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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人口众多,粮食需求大,人均土地占有量少,当前面临农村土地大片闲置、撂荒等问题。土地资源被荒废,农村经济得不到发展,土地流转便成为土地高效利用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要条件。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和工业基地,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肥沃的土地,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具有先天的优势。大力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对吉林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村经济 资源闲置
注:本文系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50418049FG);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9JD52);赵玲为本文通讯作者
改革开放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引起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边际效益逐渐下降,土地小规模经营极大程度制约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大型农业机械设备难以操作,导致很高的生产成本,获得的利润却很小。小规模经营难以让农民产生竞争意识,收入不高,消费水平却在提高,难以维持生活的农村劳动力逐渐流向城市,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无法有效配置,而实行土地流转便可以解决土地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充分发挥土地独有的价值。
一、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历程与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农民生活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务农收入不能满足生活所需,农村的许多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人数也因此增长,家中只剩老弱妇孺,使得耕地被荒废闲置。1997年后,吉林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施土地流转,大力提倡缺乏劳动力的家庭将闲置的土地流转给人多地少的家庭。长春、松原、白城以及延边等地区土地流转形势大好,贫穷市(县)的农民因外出务工增加收入幅度增加,不再像以往那样依赖土地,逐渐放下疑虑将闲置的土地流转给有需要的家庭或规模较大的经营者。截至2019年吉林省的土地流转面积高达2828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面积的44.88%,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幅提高3个百分点。在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吉林省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流转进程加快,土地流转市场活跃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整体上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吉林省土地流转发展趋势大好,但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程度却存在差距,整个吉林地区的土地流转过程存在相似之处,通过对其分析从中总结出吉林省现阶段的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有以下三个方面。
1.农民对土地流转认识不够。由于农民对“土地养老”观念根深蒂固,使其对土地流转意愿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大多数外出打工的农民无法融入城市之中,尤其在社会保障方面由于户口等原因无法与城市居民享有一樣的标准,更加不敢“离开”土地。传统思想制约着农民,土地被其视为生存的最后一道保障,当农民在外无法获得比回家种地更好的选择时,土地则是生存最好的退路。有固定工作和自己房子的农民,即使参与土地流转,也是流转给信得过的人,或通过口头临时性的转包或使他人代为耕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的甚至索性撂荒不管,也不考虑将土地流转,这必然会严重阻碍土地进行大规模流转。
2.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匮乏。从吉林省土地流转的整个发展进程来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凤毛麟角,农户获取消息的渠道闭塞,在进行土地流转交易时极少考虑寻求中介组织的帮助,土地流转信息多半停留在单边市场中。获取信息的平台较少,信息精准对接机制也不完善,导致传递信息的渠道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供给与需求脱节,使得农户与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了农地流转的水平。此外,当村集体作为中间人介入交易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时中介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为双方提供高效的服务。
3.保障机制不完善。吉林省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着极大的缺陷,农村地区无法全面覆盖,而且针对那些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家庭不能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其生活的办法,没有流转土地的家庭便更加不敢参与其中。这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致使农户家庭在抉择土地流转与否的问题上更加慎重,此外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把控行为也是因为对土地增值的期待和经济效益的稳定。土地流转在少数农村地区又被当作一种能够增加农村集体收入的特殊手段,部分村干部通过手中权利进而干预农民的土地流转。而且双方在签订完流转合同后,农民的土地流转收入在一定时间内就是固定不变的,整个合约期间租金不会再有调整,流转的收入不会因为这个期间经济发展迅速而相应增加租金流。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1.转变观念,提高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若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必须让农民自愿放开抓住土地的双手,转变对土地的固有思想。只有对土地流转有了正确的理解和积极的认识,农民才会真正的参与其中。此外,政府桥梁的作用也必不可少,尤其是在省内经济信息不发达的地区,可以通过对农民进行宣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优越性。同时,对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政府需要对其开展后期的培训指导,为其传授一些如何能够从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中获得更大利益的办法,纠正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偏见,而不是直接进行干预土地流转的过程,让农民真正了解土地流转,从而推动土地流转的完善。
2.发挥政府作用,支持中介机构参与土地流转。对中介机构来讲,政府的支持必不可少,特别是在吉林省农村、农业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无论是农户、企业还是市场都不成熟,政府的管理力量对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有着极大地帮助。由于政府和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农户,因此中介机构也可以成为政府的助手。此外,政府的协调、指导作用与中介机构“小灵通”的特性互补,这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和农村发展有着强大动力。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切实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业发展方面起着极大积极作用。为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步伐,政府可以设立嘉奖制度,凡是能够对土地流转有益处的做法,可对其进行奖励,这能够极大程度地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不再因土地不在自己手中而感到惶恐不安,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同时,还可以通过宣讲让农民了解哪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让自己的生活受益更大,获得更加牢靠的生活保障。另外,如果政府有条件可为农户提供更多的便利,如建立一个专门针对土地流转组织部门,当土地流转过程出现矛盾纠纷时该部门便可为其进行调解、仲裁等,为二者提供服务,以便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保护双方的利益,使得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可以向相关组织部门寻求帮助。
四、总结
随着吉林省农村地区各方面的改善,各地区根据土地的地域分布特点,坚持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因地制宜,逐步、稳定地推进土地流转。实现吉林省土地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对吉林省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村经济 资源闲置
注:本文系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50418049FG);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9JD52);赵玲为本文通讯作者
改革开放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引起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边际效益逐渐下降,土地小规模经营极大程度制约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大型农业机械设备难以操作,导致很高的生产成本,获得的利润却很小。小规模经营难以让农民产生竞争意识,收入不高,消费水平却在提高,难以维持生活的农村劳动力逐渐流向城市,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无法有效配置,而实行土地流转便可以解决土地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充分发挥土地独有的价值。
一、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历程与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农民生活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务农收入不能满足生活所需,农村的许多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人数也因此增长,家中只剩老弱妇孺,使得耕地被荒废闲置。1997年后,吉林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施土地流转,大力提倡缺乏劳动力的家庭将闲置的土地流转给人多地少的家庭。长春、松原、白城以及延边等地区土地流转形势大好,贫穷市(县)的农民因外出务工增加收入幅度增加,不再像以往那样依赖土地,逐渐放下疑虑将闲置的土地流转给有需要的家庭或规模较大的经营者。截至2019年吉林省的土地流转面积高达2828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面积的44.88%,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幅提高3个百分点。在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吉林省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流转进程加快,土地流转市场活跃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整体上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吉林省土地流转发展趋势大好,但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程度却存在差距,整个吉林地区的土地流转过程存在相似之处,通过对其分析从中总结出吉林省现阶段的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有以下三个方面。
1.农民对土地流转认识不够。由于农民对“土地养老”观念根深蒂固,使其对土地流转意愿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大多数外出打工的农民无法融入城市之中,尤其在社会保障方面由于户口等原因无法与城市居民享有一樣的标准,更加不敢“离开”土地。传统思想制约着农民,土地被其视为生存的最后一道保障,当农民在外无法获得比回家种地更好的选择时,土地则是生存最好的退路。有固定工作和自己房子的农民,即使参与土地流转,也是流转给信得过的人,或通过口头临时性的转包或使他人代为耕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的甚至索性撂荒不管,也不考虑将土地流转,这必然会严重阻碍土地进行大规模流转。
2.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匮乏。从吉林省土地流转的整个发展进程来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凤毛麟角,农户获取消息的渠道闭塞,在进行土地流转交易时极少考虑寻求中介组织的帮助,土地流转信息多半停留在单边市场中。获取信息的平台较少,信息精准对接机制也不完善,导致传递信息的渠道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供给与需求脱节,使得农户与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了农地流转的水平。此外,当村集体作为中间人介入交易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时中介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为双方提供高效的服务。
3.保障机制不完善。吉林省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着极大的缺陷,农村地区无法全面覆盖,而且针对那些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家庭不能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其生活的办法,没有流转土地的家庭便更加不敢参与其中。这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致使农户家庭在抉择土地流转与否的问题上更加慎重,此外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把控行为也是因为对土地增值的期待和经济效益的稳定。土地流转在少数农村地区又被当作一种能够增加农村集体收入的特殊手段,部分村干部通过手中权利进而干预农民的土地流转。而且双方在签订完流转合同后,农民的土地流转收入在一定时间内就是固定不变的,整个合约期间租金不会再有调整,流转的收入不会因为这个期间经济发展迅速而相应增加租金流。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1.转变观念,提高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若要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必须让农民自愿放开抓住土地的双手,转变对土地的固有思想。只有对土地流转有了正确的理解和积极的认识,农民才会真正的参与其中。此外,政府桥梁的作用也必不可少,尤其是在省内经济信息不发达的地区,可以通过对农民进行宣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优越性。同时,对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政府需要对其开展后期的培训指导,为其传授一些如何能够从已经流转出去的土地中获得更大利益的办法,纠正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偏见,而不是直接进行干预土地流转的过程,让农民真正了解土地流转,从而推动土地流转的完善。
2.发挥政府作用,支持中介机构参与土地流转。对中介机构来讲,政府的支持必不可少,特别是在吉林省农村、农业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无论是农户、企业还是市场都不成熟,政府的管理力量对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有着极大地帮助。由于政府和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农户,因此中介机构也可以成为政府的助手。此外,政府的协调、指导作用与中介机构“小灵通”的特性互补,这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和农村发展有着强大动力。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切实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业发展方面起着极大积极作用。为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步伐,政府可以设立嘉奖制度,凡是能够对土地流转有益处的做法,可对其进行奖励,这能够极大程度地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不再因土地不在自己手中而感到惶恐不安,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同时,还可以通过宣讲让农民了解哪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让自己的生活受益更大,获得更加牢靠的生活保障。另外,如果政府有条件可为农户提供更多的便利,如建立一个专门针对土地流转组织部门,当土地流转过程出现矛盾纠纷时该部门便可为其进行调解、仲裁等,为二者提供服务,以便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保护双方的利益,使得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可以向相关组织部门寻求帮助。
四、总结
随着吉林省农村地区各方面的改善,各地区根据土地的地域分布特点,坚持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因地制宜,逐步、稳定地推进土地流转。实现吉林省土地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对吉林省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