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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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P2P网络借贷是近几年萌发的新型借贷方式,在P2P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P2P网络借贷虽是新型行业,但它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财富增值机遇,对社会经济和金融改革创新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诸如非法集资、平台“跑路”等问题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反映出当下P2P平台存在的风险及对其监管机制的完善均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行业监管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
  (一)P2P网络借贷的定义
  P2P网络借贷,是英文“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即“个人对个人”的意思,是借助网络平台实现的一种“点对点”借贷。[1]具体而言,P2P网络借贷是一种跳过银行,由互联网进行居间撮合,以实现借贷双方资金流通的融资模式。其本质系民间借贷网络化,它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也是现有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要求严格以及中小企业在中国大环境下融资需求的现实反映。
  (二)P2P网络借贷的不同运行模式
  1.中介平台模式
  中介模式也叫纯线上模式,即互联网仅作为第三方提供中介平台服务,以撮合投资人与借款人达成合作为目的。就平台自身而言,其并不参与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在实践中,中介平台模式下的典型代表系2007年6月成立的“拍拍贷”(全称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 该类型平台需对借款人提交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定和审核,并公布其信用评级。同时还会开立第三方账户,用于借贷双方的资金周转,但平台自身不会向投资人垫付本息。该模式下的平台从成交的借贷业务中收取手续费,价格相对低廉。
  2.债权转让模式
  在实践中,我国社会信用体制不够全面、暂时缺乏专业全面的信用评级机构,导致中介平台模式对于客户信息的获取和信用的评估面临巨大挑战,制约了纯线上P2P运行模式的发展。正基于此,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应运而生。该模式也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专业放款人”模式,是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网络借贷平台运转模式。在该模式下,P2P平台担任债权人角色,以自身名义将投资人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平台再将债权分割转让给投资人,这种模式有担保无抵押。宜信公司(全称为“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就是采用了这种模式:其先通过与借款人面谈核实借款人身份,以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从而降低投资人风险,再将平台自身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接着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以实现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资金的流通。
  3.综合服务模式
  在综合服务模式下,网贷平台不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还与担保机构合作。这种模式或是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承包,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因此其所发放的貸款不再是简单的信用贷款。在实践中,综合服务模式已经介于P2P与非P2P之间,典型代表是陆金所。[3]陆金所最大的特色就是其为出借方和借款方的交易提供担保赔付:当借款方无法履约时,本金及利息将由陆金所从自身风险准备金或由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向出借方进行垫付。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中的风险及监管现状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作为一种新兴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中主要存在以下交易风险:
  1.违约风险
  无论在何种借贷关系中,借款人违反约定不归还借款或者逾期归还借款都是最大的交易风险,因为这意味着借贷关系中最主要的权利义务无法落实。从本质上看,P2P网络贷款与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性质相似。与银行不同的是,P2P平台没有国家的隐含担保,其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也不如银行专业。即使P2P本身没有恶意,其安全性也无法与银行媲美,更严重的是有些平台本身就是为了诈骗而设立的。就借款人而言,其对银行违约所付出的代价远高于对P2P平台违约——银行发布到期贷款未还不良征信记录的后果要比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催收名单及公布黑名单严重得多。
  2.非法集资风险
  伴随着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非法来源的资金也快速流入该领域,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无法对投资人资金来源做到全面、客观的审查,则有可能触犯法律。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4]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就交易双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如果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P2P网络借贷平台很可能被当作借款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具。
  3.资金流出使用方向不明的风险
  毋庸置疑,对于投资平台而言,最令人担忧的莫过于资金风险。P2P借贷都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因此中介平台很难对借款人的借款意图进行全面审核,加之和银行相比,P2P平台借贷相对容易,这就给借贷完成后的资金流向问题留下了漏洞。针对目前尚未有相应资金流向监管系统的现状,大量资金可能流向赌博、高利贷等国家限制行业,这将给国家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出借人而言,其提供的资金可能涉嫌洗钱罪。P2P网络贷款平台主要针对借款人进行资料审核,其关注的重点通常是借款人是否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能否按时还款。出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借资金,平台对于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出借人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动地位。我国《刑法》规定,把通过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投资等使违法所得重新以合法方式占有的行为构成洗钱罪。[5]基于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出借方的粗略审核现状,洗钱者可借助P2P网络平台将违法犯罪所得化为正当财产,进而引发洗钱风险。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现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起步时间虽然较晚,发展时间不长,发展规模却不容小觑。但是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力度并未跟上该行业的发展速度,这也被认为是导致该行业乱象出现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缺位
  目前,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尚未得到一致定论:一些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提供居间服务的居间人,故只需将P2P网络借贷当作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来处理,而不必申请获得金融牌照受金融法律的约束;[6]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当P2P网络借贷涉嫌触犯非法集资等犯罪时,应当通过刑法相关条文进行规制,而无需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7]这些分歧导致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未达成一致共识,从而制约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
  目前,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当前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但《公司法》中的规定并不足以涵盖所有P2P网络借贷中产生的问题。虽然2015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P2P网络借贷问题进一步细化[8],但依旧存在空白地带,法律监管的缺陷极大程度上制约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整体发展。
  2.自律监管的缺位
  P2P网络借贷在中国属于新兴行业,行业自律尚且属于探索阶段。国内现有的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中国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委员会和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但就我国目前现状看,P2P网络借贷行业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各协会之间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尚未形成完整机制,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及配套的惩戒措施,因此无法真正起到约束其成员的作用。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构建
  P2P网络借贷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市场日益庞大,在其发展过程中问题逐渐出现,因此需要对P2P平台构建有效的监管制度,使其规范发展,保障P2P平台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从而推动P2P行业快速走向规范和成熟。
  (一)建立P2P网络借贷准入标准及风控机制
  目前导致P2P行业运行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规范的准入机制——该行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加之平台从事金融服务的业务也没有相应监管机制,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像传统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的监管。因此,为了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根据当下P2P借贷的业务范围,针对不同类型平台业务的差异性,设置科学的市场准入标准。例如采取中介平台模式的准入条件应当低于采取债权转让模式及综合服务模式的平台。具体而言,由于中介平台模式仅仅充当提供中介服务的平台,其本身并不亲自参与到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中,因此对中介平台模式准入条件中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要求不宜过高。而针对平台自身介入到借贷关系中的复合型中介平台,应当规定该类型平台有较高注册资本、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规范的经营场所等。
  另一方面,任何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都应当进行备案,监管部门也应当增设权威的风险评估机构,以便对P2P网络平台进行全面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定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评级、年检;对于那些满足准入门槛,但在运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继续运作的平台设立退出机制,允许其在破产前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布结果,以确保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性。
  (二)完善征信系统建设
  目前P2P平台大量存在,且大多良莠不齐,需要通过建立完备的征信系统,借助其威慑力和约束力,增加对信用风险的控制,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效率,最终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
  在P2P借贷平台模式下,信用信息共享的程度越高,违规成本越高,风险也就越低,因此信用信息的共享是对P2P网络借贷参与主体最强大的约束。[9]在美国,鉴于信用制度完备,信用信息共享渠道畅通,个人和企业都十分重视自身的信用记录。美国通常依托信用系统建立完善的信用评分系统,例如费埃哲公司根据个人信用报告计算个人信用评分,评分分数从300到850分,超过720分则表示信用记录良好。[10]如此直观的评分系统使得美国P2P借贷平台可依托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对其进行考核,成功降低借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我国现存最庞大的征信系统,但其直接使用者并不包括像P2P借贷平台这样的企业。[11]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征信立法逐步完善的道路上逐步將P2P借贷平台纳入其中,向社会对象提供更丰富、更全面的信用查询服务,避免欺诈借贷等风险。
  P2P网络借贷虽是一个新兴行业,在当前存在一定问题和诸多风险,但总体上还是处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相信随着监管规则出台,行业自身发展成熟,必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一员。
  参考文献:
  [1]沈霞:《P2P网络贷款的法律监管探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第3页.
  [2]梅蕾:《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第36页.
  [3]李鹏飞:《浅析国内P2P网贷平台现状》,载《新经济》2015年第2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5]《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6]封延会、贾晓燕:《“人人贷”的法律监管分析——兼谈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载《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9期.
  [7]姚海放:《网络平台借贷的金融法律规制途径》,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载《中国金融》2013年第10期.
  [10]陈胜、方婧姝:《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载《金融时报》2013年11月11日第8版.
  [11]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http://www.creditchina.org/zx/show.asp?News_Id=2254,2015年9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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