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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的稳定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夫妻之间的互相忠诚优势维系家庭的基础的关键。但是近年来,隨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也包括了诸多婚姻家庭纠纷,夫妻的忠诚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家庭稳定的最为突出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本文将就夫妻忠实协议的优缺点进行简要分析,并讨论是否应当赋予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一、应当赋予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根据新民网的调查(2015年中国婚姻问题高峰论坛),自2014年以来,我国的婚外情案件增加了20%;在婚变的诱因中,婚外情占了74.6%,位居第一。由于没有任何“违法成本”,当下的“小三”们可谓前赴后继。这种情形的曼延,说明仅靠道德谴责已经难以遏制不忠行为,如何来破解中国当下的难题呢,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就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对于这种忠诚协议,一些观点认为应当赋予其效力:
第一,忠实协议有利于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
“夫妻好合,如鼓琴瑟”,“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作为一种特殊的亲密关系,夫妻关系主要靠情感来进行维系,对于不忠行为主要靠道德谴责来调整。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并无绝然的界限。人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大凡为法律所禁止的,也多为道德所谴责。当某种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已经危及到社会利益,并且道德谴责难以达到效果时,法律就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在当下,“小三”现象日益猖獗,不忠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无疑有利于弥补法律的缺位,打击不忠行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持家庭与社会的稳定。
第二,忠实协议是婚姻法具体要求的体现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但没有具体规定承担责任形式和内容。夫妻忠实协议正是对第四条规定的明确化,具体化,责任化,从而这一条款具有了可操作性。因此,忠诚协议关于夫妻双方履行忠实义务的约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第三,忠实协议的效力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夫妻忠实协议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调整,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既没有损害他人,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理应具有法律效力。
二、笔者认为:不应当赋予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
刚才说了夫妻忠实协议的诸多好处,然而,协议的好坏是一回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是另一回事。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都要求法律进行干预,实质是在犯一种法律万能主义错误。
所谓的忠实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关于情感问题的协议,它既不是人身协议也不是财产协议,民法理论称之为情谊行为。从现有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的《民法通则》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的合同法则明确将人身关系排除在外。因而忠实协议这类情谊行为并不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此,认为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还缺乏法理基础。
不仅如此,笔者还认为,在将来它仍然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忠实协议合法化,就会造成大量家庭诉讼涌入法院,司法将不堪重负。我们知道,在任何时候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国家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忙于解决家庭琐事,就会导致其它急需要司法解决的纠纷得不到解决,更多急需要司法保护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这对我国的司法工作来说将是一场灾难。
第二,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解决人们之间的情感问题,并且忠实标准的模糊性使其难以认定与操作。
法律的特点在于其具有确定性与明确性,从而能给予人们以明确指引。而道德标准则是模糊的,一旦这种道德要求具有了强制性,就会使行为人难以适从,极容易造成对其权利和自由构成伤害。比如,如果忠诚协议具有了法律效力,法官就需要去判断,妻子和别的男人说话是否属于约定的不忠行为,对于这类极为模糊的情感问题,法官又如何能作出断定呢?
第三,忠实协议的合法化,并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 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之所以走到一起,靠的缘分与感情。由于夫妻之间存在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的一些矛盾,需要通过时间和情感去化解。如果晚回家一小时就要跪搓衣板,并且还要由法院来强制执行的话,那才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真要强制执行,这样协议非但不能维持忠实,反而会加速婚姻走向解体。
三、结语
夫妻是否互相忠诚是判断一段婚姻是否幸福的重要标尺,夫妻忠实协议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于美好婚姻的期待与向往,但同时夫妻忠诚协议又脱离了客观现实,过于夸大法律的作用,因此不应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我们必须正确认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发挥法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肖晚霞.论夫妻忠实协议[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 张秀玲.论夫妻忠实协议及其效力[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3,02:11-15.
[3] 许培资.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3.
[4] 陈文瑄.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4.
[5] 祁志杰.我国夫妻忠实义务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4.
[6] 冯楠楠.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研究[D].山东大学,2012.
[7] 张春莲.论夫妻忠实协议的适用[J]. 法制博览,2015,22:251.
[8] 孙杰.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4.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一、应当赋予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根据新民网的调查(2015年中国婚姻问题高峰论坛),自2014年以来,我国的婚外情案件增加了20%;在婚变的诱因中,婚外情占了74.6%,位居第一。由于没有任何“违法成本”,当下的“小三”们可谓前赴后继。这种情形的曼延,说明仅靠道德谴责已经难以遏制不忠行为,如何来破解中国当下的难题呢,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就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对于这种忠诚协议,一些观点认为应当赋予其效力:
第一,忠实协议有利于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
“夫妻好合,如鼓琴瑟”,“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作为一种特殊的亲密关系,夫妻关系主要靠情感来进行维系,对于不忠行为主要靠道德谴责来调整。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并无绝然的界限。人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大凡为法律所禁止的,也多为道德所谴责。当某种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已经危及到社会利益,并且道德谴责难以达到效果时,法律就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在当下,“小三”现象日益猖獗,不忠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无疑有利于弥补法律的缺位,打击不忠行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持家庭与社会的稳定。
第二,忠实协议是婚姻法具体要求的体现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但没有具体规定承担责任形式和内容。夫妻忠实协议正是对第四条规定的明确化,具体化,责任化,从而这一条款具有了可操作性。因此,忠诚协议关于夫妻双方履行忠实义务的约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第三,忠实协议的效力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夫妻忠实协议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调整,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既没有损害他人,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理应具有法律效力。
二、笔者认为:不应当赋予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
刚才说了夫妻忠实协议的诸多好处,然而,协议的好坏是一回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是另一回事。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都要求法律进行干预,实质是在犯一种法律万能主义错误。
所谓的忠实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关于情感问题的协议,它既不是人身协议也不是财产协议,民法理论称之为情谊行为。从现有法律体系来看,我国的《民法通则》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的合同法则明确将人身关系排除在外。因而忠实协议这类情谊行为并不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此,认为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还缺乏法理基础。
不仅如此,笔者还认为,在将来它仍然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忠实协议合法化,就会造成大量家庭诉讼涌入法院,司法将不堪重负。我们知道,在任何时候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国家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忙于解决家庭琐事,就会导致其它急需要司法解决的纠纷得不到解决,更多急需要司法保护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这对我国的司法工作来说将是一场灾难。
第二,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解决人们之间的情感问题,并且忠实标准的模糊性使其难以认定与操作。
法律的特点在于其具有确定性与明确性,从而能给予人们以明确指引。而道德标准则是模糊的,一旦这种道德要求具有了强制性,就会使行为人难以适从,极容易造成对其权利和自由构成伤害。比如,如果忠诚协议具有了法律效力,法官就需要去判断,妻子和别的男人说话是否属于约定的不忠行为,对于这类极为模糊的情感问题,法官又如何能作出断定呢?
第三,忠实协议的合法化,并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 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之所以走到一起,靠的缘分与感情。由于夫妻之间存在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的一些矛盾,需要通过时间和情感去化解。如果晚回家一小时就要跪搓衣板,并且还要由法院来强制执行的话,那才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真要强制执行,这样协议非但不能维持忠实,反而会加速婚姻走向解体。
三、结语
夫妻是否互相忠诚是判断一段婚姻是否幸福的重要标尺,夫妻忠实协议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于美好婚姻的期待与向往,但同时夫妻忠诚协议又脱离了客观现实,过于夸大法律的作用,因此不应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我们必须正确认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发挥法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肖晚霞.论夫妻忠实协议[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 张秀玲.论夫妻忠实协议及其效力[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3,02:11-15.
[3] 许培资.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3.
[4] 陈文瑄.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4.
[5] 祁志杰.我国夫妻忠实义务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4.
[6] 冯楠楠.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研究[D].山东大学,2012.
[7] 张春莲.论夫妻忠实协议的适用[J]. 法制博览,2015,22:251.
[8] 孙杰.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