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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律规制力和自然资源特殊形态的制约,加之传统物权法理论对于林业权问题研究的不足,导致现阶段林业改革存在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中的争议。从合法性来源、概念上的称谓、性质上的诠释以及权利运作等方面来看,'林业权'是林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权利的总称,是兼备用益物权和准物权的特殊物权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