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当代中国行政制度正义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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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探讨当代中国的行政制度正义问题,首先应弄清楚当代中国行政制度正义的评价标准,才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制度的正义问题的认知。本文主要阐述行政制度的正义性评价标准。
  关键词:行政制度;正义;评价
  
  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可以选择的行政制度是多种多样的。在众多的行政制度中,人们为什么选择这种行政制度,而不选择那种行政制度,这与行政制度的正义评价标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行政制度的正义性标准可划分为形式正义原则与实质正义原则,行政制度的实质正义原则要求建立一个以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为首要前提、合理分配社会财富为关键点和核心、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行政制度;行政制度的形式正义原则要求通过制定实现正义的规则和进行正义的操作,优先实现形式正义,以形式正义促进行政制度本身的正义,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一、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指出,人的全面发展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从马克思的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可以看出,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人的全面发展和我国政府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是相辅相成的。"以人为本"的主要内容总的来说就是,发展为了人,发展依靠人,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首先,关于发展为了人。"以人为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那么政府就应该围绕人的需要、社会关系、能力和个性来推进发展,选择和创设符合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行政制度。同时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其次,正确理解发展依靠人。"以人为本"并不否认人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手段,历史就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的人类创造活动的过程。因而,"以人为本"又要求我们的发展必须依靠人,要求人们在享受社会成果的同时,积极参与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三,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关键在政府。"共享"意味着: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尊严和基本的生存条件能都够得到维护和满足;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基本发展条件都能够得到保障;社会中每个成员的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也都能够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得到提升。可见共享是社会行为,必须依靠行政制度来保障每个人的共享成果的权利。实现整个社会"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局面。
  二、实质正义原则
  行政制度的正义评价标准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行政制度的实质正义原则,实质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权利是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间相互关系的集中表现,是人的价值的表征。 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依照宪法规定人们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其次,保证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在罗尔斯的正义论里这样表述:"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因此机会的均等也就是每一个人的发展权利的平等,机会均等要求通过各种行政制度对每一个社会成员而不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尽可能的提供平等的机会,充分发挥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给予公民更多的政治参与的机会。
  第三,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中,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应当按照贡献分配,社会物质财富的获得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物质收益权利。由于个人能力大小、努力程度不同、贡献高低不一致等,个体的贡献也一定存在差距,这种差距是必然的、应该的,是尊重个体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个人物质收益权的分配是一种差别平等,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平等分配。物质收益权的差别平等原则,是从直接分配的层面上尊重了现实生活中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以确保实现每个社会成员自身的权益。这一原则是行政制度实质公正的基本内容之一。
  最后,社会财富的再次调节。对社会物质收益的再调节,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补偿,它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照顾到各方面的合理诉求,协调好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权益,对社会物质财富的首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所做的调节,使得社会成员能够普遍的享有社会发展所来的收益。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合作,现代行政制度就是为了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它本身就是社会合作体系的表现,因而,对社会物质财富的初次分配中出现的差距有必要进行调整,以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形式正义原则
  形式正义原则是行政制度正义评价标准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行政制度的形式化是现代行政制度发展的结果,也是行政制度的发展趋势,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形式正义原则成为行政制度正义的评判标准。也就是说,形式正义已是充分形式化和逻辑化了的现代法律制度合理性之一。 具体而言:
  首先,行政制度的形式正义原则意味着行政制度体系是公开的和透明的。正如每一个参与游戏的人都应该知道该游戏规则一样,每一个参与社会活动的人都应该知道社会活动的规则,同样,每一位公民也都应该知道该社会的基本行政制度。公民有了解行政制度的权利,政府也有让公民了解的义务。行政制度重要与否,都应该是公开的和透明的。只有制度是公开的和透明的,人们才能知道自己在参与公共生活中能够合理地期望什么,从而才有可能在行动中遵守制度。
  其次,行政制度的形式正义要求行政制度的执行程序应当具有普遍性。程序的普遍性要求行政制度必须不以特定的人或人群为实施对象,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制度所执行的程序,要求按照程序始终如一地执行法律和制度,并且要求将法律和制度的程序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一方面,这些要求对行政人员形成了严格的约束,违反程序意味着违法;另一方面,这些要求也维护了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知道依靠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
  第三,行政制度的形式正义原则要求公民遵守行政制度,按照行政制度的程序行事。行政制度的某些不正义可能是由于制度短缺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不遵守制度而产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实质上就是社会成员缺乏对制度的尊重,法律和制度缺乏它应当有的尊严,无论是各级执法者还是全体公民,制度和程序都是需要遵守的。就此而言,任何不遵守制度和不服从法律的行为本身都是不正义的。在某些缺少正义标准的场合,程序是达到正义结果的保证。
  总之,形式正义原则是现代行政制度的基本价值-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形式正义原则只是行政制度正义评价标准的一个方面,它和实质正义密切相关,行政制度的实质正义为程序正义指明目标,实质正义的实现则需要形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有时是很费时费力,但是它确实现代民主社会中所必需的,是达到实质正义的途径和保证。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共同构成行政制度的正义评价标准,为行政制度走向正义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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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姚大志.论程序正义[J].天津社会科学,2000(4)
  [5]王锋.行政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杨丹丹,女,汉族,河南开封人,1985年10月生,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社会哲学与当代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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