能认识到,在正常时期所潜藏的金融风险,让我们能更清楚哪些是合理的因素,是经济与金融竞争力的真正构成要素,哪些是需要采取措施去预防的,而不是因为危机的产生就停止金融市场与制度的有益创新。因此,推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快速发展,更需要我们不断的加强金融立法和监管体制的统一、协调与完善,把法律的完善、体制的改革与金融的创新有机结合起来,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另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基金市场,基金行业发展面临的制度瓶颈,使得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投资基金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市场对于法律完善的需求已经十分急迫。
  面对机遇,迎接挑战。把握好当前我国金融制度体系发展完善的良好时机,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投资基金立法予以整体修改,这对我国基金市场与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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