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制观念很大意义上依赖道德的教化作用,虽然现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移植自西方,但传统的道德观念已然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研究家庭成员间的犯罪问题,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尤其是要注意“亲疏有别”,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成员个人财产。
关键词:家庭成员;亲疏有别;家庭共有
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依靠但不只限于法律。在新世纪礼治社会向转换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道德常常起到类似核反应堆冷却剂的作用,是法律外不可或缺的调节机制。一方面,低廉的成本使道德广泛存在人际交往的各个过程,在有限制约下调节人的行为、弥补立法空缺,为法律完善留有缓和空间;另一方面,道德的价值取向直观体现为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感,成为立法者判断现行法律是否符合人的意志、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圭臬。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涉及家庭成员间的犯罪问题上,传承自古代法制思想的道德取向便是“亲疏有别”。
我国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移植自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这导致部分法律内容与中国社会相脱节,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取向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这就需要我们对以往的法制思想重新加以梳理,通过对古代法制理念进行现代化阐释,来进一步发掘并妥当运用法律本土资源,及时弥补当前法律在理论中出现的空白。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侵害行为同社会上的暴力犯罪加以区分——这其实与我国古代法律所讲求的“亲亲尊尊”“亲疏有别”的思想不谋而合,甚至可以说是其现代化的表现。这部法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传统法制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共通之处,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我们过去对于研究家庭成员间犯罪问题的忽视。
家庭成员可以说是家庭社会的最基本构成要素。将其与社会上的一般犯罪进行区别讨论并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反,由于家庭成员间复杂的抚养、赡养、监护、继承等人身关系,使家庭成员间间的犯罪行为不同于社会上的一般犯罪。其犯罪行为不单单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更会触及家庭婚姻中的多种关系,因此必须要审慎量刑。另一方面,《法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加拿大刑法典》、《德国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等都对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这表明现代社会对于研究家庭成员间犯罪问题的普遍需要。研究家庭成员间的犯罪问题绝非开历史倒车,或是进行中国古代法制“复辟”,而是法治完善,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以研究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型犯罪为例,由于家庭成员间对于家庭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导致行为人在侵犯家庭共同财产时明显不同于社会上的一般犯罪。并且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的抚养、赡养、监护、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互之间存在着诸如婚姻的法定关系,极易造成不同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之间、部分家庭共有财产与成员个人财产之间混淆,难以明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受传统熟人社会影响,许多受害者在报案后,一旦知道系由自己的家庭成员间所为,出于亲情或者其他原因,一般都不愿意继续诉诸司法程序,追究作案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主动进行刑事追诉,将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消极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学习古代法制智慧,灵活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做到“亲疏有别”。
另外研究家庭成員间的财产性犯罪,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处置对象的合法性。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我国法律重点保护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由于成员间对于家庭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不以《刑法》论处。这就要求我们厘清家庭共有财产与成员个人财产、成员之间共有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个人财产的界限,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区分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一般为家庭成员间共同劳动或者贡献所得,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为共同共有。判断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主要依据共有两点:一是必须基于家庭共同财产取得的法律事实。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间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如家庭成员间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间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间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等。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间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
二是家庭成员间存在共同生活关系,且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间,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行为人如果未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做出贡献或是未与其他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则无权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家庭成员间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也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由夫妻与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得的财产不能称为家庭共有财产,一般称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未成年人通过合法劳动取得的财物(满16周岁),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获取的财物,以及以其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投资活动所获的各项收益皆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针对这部分财产的其他家庭成员进行的犯罪行为属于侵犯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如果未成年人将其收入用作家庭共同生活使用,则其他家庭成员侵犯这部分财产属于侵犯家庭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当我们研究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型犯罪时,应着重注意“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灵活运用和解制度。并在对家庭成员的具体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注意区分是否包含家庭共有财产,以此减少对家庭关系的二次伤害。
参考文献
[1]“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的暗合[J]. 范忠信. 法学研究. 1997(03)
[2]家庭与亲密关系:家庭生活历程与私生活的再建[J]. 唐·埃德加,海伦·格莱泽,仕琦.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1995(01)
[3]亲属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史尚宽著,2000
(作者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家庭成员;亲疏有别;家庭共有
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依靠但不只限于法律。在新世纪礼治社会向转换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道德常常起到类似核反应堆冷却剂的作用,是法律外不可或缺的调节机制。一方面,低廉的成本使道德广泛存在人际交往的各个过程,在有限制约下调节人的行为、弥补立法空缺,为法律完善留有缓和空间;另一方面,道德的价值取向直观体现为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感,成为立法者判断现行法律是否符合人的意志、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圭臬。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涉及家庭成员间的犯罪问题上,传承自古代法制思想的道德取向便是“亲疏有别”。
我国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移植自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这导致部分法律内容与中国社会相脱节,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取向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这就需要我们对以往的法制思想重新加以梳理,通过对古代法制理念进行现代化阐释,来进一步发掘并妥当运用法律本土资源,及时弥补当前法律在理论中出现的空白。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侵害行为同社会上的暴力犯罪加以区分——这其实与我国古代法律所讲求的“亲亲尊尊”“亲疏有别”的思想不谋而合,甚至可以说是其现代化的表现。这部法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传统法制理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共通之处,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我们过去对于研究家庭成员间犯罪问题的忽视。
家庭成员可以说是家庭社会的最基本构成要素。将其与社会上的一般犯罪进行区别讨论并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反,由于家庭成员间复杂的抚养、赡养、监护、继承等人身关系,使家庭成员间间的犯罪行为不同于社会上的一般犯罪。其犯罪行为不单单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更会触及家庭婚姻中的多种关系,因此必须要审慎量刑。另一方面,《法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加拿大刑法典》、《德国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等都对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这表明现代社会对于研究家庭成员间犯罪问题的普遍需要。研究家庭成员间的犯罪问题绝非开历史倒车,或是进行中国古代法制“复辟”,而是法治完善,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以研究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型犯罪为例,由于家庭成员间对于家庭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导致行为人在侵犯家庭共同财产时明显不同于社会上的一般犯罪。并且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的抚养、赡养、监护、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互之间存在着诸如婚姻的法定关系,极易造成不同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之间、部分家庭共有财产与成员个人财产之间混淆,难以明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受传统熟人社会影响,许多受害者在报案后,一旦知道系由自己的家庭成员间所为,出于亲情或者其他原因,一般都不愿意继续诉诸司法程序,追究作案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主动进行刑事追诉,将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消极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学习古代法制智慧,灵活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做到“亲疏有别”。
另外研究家庭成員间的财产性犯罪,必须首先确认行为人处置对象的合法性。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我国法律重点保护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由于成员间对于家庭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不以《刑法》论处。这就要求我们厘清家庭共有财产与成员个人财产、成员之间共有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个人财产的界限,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区分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一般为家庭成员间共同劳动或者贡献所得,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为共同共有。判断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主要依据共有两点:一是必须基于家庭共同财产取得的法律事实。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间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如家庭成员间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间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间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等。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间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
二是家庭成员间存在共同生活关系,且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间,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行为人如果未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做出贡献或是未与其他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则无权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家庭成员间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也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由夫妻与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得的财产不能称为家庭共有财产,一般称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未成年人通过合法劳动取得的财物(满16周岁),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获取的财物,以及以其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投资活动所获的各项收益皆属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针对这部分财产的其他家庭成员进行的犯罪行为属于侵犯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如果未成年人将其收入用作家庭共同生活使用,则其他家庭成员侵犯这部分财产属于侵犯家庭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当我们研究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型犯罪时,应着重注意“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灵活运用和解制度。并在对家庭成员的具体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注意区分是否包含家庭共有财产,以此减少对家庭关系的二次伤害。
参考文献
[1]“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的暗合[J]. 范忠信. 法学研究. 1997(03)
[2]家庭与亲密关系:家庭生活历程与私生活的再建[J]. 唐·埃德加,海伦·格莱泽,仕琦.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1995(01)
[3]亲属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史尚宽著,2000
(作者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