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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职权依据、专职法警人员数量、专职法警队伍年龄、性别结构、法警装备和警员培训等方面。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促使社会分工的出现。司法警察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体现,司法警察源于警察,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遵循司法警察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正常运转的分工目的是解决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发展困境的立足点。
关键词:司法警察 安全保卫 发展权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和解决思路
1、时代背景
2014年,3月1日我国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同年5月22日新疆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多起暴力恐怖事件的背后不仅仅体现了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同时也昭示了我国安保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司法警察作为警察的一种,为保障法院的独立和实现公正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其安保能力更是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日常工作。正视司法警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合法利益提供适宜的土壤。
2、困境的根源与脱困应遵循的思路
学者们普遍认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司法警察始于清末。1902 年,清政府创设警务学堂,同年在天津设立巡警局,1905 年正式在北京建立巡警部,作为中央警察机关,这是旧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专职警察机构。按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中的规定,当时司法警察具有凭"印票"(逮捕证)逮捕人犯,搜索证据,押送人犯,取保传人,检验尸伤,接受呈词等职能。①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警察则始于新中国的成立。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和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标志着我国司法警察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纵观司法警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得知,司法警察因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需求而产生,它源于警察,因时代需要,而成为特殊的警种。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即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保障检察院的独立检查与监督。解决司法警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应该保证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工作健康运行。最近有部分学者提出"将司法警察收归公安局,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为法院提供警力",这种提议明显违背了司法警察存在的目的,更不利于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院的独立检查监督。
同时,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发展进入困境的根源在于我国生产力虽然发展较快,政治文化作为生产力的一部分,与经济脱节,未能较好的转变成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其次,我国仍然忽视司法警察制度对保障公正审判和独立审判等的重要性。
二、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发展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1、职权依据问题
我国的司法警察虽然是警察的一种,但是《人民警察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警察的职权,而仅以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对此,也有人提出上述两条例不具有普遍效力,"除司法解释外,人民法院在未经授权前提下,只能制发内部规范性文件,且只能在人民法院内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以只对内有效力的"法院内部规范性文件"创设司法警察制度或规制司法警察权。"②古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俗话中也有"根正苗红"一说,对此,建议通过享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立法,以正其名,明确法警的权责。
2、专职法警人员数量问题
根据当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警人数应达到法院干警总数12%。然而现实中,只有少数中高级法院的专职法警人数能达到这个比例,这一问题在基层人民法院尤为突出,人力的不足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承担的案件颇多,然而大部分基层法院主要依靠少数的几个专职法警和不对称的众多合同制法警完成法院工作。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为例,其2014年3月的法警人数为49人,其中专职法警为8人,合同制法警人数达到了41人。因此,建立规范的人员补充制度,适时通过公考加强专职法警的配置十分必要。而解决法警人员数量问题,防止聘用制法警流失,也可以尝试效仿辅警制度,提高合同制法警的福利待遇,从根本上保障合同制法警的发展权。
3、专职法警队伍年龄、性别结构问题
以2014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供的数据为例,雨花区法院法警大队中,专职法警为8人,6男2女,其中40-45岁的有1人,45(包含45)-50的有3人,55(包含55)-60(不含60)的有2人。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其中真正的青壮专职法警仅仅只有2人,女警比例也相对偏低。这种情况在长沙市各个区法院已经成为数见不鲜的事,甚至在全国基层法院都属于比较普遍的事。然而这种普遍性的问题带来的不仅仅是专职法警人少事多,一人多劳,分工不明,任务繁重,同时它更多的凸显出法院安保工作、值庭工作以及提押还押工作背后的安全隐患。
法警作为特殊警种,它的工作有着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法警人员的身体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这种特殊性使得现有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与之不符。从哲学上看,事物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该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其客观规律,建立一种符合其职务要求的退休制度。从法理看,让50岁以上的年老体衰者去保护法院和提押犯罪嫌疑人,明显既不符合我国风序良俗,又不符合职业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警员的换岗(达法定年龄即转为文职或者其他工作任务相对轻松的职务)制度或者调整警员的退休年龄。警察的退休年龄可以适度调整为:男性退休年龄为55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0岁。
4、法警装备问题
法警虽然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因为其特殊性没有受到法律足够的承认,致使其地位和功能的边缘化。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装备十分简陋,难以应对日益加强的安保防暴要求。对此,建议由法警中队统一更新配置法院装备。
5、新警培训问题
这里谈的新警主要是指新进的合同制法警。目前,湖南省大部分法院培训新警的主要方式为单个法院的自我培训。这种培训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当事法院的自觉性,它有着较大的弊端,培训周期短,培训强度低,培训能力强弱不一。同时,这种培训方式占用了有限的警力,增加了法警的工作任务。因此,建议从单个法院的自我培训,过渡到长期性、专业性的基地培训。可以尝试以特警基地作为委培新警训练的基地。
三、总结
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促使社会分工的出现。司法警察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体现,司法警察源于警察,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遵循司法警察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正常运转的分工目的是解决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发展困境的立足点。制度落后造成的困境,不是一两个才华卓越的部门负责人能协调根除的,而应该从源头入手,从制度发力,遵循客观规律,发挥法律的力量,依法治理。
注释:
①参阅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中国警察制度简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②吕昆晟:《试论我国司法警察法律制度的完善》,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7页
作者简介:李梦云,男,湘潭大学法学宪法与行政法2012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司法警察 安全保卫 发展权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和解决思路
1、时代背景
2014年,3月1日我国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同年5月22日新疆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多起暴力恐怖事件的背后不仅仅体现了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同时也昭示了我国安保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司法警察作为警察的一种,为保障法院的独立和实现公正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其安保能力更是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日常工作。正视司法警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合法利益提供适宜的土壤。
2、困境的根源与脱困应遵循的思路
学者们普遍认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司法警察始于清末。1902 年,清政府创设警务学堂,同年在天津设立巡警局,1905 年正式在北京建立巡警部,作为中央警察机关,这是旧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专职警察机构。按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中的规定,当时司法警察具有凭"印票"(逮捕证)逮捕人犯,搜索证据,押送人犯,取保传人,检验尸伤,接受呈词等职能。①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警察则始于新中国的成立。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和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标志着我国司法警察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纵观司法警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得知,司法警察因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需求而产生,它源于警察,因时代需要,而成为特殊的警种。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即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保障检察院的独立检查与监督。解决司法警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应该保证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工作健康运行。最近有部分学者提出"将司法警察收归公安局,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为法院提供警力",这种提议明显违背了司法警察存在的目的,更不利于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院的独立检查监督。
同时,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发展进入困境的根源在于我国生产力虽然发展较快,政治文化作为生产力的一部分,与经济脱节,未能较好的转变成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其次,我国仍然忽视司法警察制度对保障公正审判和独立审判等的重要性。
二、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发展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1、职权依据问题
我国的司法警察虽然是警察的一种,但是《人民警察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警察的职权,而仅以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对此,也有人提出上述两条例不具有普遍效力,"除司法解释外,人民法院在未经授权前提下,只能制发内部规范性文件,且只能在人民法院内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以只对内有效力的"法院内部规范性文件"创设司法警察制度或规制司法警察权。"②古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俗话中也有"根正苗红"一说,对此,建议通过享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立法,以正其名,明确法警的权责。
2、专职法警人员数量问题
根据当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警人数应达到法院干警总数12%。然而现实中,只有少数中高级法院的专职法警人数能达到这个比例,这一问题在基层人民法院尤为突出,人力的不足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承担的案件颇多,然而大部分基层法院主要依靠少数的几个专职法警和不对称的众多合同制法警完成法院工作。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为例,其2014年3月的法警人数为49人,其中专职法警为8人,合同制法警人数达到了41人。因此,建立规范的人员补充制度,适时通过公考加强专职法警的配置十分必要。而解决法警人员数量问题,防止聘用制法警流失,也可以尝试效仿辅警制度,提高合同制法警的福利待遇,从根本上保障合同制法警的发展权。
3、专职法警队伍年龄、性别结构问题
以2014年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供的数据为例,雨花区法院法警大队中,专职法警为8人,6男2女,其中40-45岁的有1人,45(包含45)-50的有3人,55(包含55)-60(不含60)的有2人。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其中真正的青壮专职法警仅仅只有2人,女警比例也相对偏低。这种情况在长沙市各个区法院已经成为数见不鲜的事,甚至在全国基层法院都属于比较普遍的事。然而这种普遍性的问题带来的不仅仅是专职法警人少事多,一人多劳,分工不明,任务繁重,同时它更多的凸显出法院安保工作、值庭工作以及提押还押工作背后的安全隐患。
法警作为特殊警种,它的工作有着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法警人员的身体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这种特殊性使得现有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与之不符。从哲学上看,事物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该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其客观规律,建立一种符合其职务要求的退休制度。从法理看,让50岁以上的年老体衰者去保护法院和提押犯罪嫌疑人,明显既不符合我国风序良俗,又不符合职业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警员的换岗(达法定年龄即转为文职或者其他工作任务相对轻松的职务)制度或者调整警员的退休年龄。警察的退休年龄可以适度调整为:男性退休年龄为55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0岁。
4、法警装备问题
法警虽然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因为其特殊性没有受到法律足够的承认,致使其地位和功能的边缘化。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装备十分简陋,难以应对日益加强的安保防暴要求。对此,建议由法警中队统一更新配置法院装备。
5、新警培训问题
这里谈的新警主要是指新进的合同制法警。目前,湖南省大部分法院培训新警的主要方式为单个法院的自我培训。这种培训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当事法院的自觉性,它有着较大的弊端,培训周期短,培训强度低,培训能力强弱不一。同时,这种培训方式占用了有限的警力,增加了法警的工作任务。因此,建议从单个法院的自我培训,过渡到长期性、专业性的基地培训。可以尝试以特警基地作为委培新警训练的基地。
三、总结
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促使社会分工的出现。司法警察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体现,司法警察源于警察,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遵循司法警察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正常运转的分工目的是解决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发展困境的立足点。制度落后造成的困境,不是一两个才华卓越的部门负责人能协调根除的,而应该从源头入手,从制度发力,遵循客观规律,发挥法律的力量,依法治理。
注释:
①参阅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中国警察制度简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②吕昆晟:《试论我国司法警察法律制度的完善》,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7页
作者简介:李梦云,男,湘潭大学法学宪法与行政法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