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率非常低,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其中的原因既有制度方面的缺陷,又有实践中的困扰,究其根本原因,是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缺失,我国法律幾乎没有规定对质权,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出相应的条款对此加以规范及保护,与此同时不妨借鉴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期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对质制度。
关键词:证人出庭,被告人对质权,审判公正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法律功能和实际运行状况
(一)证人在庭审中的重要地位
证人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他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加者,试想没有证人参加的庭审该怎样实现查明事实真相?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任务是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检法机关做如实陈述,《刑事诉讼法》滴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二)证人不出庭的后果
首先,证人不出庭作证直接对认定案件事实造成极大不便,从而对诉讼效率的提升也产生不利的影响。由于证人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在法庭对证人证言或者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案件中,证人参加庭审活动,协助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证人是见证案件发生的特殊群体,他们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
其次,证人不出庭作证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若证人不参加庭审,这就很容易造成审判不公、判案质量不高的后果,判决结果也无法让人口服心服,这对司法公正的形象的损害是无法挽回的,也会降低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度,对于一个法制国家来说这种负面影响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
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堪称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大奇观,据资料显示,全国法院刑事案件审判证人出庭的比例不足全部案件的5%,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以宣读书面证言为主。对此现象的分析,理论界多从证人本身及有关的配套制度的改革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一是证人担心作证会遭致报复;二是证人怕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证人因作证的经济花销无法得到补偿。①
二、从被告人对质权保障制度的缺失反观证人出庭率低的成因
(一)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
我国证人出庭率之所以这么低,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其次就是在实践中存在的困扰,整个中国的法制环境造就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首先,从制度方面探讨,我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困扰,有很多相互矛盾之处。从《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看,证人证言并不局限于口头证言,它还包括书面证言,而法律规定要对证人证言进行查实并未指定必须通过哪种方式进行,所以,在法庭上由相关人员宣读书面证言的查明证据方式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其次,从实践方面研究,这是更重要的原因,也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相当不完善。我国在法庭审判中也忽视了被告人的对质权。
(二)我国被告人对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对被告人对质权的研究起步晚,制度方面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制度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的对质权,没有完整的对质权制度可寻。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低,往往造成法庭对被告人的各项权利重视不够,尤其是对质权这种法律没有宣示的权利,基本上认为不存在。
(三)被告人对质权与证人出庭之间的关系
将对质权制度化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体现公平公正,而且可以保证证人出庭,并且使公平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使被告人更心平气和地接受审判结果,达到改造的最佳效果,以便被告人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也使程序公正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绝不能将证人出庭与被告人对质权等同起来,这是一前一后两码事,两步都需要做到位,而且由我国现在的证人出庭制度看来,证人出庭还需对质权的保障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被告人对质权问题亟待解决。
三、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和提升证人出庭率的对策措施
(一)被告人对质权的科学界定
对质,又称对质询问(我国台湾学者称"对质诘问"),是指让二人同时在场,面对面进行质问。②纪虎教授认为所谓的被告人对质询问权就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己不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反询问的权利。③
(二)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和提升证人出庭率的具体措施
1.加强法律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一,要从观念上、在实践中对被告人对质权予以重视,认识对质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仅要求法官、检察官对被告人对质权予以重视和保护,被告人自己也应该有这种权利意识。
第二,在观念上还应做到的是必须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社会责任。在国外,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件很平常很自然的事情,在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他们的公民有这种法律意识,他们会为了维护正义而不惜牺牲一些自己的利益。
2.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国被告人对质权这方面还处于制度空白状态,导致被告人的这一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来保障,在实践中往往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对此几乎没有规定,由此看来我国急需建立完善的对质权法律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及方面入手:一、明确各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对保障对质权的责任;二、避免使用"有重大影响的"、"法官认为没有必要的"等模糊说法,缩小法官对对质权的自由裁量范围;三、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对质权的行使过程作为独立的对质程序做出专门的规定;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加以惩戒;
3.与直接言词原则相结合加以保障对质权。
大陆法系国家直接将直接言词原则作为解决证人出庭从而保障对质权的一种方法,这一原则确实包含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从而为被告人向证人质证、询问提供了便利,对对质权的保障有一定意义。对对质权的保障有较大意义的是禁止法院以书证代替人证,即一些国家所指的"禁止朗读原则",这一原则正中要害,对保障证人出庭有着决定性意义。
4.将高科技手段融入到庭审中。
刑事案件中证人之所以不愿出庭作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出于对自身安全的顾虑,考虑到出庭作证后可能遭到被告人及其亲属打击报复,很多人选择逃避作证。在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就规定法庭有权通过视频技术听取法庭外的证言,法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增加了通过视频技术作证保护证人的规定,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也规定法官有权决定对弱势证人使用视频技术作证。⑤视频技术避免了证人完全暴露在被告人面前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保证了被告人的对质权,节约了证人的时间以及司法资源,达到诉讼经济、诉讼高效的效果,另一方面也为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较严重的当事人作证提供了便利。
注释:
①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57.
②龙宗智.论刑事对质制度及其改革完善[J].法学,2008年第5期: 12.
③纪虎.论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A].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2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81.
④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9.
⑤郭天武.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J].政治与法律,2010 年(7)期: 160.
作者简介:王诗梅,湘潭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
关键词:证人出庭,被告人对质权,审判公正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法律功能和实际运行状况
(一)证人在庭审中的重要地位
证人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他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加者,试想没有证人参加的庭审该怎样实现查明事实真相?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任务是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检法机关做如实陈述,《刑事诉讼法》滴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二)证人不出庭的后果
首先,证人不出庭作证直接对认定案件事实造成极大不便,从而对诉讼效率的提升也产生不利的影响。由于证人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在法庭对证人证言或者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案件中,证人参加庭审活动,协助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证人是见证案件发生的特殊群体,他们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
其次,证人不出庭作证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若证人不参加庭审,这就很容易造成审判不公、判案质量不高的后果,判决结果也无法让人口服心服,这对司法公正的形象的损害是无法挽回的,也会降低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度,对于一个法制国家来说这种负面影响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
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堪称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大奇观,据资料显示,全国法院刑事案件审判证人出庭的比例不足全部案件的5%,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以宣读书面证言为主。对此现象的分析,理论界多从证人本身及有关的配套制度的改革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一是证人担心作证会遭致报复;二是证人怕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证人因作证的经济花销无法得到补偿。①
二、从被告人对质权保障制度的缺失反观证人出庭率低的成因
(一)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
我国证人出庭率之所以这么低,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其次就是在实践中存在的困扰,整个中国的法制环境造就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首先,从制度方面探讨,我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困扰,有很多相互矛盾之处。从《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看,证人证言并不局限于口头证言,它还包括书面证言,而法律规定要对证人证言进行查实并未指定必须通过哪种方式进行,所以,在法庭上由相关人员宣读书面证言的查明证据方式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其次,从实践方面研究,这是更重要的原因,也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相当不完善。我国在法庭审判中也忽视了被告人的对质权。
(二)我国被告人对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对被告人对质权的研究起步晚,制度方面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制度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的对质权,没有完整的对质权制度可寻。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低,往往造成法庭对被告人的各项权利重视不够,尤其是对质权这种法律没有宣示的权利,基本上认为不存在。
(三)被告人对质权与证人出庭之间的关系
将对质权制度化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体现公平公正,而且可以保证证人出庭,并且使公平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使被告人更心平气和地接受审判结果,达到改造的最佳效果,以便被告人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也使程序公正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绝不能将证人出庭与被告人对质权等同起来,这是一前一后两码事,两步都需要做到位,而且由我国现在的证人出庭制度看来,证人出庭还需对质权的保障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被告人对质权问题亟待解决。
三、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和提升证人出庭率的对策措施
(一)被告人对质权的科学界定
对质,又称对质询问(我国台湾学者称"对质诘问"),是指让二人同时在场,面对面进行质问。②纪虎教授认为所谓的被告人对质询问权就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己不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反询问的权利。③
(二)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和提升证人出庭率的具体措施
1.加强法律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一,要从观念上、在实践中对被告人对质权予以重视,认识对质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仅要求法官、检察官对被告人对质权予以重视和保护,被告人自己也应该有这种权利意识。
第二,在观念上还应做到的是必须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社会责任。在国外,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件很平常很自然的事情,在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他们的公民有这种法律意识,他们会为了维护正义而不惜牺牲一些自己的利益。
2.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国被告人对质权这方面还处于制度空白状态,导致被告人的这一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来保障,在实践中往往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对此几乎没有规定,由此看来我国急需建立完善的对质权法律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及方面入手:一、明确各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对保障对质权的责任;二、避免使用"有重大影响的"、"法官认为没有必要的"等模糊说法,缩小法官对对质权的自由裁量范围;三、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对质权的行使过程作为独立的对质程序做出专门的规定;四、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加以惩戒;
3.与直接言词原则相结合加以保障对质权。
大陆法系国家直接将直接言词原则作为解决证人出庭从而保障对质权的一种方法,这一原则确实包含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从而为被告人向证人质证、询问提供了便利,对对质权的保障有一定意义。对对质权的保障有较大意义的是禁止法院以书证代替人证,即一些国家所指的"禁止朗读原则",这一原则正中要害,对保障证人出庭有着决定性意义。
4.将高科技手段融入到庭审中。
刑事案件中证人之所以不愿出庭作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出于对自身安全的顾虑,考虑到出庭作证后可能遭到被告人及其亲属打击报复,很多人选择逃避作证。在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就规定法庭有权通过视频技术听取法庭外的证言,法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增加了通过视频技术作证保护证人的规定,④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也规定法官有权决定对弱势证人使用视频技术作证。⑤视频技术避免了证人完全暴露在被告人面前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保证了被告人的对质权,节约了证人的时间以及司法资源,达到诉讼经济、诉讼高效的效果,另一方面也为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较严重的当事人作证提供了便利。
注释:
①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57.
②龙宗智.论刑事对质制度及其改革完善[J].法学,2008年第5期: 12.
③纪虎.论被告人的对质询问权[A].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2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81.
④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9.
⑤郭天武.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J].政治与法律,2010 年(7)期: 160.
作者简介:王诗梅,湘潭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