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修案:得到了重权却失去了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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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笔者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工作时,曾参与审查起诉了刘国修贪污案。这个案件的犯罪数额之大,在当时很罕见,而刘国修也是我们当时办理过的腐败案件中年龄最大的罪犯,他犯罪时已经年过花甲,因此案件在当时很有影响。
  根据档案记载和案件材料,刘国修在新中国成立前毕业于江汉大学,新中国成立,他投入了共和国的建设,并于1952年就加入了共产党。曾在中国西南铁路建设中立下汗马功劳,60年代参加了我国援建的坦赞铁路建设,因在专业上颇有建树,成为高级工程师,在全国爆破专业中,称得上是佼佼者,还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由于工作需要,1986年,在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咨询室任正处级高级工程师的刘国修,被派往泰国,作为驻泰国办事处筹备组负责人、公司授权代表、泰中合资MJ公司和TX公司有权签字人、授权董事,这年他61岁。此时的刘国修,是高龄、高知而且高薪,他具备老年人的社会经验,知识分子的理性思维,廉洁奉公的物质条件。但是,就是这么一个人,却在掌握了重大的权力后,晚节不保,迅速完成了向腐化堕落的转化,不惜以身试法而彻底葬送掉了自己的一切,包括肉体生命。
  记得,当笔者在办理案件提讯时,看到的刘国修是一名满头白发,脸庞清癯,着装整洁,谈吐温和的恂恂老者。于是笔者感觉,如果不是有那么翔实的事实证据,如果不是在审讯室中,如果不是有威严的司法警察看押着,怎么也不会想到此人是能做出那么多无耻事情的腐败分子。然而,这名曾经的专家,现在这种道貌岸然的外表,也只是金玉其外,改变不了人品素质低下的事实。
  刘国修的变化起源于刚到国外的半个月里,一家外国公司杨姓老板的两次做东。做东请的不是丰盛宴席,而是在兼营色情生意的浴室嫖娼和与女歌星在宾馆开房鬼混。经过这种“别开生面”的下流风月活动,刘国修开了眼界,也生了贼心。于是,自从这种活动后,他的人生旅途中,出现了导致他最终被葬送的转折点。
  刘国修尝到了甜头后,为了能够长期享受这种龌龊的生活,于是利用公司赋予的负责国外单位的权力,在1986年至1988年9月间,挖空心思,伪造了六份与子虚乌有、纯属编造的所谓“燕达理公司”、“宋约提公司”两个泰国公司的业务合同,同时伪造了这两个公司的收款凭证。这些合同简单粗糙得很,连项目单价及工程进度等最基本的内容都没有,刘国修就在这个基础上,以依照合同,需付工程费用为名,虚报支出,先后把26万多美元外汇(当时折合人民币101万元)从公司账上轻易地据为己有,然后就肆无忌惮地用于在泰国浴室、歌厅和夜总会捧歌星,包妓女等等色情活动。刘国修仅捧台湾女歌星就有十余人之多,和她们在宾馆开房间,送她们衣服首饰化妆品,共同就餐,帮办各种私事,乃至上下班接送等等,简直成了这些人物的财神。在恶性膨胀的私欲下,什么组织的信任,什么党性原则,什么人生意义,什么道德情操,什么知识分子的良知,这一切被他弃之如敝屣。就在这种花天酒地荒淫腐化到极点的活动中,刘国修彻底沦落为腐败分子,走上了不归的末路。
  历史上曾有一种现象,就是占山为王的草寇或是打家劫舍的强盗,每逢有新人入伙时,总要逼新来的人去干一桩杀人抢劫之类的事,以此使其死心塌地,别想反水或摆脱。刘国修就学得了这一招,他不仅自己沉溺于胭脂粉黛香風毒雾中不可自拔,而且还把同事拉下水。他教唆同事涉足色情场所,并提供费用,使同事与自己同流合污,共同挥霍贪污的公款,形成了犯罪团伙。他供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不让他们说出去”。几个腐败分子,花起公家的钱如流水,把国家宝贵的外汇源源不断地抛向境外色情场所的老板和歌星们。在当时,这种方式的挥霍型贪污犯罪还十分罕见,所以侦查人员一时对刘国修的无所顾忌、胆大妄为,也感到震惊。
  刘国修不仅犯罪时寡廉鲜耻,而且案发后仍然不顾廉耻,拒不承认贪污事实,即使在侦查人员出示了确凿的证据后,仍是态度顽固,既不认罪更没有丝毫悔罪的表示。他的这种表现,完全是出于明知罪行严重,认为如果承认了犯罪事实肯定也不会获得轻判,而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还有蒙混过去可能的侥幸心理。刘国修的思维和行为又印证了,一个人如果成为极端利己主义者,已经彻底摆脱了良知约束,放弃了道德底线,没有了羞耻感,不再在乎人格尊严,那么什么丑恶的事情都可以做得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刘国修的所作所为,也是他这种疯狂追求个人利益者的正常心理反应。
  国法不是儿戏,无视并破坏国法是要付出必要代价的,有时这个代价就是宝贵的生命。刘国修因为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于1991年7月被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后通过了必经的司法程序后,他于同年9月5日被执行死刑,时年66岁。
  曾看到一篇互联网上的文章,把刘国修在刑场上的形象说成是:“头发花白,衣履不整的囚徒蹒跚而立,随着一声尖厉的枪声,细高的身躯寂然倒下。”然而这并不是真实情况,而是虚构出的场景。笔者亲眼目睹的事实是,刘国修被用刑车押解到刑场后,就已经瘫作一团无法行走,由两名武警战士把他从车上架下来,并拖架到指定位置。刘国修的身体已经不受支配,在那里跪不住,几乎是趴着被执刑的。笔者看到这一幕时,想到了古语“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认为刘国修走到这一步,最终被钉上历史的耻辱柱,纯属于因不修道德而咎由自取。
  有人认为,因为刘国修在远离祖国和组织的外域他乡,没有严格的监管,所以很难做到奉公守法远离腐败,假如在国内,在纪律严明规章制度健全的单位,他就没有机会犯那么严重的腐败罪行,至少可以避免杀身之祸,甚至免除牢狱之灾。在笔者看来,这种说法理论上虽然可以成立,但未免有脱离实际的理想化和过于乐观的缺陷。在刘国修犯罪的时代,国内有效地防范权力滥用,以及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制度建设水平和社会环境,尚不理想。即使在刘国修案件过去了20多年的今天,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仍然是我们努力的内容,打造能够把权力关在其中的制度笼子,仍然是紧迫和艰巨的任务。对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我们既要看到不断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的趋势,也要头脑清醒,认识到不足之处,避免盲目乐观。
  今天回顾刘国修案件的意义,远不是警示必须注重道德修养那么简单,还具有更深刻的意蕴。这个案件之所以成为当时就很有影响,至今仍很有意义的反面典型,除了有罕见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善恶转换速度惊人等因素外,还有道德防线不堪一击、腐败时年过花甲,以及境外犯罪等特殊情节。这些情节,为反腐败提供了值得思考的课题。
  一个人的道德素质对于坚持廉洁自律,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作用,不能想象,道德败坏的人可以自觉抵制腐败。刘国修的腐败过程,当然有道德操守变节的主观原因,如果他始终能够坚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道德底线,就不至于被歪风邪气丑恶思想诱惑腐蚀。这说明必须强调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的必要性。但仅从道德上寻求腐败犯罪的原因还不够,任何人内心总会有善恶博弈,只不过在一定条件下,邪不胜正而已。刘国修也是如此,成为积极工作的党员,术有专攻的专家,并不代表思想道德纯洁得一尘不染,一旦条件具备,善恶转化就难以避免,掌握权力就是一个最具挑战性的条件。刘国修如果不是掌握了权力,并且可以为所欲为,那么,他内心恶的一面还不至于膨胀,道德防线也不至于这么不堪一击。所以刘国修是被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所害,他因得到了重权而失去了人生。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如果能使权力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即使一个道德素质低下的人,也很难有机会以权谋私,更难以长时期大规模地把权力当做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所以,监督和约束权力的制度是道德操守的保障,也是腐败现象的克星。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反腐败应该充分利用一切有益资源,包括体现反腐败成果的已办案件,从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以利于推进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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