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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档案的本质属性,并引据经典对此进行论述,对于做好档案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档案;本质属性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archival essential attribute, and lead according to this classic is discussed, and work to do file has important guiding significance.
Keywords: file; Essential attribute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档案是记录人们社会实践的原始信息的各种载体,这表明档案具有信息的属性;档案当中蕴涵科学知识,表明档案具有知识属性;同时,档案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这表明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档案具有文化属性、价值性、社会属性等。我们知道,档案的属性有一般属性与本质属性之分。那么,上述的这些属性中,到底哪一些属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呢?我国档案界的传统认识是将原始记录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但是近些年来,学术界有人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不是原始记录性。笔者拟就这方面的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
要探讨档案的本质属性,就要首先了解什么是本质属性。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事物的本质属性是该事物从根本上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能够反映出该事物的归属。正如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一样,这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特征。因此,我们探讨档案的本质属性,也应当是解决档案在根本上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
查启森先生对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提出质疑,进而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性”,他认为“构成档案的根本条件,是归档保存。归档保存是文件向档案转化的关键。没有这一程序,也就没有档案。”这一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正确的,因为档案保管机构保存下来的档案一般是经过归档这一程序的。但是客观地说归档并不是档案保管机构获得档案的唯一途径。业务部门的归档相对于档案管理机构来说就是接收档案。档案管理机构除了正常的接收之外,还可以向社会征集和搜集档案。如果像查启森先生认为的把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界定为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未经归档保存的客观记录就不是档案。这就否定了档案保管机构的征集与搜集工作。如果这样,档案的收集工作不就仅仅成为档案接收工作?张辑哲先生指出,“是否集中保存不能作为档案的必要属性看待。实际情况是,无论是否集中保存,档案就是档案,非档案就是非档案。”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说将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欠妥的。
随着信息这一概念被社会所接受,档案是一种信息的认识也被档案界所认同,刘建平先生便认为“档案的本质是信息”。从信息学角度看,档案所记录的内容无疑是信息。但是,图书、情报等所记录的内容也是信息。可见,信息性是档案、图书、情报等的共同属性,因此信息性只能是档案的一般属性。档案学界一般认为,档案是其原始内容和原始载体的统一体;档案信息仅指档案内容而不包含载体,也不强调内容的原始性,根据信息论的描述,信息不是物质,只是信息的存贮、传递必须借助于物质载体,而且这种载体纯粹是为了信息的存贮、传递服务,没有其他特定的要求。张辑哲先生也指出,“由于信息这一概念外延极大,因此仅仅认为档案具有信息性或说档案本质上(主要指其内容)是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对档案信息的认识仅仅停止于这一水平是极为肤浅的,甚至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应该说,档案虽然是一种信息,但档案这一种信息除了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还具有自己的特点:它是一种未经加工处理的原生性静态信息。因为信息可分为社会信息和自然信息,从记录方式来看,社会信息又有记录性信息和非记录性信息之分,而记录性社会信息还有原生信息和派生信息之别,档案、文件则原生的社会信息,而图书、情报则属于派生的社会信息。因此,泛泛地称档案的本质是信息是不确切的。
傅荣校先生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非现行性,不是由于档案的历史(原始)记录性等属性决定的,而且文件由于其功能——作为实践活动的工具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很明显,这一认识是依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而得出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根据文件所起作用的不同,将文件划分为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三种。由于我国不存在半现行文件这一概念,于是该观点持有者便将文件划分为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两种,且认为“非现行性是档案区别于现行文件的唯一本质属性。”我们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非现行性这一认识是不符合我国的实际的。因为国外的现行文件是指“一个机关、团体或组织处理现行业务时经常需要用到,因而继续存放在其形成地点的文件。”非现行文件是指“处理现行事务已不再需要的文件。”而我国一般认为文件具有现行的效用,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可见,我国的档案概念并不是依据文件所起的作用去加以认识的。在我国,文件只要从手续上或程序上办理完毕,就可以看作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机关单位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我国的档案概念是具有我国自己的特色的。宗培岭等人明确指出,“我国与西方国家对档案概念的理解是有差异的,用西方档案学理论体系中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来解释我国的档案概念显然是不妥的。”因此我们认为,认定档案的本质属性是非现行性是不妥当的。
吴宝康教授主编的《档案学概论》明确指出,“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記录,或说原始的历史记录。这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在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过程中所显示的独有的特性,就是原始记录性”。我们认为这一认识是正确的。查启森先生对这一传统认识提出了质疑:一,如果原始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原始记录就是原件,具体地说就是原稿。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档案就是原稿,一切非原稿以外的记录,因为不是原始记录,就不能算是档案了。而事实上在为数众多的档案中,不一定都是原稿,还包括根据原稿而形成的打印件”。二,“原始记录,当包括文物和图书手稿,即文物和图书手稿,它们也具有原始记录性”,因而“原始记录性是三者的共性,而不是档案所特有的本质属性。”我们认为,上述质疑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原始记录性。对形成文件的机关来说,文件的原稿的确是原始记录,但文件的打印件也是原始记录。原稿是印制打印件的依据,打印件是机关处理事务的依据,两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因此,打印件也属于原始记录则是无疑的。其次,我们认为图书手稿是档案,有的文物也是档案,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虽然图书手稿也是印刷图书的依据,但图书产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目的是为了供众多的人去阅读。而档案则不然,“档案是人们处理事务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副产品,它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活动附带的产物,或者说它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纯粹人为的结果。”当然,有的原始记录既是文物也是档案,“凡具有原始记录作用且含义明确的实物即可作为实物档案看待。”《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可见,同样是原始记录,并不影响我们对档案与图书、文物进行区分与管理。
也许有同志会说,既然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文件与档案的本质属性岂不完全相同?的确,由于“文件与档案记录的内容相同”、“文件与档案的物质形态相同”,因而“文件与档案的本质属性相同。原始性和记录性的有机统一。是文件和档案的共同本质属性。”所以,文件与档案从本质上来说则属于同一事物。但是,如果据此认为“文件与档案属于同一概念”则是不正确的。其实,这是对文件与档案关系所作的错误理解。文件与档案之所以属于同一事物,是由于两者的载体与内容完全相同,这就决定了两者的本质属性相同。但同一事物在根本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次要性质可以发生变化,而恰恰是这种变化使得同一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所以说,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但并不是同一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的两个名称,也就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我们认为原始记录性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其他对档案本质属性的诸多认识,或有失偏颇,或有所欠缺,都存在着不足。
关键词:档案;本质属性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archival essential attribute, and lead according to this classic is discussed, and work to do file has important guiding significance.
Keywords: file; Essential attribute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档案是记录人们社会实践的原始信息的各种载体,这表明档案具有信息的属性;档案当中蕴涵科学知识,表明档案具有知识属性;同时,档案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这表明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档案具有文化属性、价值性、社会属性等。我们知道,档案的属性有一般属性与本质属性之分。那么,上述的这些属性中,到底哪一些属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呢?我国档案界的传统认识是将原始记录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但是近些年来,学术界有人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不是原始记录性。笔者拟就这方面的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
要探讨档案的本质属性,就要首先了解什么是本质属性。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事物的本质属性是该事物从根本上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能够反映出该事物的归属。正如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一样,这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特征。因此,我们探讨档案的本质属性,也应当是解决档案在根本上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
查启森先生对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提出质疑,进而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性”,他认为“构成档案的根本条件,是归档保存。归档保存是文件向档案转化的关键。没有这一程序,也就没有档案。”这一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正确的,因为档案保管机构保存下来的档案一般是经过归档这一程序的。但是客观地说归档并不是档案保管机构获得档案的唯一途径。业务部门的归档相对于档案管理机构来说就是接收档案。档案管理机构除了正常的接收之外,还可以向社会征集和搜集档案。如果像查启森先生认为的把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界定为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未经归档保存的客观记录就不是档案。这就否定了档案保管机构的征集与搜集工作。如果这样,档案的收集工作不就仅仅成为档案接收工作?张辑哲先生指出,“是否集中保存不能作为档案的必要属性看待。实际情况是,无论是否集中保存,档案就是档案,非档案就是非档案。”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说将客观记录的归档保存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欠妥的。
随着信息这一概念被社会所接受,档案是一种信息的认识也被档案界所认同,刘建平先生便认为“档案的本质是信息”。从信息学角度看,档案所记录的内容无疑是信息。但是,图书、情报等所记录的内容也是信息。可见,信息性是档案、图书、情报等的共同属性,因此信息性只能是档案的一般属性。档案学界一般认为,档案是其原始内容和原始载体的统一体;档案信息仅指档案内容而不包含载体,也不强调内容的原始性,根据信息论的描述,信息不是物质,只是信息的存贮、传递必须借助于物质载体,而且这种载体纯粹是为了信息的存贮、传递服务,没有其他特定的要求。张辑哲先生也指出,“由于信息这一概念外延极大,因此仅仅认为档案具有信息性或说档案本质上(主要指其内容)是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对档案信息的认识仅仅停止于这一水平是极为肤浅的,甚至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应该说,档案虽然是一种信息,但档案这一种信息除了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还具有自己的特点:它是一种未经加工处理的原生性静态信息。因为信息可分为社会信息和自然信息,从记录方式来看,社会信息又有记录性信息和非记录性信息之分,而记录性社会信息还有原生信息和派生信息之别,档案、文件则原生的社会信息,而图书、情报则属于派生的社会信息。因此,泛泛地称档案的本质是信息是不确切的。
傅荣校先生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非现行性,不是由于档案的历史(原始)记录性等属性决定的,而且文件由于其功能——作为实践活动的工具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很明显,这一认识是依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而得出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根据文件所起作用的不同,将文件划分为现行文件、半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三种。由于我国不存在半现行文件这一概念,于是该观点持有者便将文件划分为现行文件和非现行文件两种,且认为“非现行性是档案区别于现行文件的唯一本质属性。”我们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非现行性这一认识是不符合我国的实际的。因为国外的现行文件是指“一个机关、团体或组织处理现行业务时经常需要用到,因而继续存放在其形成地点的文件。”非现行文件是指“处理现行事务已不再需要的文件。”而我国一般认为文件具有现行的效用,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可见,我国的档案概念并不是依据文件所起的作用去加以认识的。在我国,文件只要从手续上或程序上办理完毕,就可以看作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机关单位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我国的档案概念是具有我国自己的特色的。宗培岭等人明确指出,“我国与西方国家对档案概念的理解是有差异的,用西方档案学理论体系中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来解释我国的档案概念显然是不妥的。”因此我们认为,认定档案的本质属性是非现行性是不妥当的。
吴宝康教授主编的《档案学概论》明确指出,“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記录,或说原始的历史记录。这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在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过程中所显示的独有的特性,就是原始记录性”。我们认为这一认识是正确的。查启森先生对这一传统认识提出了质疑:一,如果原始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原始记录就是原件,具体地说就是原稿。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档案就是原稿,一切非原稿以外的记录,因为不是原始记录,就不能算是档案了。而事实上在为数众多的档案中,不一定都是原稿,还包括根据原稿而形成的打印件”。二,“原始记录,当包括文物和图书手稿,即文物和图书手稿,它们也具有原始记录性”,因而“原始记录性是三者的共性,而不是档案所特有的本质属性。”我们认为,上述质疑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原始记录性。对形成文件的机关来说,文件的原稿的确是原始记录,但文件的打印件也是原始记录。原稿是印制打印件的依据,打印件是机关处理事务的依据,两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因此,打印件也属于原始记录则是无疑的。其次,我们认为图书手稿是档案,有的文物也是档案,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虽然图书手稿也是印刷图书的依据,但图书产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目的是为了供众多的人去阅读。而档案则不然,“档案是人们处理事务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副产品,它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活动附带的产物,或者说它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纯粹人为的结果。”当然,有的原始记录既是文物也是档案,“凡具有原始记录作用且含义明确的实物即可作为实物档案看待。”《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可见,同样是原始记录,并不影响我们对档案与图书、文物进行区分与管理。
也许有同志会说,既然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么文件与档案的本质属性岂不完全相同?的确,由于“文件与档案记录的内容相同”、“文件与档案的物质形态相同”,因而“文件与档案的本质属性相同。原始性和记录性的有机统一。是文件和档案的共同本质属性。”所以,文件与档案从本质上来说则属于同一事物。但是,如果据此认为“文件与档案属于同一概念”则是不正确的。其实,这是对文件与档案关系所作的错误理解。文件与档案之所以属于同一事物,是由于两者的载体与内容完全相同,这就决定了两者的本质属性相同。但同一事物在根本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次要性质可以发生变化,而恰恰是这种变化使得同一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所以说,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但并不是同一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文件与档案是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的两个名称,也就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我们认为原始记录性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其他对档案本质属性的诸多认识,或有失偏颇,或有所欠缺,都存在着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