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南》)。
财政部要求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参照《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用指南》规定,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以下简称《折旧年限表》)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表》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四大类。其中,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包括业务及管理用房、简易房、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四项,简易房、房屋附属设施和构筑物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年限均为不低于8年。通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等十二类,计算机设备和办公设备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均为不低于6年;车辆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不低于8年;图书档案设备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不低于5年。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电力工业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35项,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均为10~15年;电力工业专用设备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20~30年;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均为5~15年。家具、用具及装具类固定资产包括家具、用具和装具两项,折旧年限均为不低于15年。
《应用指南》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折旧年限表》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应用指南》强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政府会计主体在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此外,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点,《应用指南》明确,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減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应用指南》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自2017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
财政部要求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参照《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用指南》规定,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以下简称《折旧年限表》)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表》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四大类。其中,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包括业务及管理用房、简易房、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四项,简易房、房屋附属设施和构筑物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年限均为不低于8年。通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等十二类,计算机设备和办公设备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均为不低于6年;车辆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不低于8年;图书档案设备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不低于5年。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电力工业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35项,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均为10~15年;电力工业专用设备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20~30年;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均为5~15年。家具、用具及装具类固定资产包括家具、用具和装具两项,折旧年限均为不低于15年。
《应用指南》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折旧年限表》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应用指南》强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政府会计主体在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此外,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点,《应用指南》明确,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減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应用指南》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自2017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