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与各国证券立法一样,我国<证券法>承认综合性证券商的法律地位,但是就如何调整综合性证券商内部的利益冲突问题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律机制.美英等国广泛采用综合性证券商信息隔离制度,该制度产生有现实与理论根源、制度内容、违反制度的判断标准等.为防止综合性证券商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损害客户利益,有必要完善我国<证券法>第132条之规定,建立综合性证券商信息隔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