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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等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笔者将着重从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的作用,合法合理收集视听资料方面进行探讨,从而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更广泛更科学地运用视听资料。
关键词:侦查;视听资料;收集
视听技术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采集、储存等形式收集视听资料的技术。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
新《刑事诉讼法》总则证据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所包含了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然而在检察实务中,视听资料的地位和作用远不及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传统证据,但随着录音录像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尤其是反贪反渎两大职务犯罪自侦部门必须对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展开探索。
一、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电子数据明确为证据类型之一,以及技术侦查在检察机关的应用,以前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用于对某些信息的电脑、手机的分析处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反侦查活动采取跟踪监视、守候监控录音录像,电话网上布控监听都不应再归入视听资料范畴。现在,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收集、固定的视听资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侦查工作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实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二是侦查活动过程中实施的针对勘验、检查、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侦查行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视听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有。
(1)对于讯问、监控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用于勘验、搜查、追赃和收集物证、书证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嫌疑人的供述及有关证据起到固定作用,还有效地防止嫌疑人随意翻供,诬告办案人员的现象发生。
(2)用于“一对一”案件的现场取证,特别是贿赂案件取得一方和积极配合,运用视听技术手段,直接取得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视听证据,对顺利侦破案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收集、固定的音视频资料,能对侦查人员起到有效的内部监督,提高文明办案、规范办案的意识,从某种意义来上,也是对侦查人员的一种保护。同时也对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施的有效保护。
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工作中尚需解决的问题,这需要视听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探索、灵活掌握应用到办案工作中去。
二、视听资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收集
视听资料的收集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等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调取视听资料应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存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印件。调取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印件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
视听资料收集的方式有:一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二是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三是有关知情人、证人提供;四是犯罪嫌疑人亲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五是搜查、扣押;六是勘验检查中提取;七是侦查过程中技术人员直接制作;八是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由于视听资料证据具有鲜明的特点,在收集视听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集视听资料应当合法真实
在收集视听资料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收集活动的合法性,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要求,否则视听资料就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新刑诉法特别指出,凡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人,无论是处于案件的何种立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并不仅仅局限于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等主要涉案人员。这就扩大了保护范围,能够更加全面而有效地保护视听资料的准确和全面。
(二)收集视听资料应当及时
当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其无心理准备时,立即进行讯问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搜查现场时进行同步跟踪录音录像,收集证据,这样不仅能证明犯罪事实,同时也能对搜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对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在客观情况下无法出庭作证及证人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及时地通过录音、录像方式收集、制作视听资料,可以更有效的对证据进行固定。
(三)收集视听资料要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审查视听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视听资料如果存在疑点,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分析审查,确保收集到的视听资料真实有效。
(四)收集视听资料应该保护锁涉及的秘密和隐私
在未修改的刑诉法中,对应条款仅注明了对国家秘密应当保密,新刑诉法又添加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也只有保护了视听资料所涉及的秘密和隐私,才能够让相关人员更加主动地提供真实的视听资料,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切实加强对视听资料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处理和调取调阅的审批手续,防止资料泄密流失等现象发生。
(五)收集视听资料,应该保护获取者和提供者的权益
新刑诉法规定应当采取对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进行庭外核实,这就避免了视听资料获取者或者提供者的身份被公开从而被打击报复,既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便于更加顺利地得到准确真实和全面的视听资料。
综上所述,视听资料证据是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深入应用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在使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侦查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必须充分理解新刑诉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的不同阶段,用足用好视听资料证据,发挥其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证据作用,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推动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的履行。
关键词:侦查;视听资料;收集
视听技术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采集、储存等形式收集视听资料的技术。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
新《刑事诉讼法》总则证据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所包含了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然而在检察实务中,视听资料的地位和作用远不及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传统证据,但随着录音录像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尤其是反贪反渎两大职务犯罪自侦部门必须对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展开探索。
一、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电子数据明确为证据类型之一,以及技术侦查在检察机关的应用,以前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用于对某些信息的电脑、手机的分析处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反侦查活动采取跟踪监视、守候监控录音录像,电话网上布控监听都不应再归入视听资料范畴。现在,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收集、固定的视听资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侦查工作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实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二是侦查活动过程中实施的针对勘验、检查、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侦查行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视听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有。
(1)对于讯问、监控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用于勘验、搜查、追赃和收集物证、书证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嫌疑人的供述及有关证据起到固定作用,还有效地防止嫌疑人随意翻供,诬告办案人员的现象发生。
(2)用于“一对一”案件的现场取证,特别是贿赂案件取得一方和积极配合,运用视听技术手段,直接取得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视听证据,对顺利侦破案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收集、固定的音视频资料,能对侦查人员起到有效的内部监督,提高文明办案、规范办案的意识,从某种意义来上,也是对侦查人员的一种保护。同时也对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施的有效保护。
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工作中尚需解决的问题,这需要视听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探索、灵活掌握应用到办案工作中去。
二、视听资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收集
视听资料的收集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等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调取视听资料应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存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印件。调取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印件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
视听资料收集的方式有:一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二是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三是有关知情人、证人提供;四是犯罪嫌疑人亲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五是搜查、扣押;六是勘验检查中提取;七是侦查过程中技术人员直接制作;八是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由于视听资料证据具有鲜明的特点,在收集视听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集视听资料应当合法真实
在收集视听资料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收集活动的合法性,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要求,否则视听资料就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新刑诉法特别指出,凡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人,无论是处于案件的何种立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并不仅仅局限于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等主要涉案人员。这就扩大了保护范围,能够更加全面而有效地保护视听资料的准确和全面。
(二)收集视听资料应当及时
当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其无心理准备时,立即进行讯问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搜查现场时进行同步跟踪录音录像,收集证据,这样不仅能证明犯罪事实,同时也能对搜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对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在客观情况下无法出庭作证及证人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及时地通过录音、录像方式收集、制作视听资料,可以更有效的对证据进行固定。
(三)收集视听资料要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审查视听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视听资料如果存在疑点,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分析审查,确保收集到的视听资料真实有效。
(四)收集视听资料应该保护锁涉及的秘密和隐私
在未修改的刑诉法中,对应条款仅注明了对国家秘密应当保密,新刑诉法又添加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也只有保护了视听资料所涉及的秘密和隐私,才能够让相关人员更加主动地提供真实的视听资料,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切实加强对视听资料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处理和调取调阅的审批手续,防止资料泄密流失等现象发生。
(五)收集视听资料,应该保护获取者和提供者的权益
新刑诉法规定应当采取对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进行庭外核实,这就避免了视听资料获取者或者提供者的身份被公开从而被打击报复,既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便于更加顺利地得到准确真实和全面的视听资料。
综上所述,视听资料证据是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深入应用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在使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侦查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必须充分理解新刑诉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的不同阶段,用足用好视听资料证据,发挥其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证据作用,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推动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