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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公平是整合社会各阶层利益、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教育公平程度与政治认同情感成正比例相关。“机会均等”的科举“穷人教育”是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得以绵延数千年的制度因素。以史为鉴,深入发掘中国古代科举制度蕴藏的“公平公正”、“知识本位”教育理念,理性审视当今中国教育产业化、重点大学招生地方化等教育制度,切实贯彻温家宝总理的“穷人教育学”,有利于促进当今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 教育公平,古代科举,长治久安,穷人教育。
中图分类号 G5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09)03-0017-06
中国共产党是敢于正视问题、实事求是的富有生命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面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出现的不和谐音符,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更新教育观念,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教育公平一直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
与此同时,十七大倡导“要全面认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深入发掘中国古代科举制度蕴藏的“机会均等”、“知识本位”教育公平理念,理性审视当今中国一些教育政策、教育制度的出台,或许有所裨益。
1 历史透视:中国古代科举教育“机会均等”与政治认同的提升
中国几千年官僚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是一种纲常等级秩序的思想,但在这种等级森严的专制社会中却能孕育出相对公平公正的科举制度,这不能不令人称奇。科举制度之所以能得到封建社会各阶层的政治认同,关键在于科举制度自身的完善一直朝着“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尽量达到一种事实平等”方向而努力。
“科举这个教育机器几乎是从不间断地实施其功能:它是唯一没有被动摇过基础的制度,是在权威一再崩溃和颠覆中唯一能维持全面而广泛的影响的制度。当其他帝国统治的代表一次又一次被推翻并被践踏为尘土时,它在全民族的眼中却是神圣的唯一避乱所。”科举制度之所以能在政治舞台上不断改头换面、永葆活力乃至苟延残喘、僵而不死,是它为天下士子点燃的“机会均等”入仕希望所致。
“所谓机会均等原则,主要包括:第一,任何流动机会都应向所有合乎条件的人开放,而不能只向一部分人开放;第二,任何社会地位的条件应是建立在人们的后天基础之上,而不能建立在先天基础上,即人们通过后天努力是可以得到的。”科举“投牒自举”、“取士不问家世”原则在形式上确保了官僚系统是不分世庶、向全社会开放的。“学优取士”、“以文定人”决定了科举制度是以“知识”而不是以“身份”作为选官标准,人们通过后天努力可以达到,而不像世官制所要求的“血统”或“门第”、“财富”是在先天基础之上的。
自隋唐以来,中国传统社会正是以科举制为枢纽,在平民与精英之间,以及社会精英(地主、士绅与官僚)三大主要阶层之间,形成周而复始的循环与对流。科举考试机会的均等,使寒门士子与权贵子弟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通过科举考试,取得秀才、举人这样的士绅之身份,士绅又可通过更高层次的科举考试而成为官僚政治精英,而官僚政治精英通过所授的职份田以及通过购置田产进而成为士绅地主。科举社会的官僚身份之非世袭性又增加了官僚后代(尤其是二三代之后)沦为平民的概率。而平民又可凭籍科举取得功名,从而再次卷入“士绅一官僚一地主”之间的精英循环。
正是由于科举社会为天下士子提供了相对均等的考试与入仕机会,故在历代科举考试中,来自于各地的贫寒之士占据了较大数量,也包括当时社会地位极低的市井之子。诸多士子潦倒不第者,皆再接再厉,反复应试不止,觊觎一官,老死不止。其个性特征、精神气质无不纳入科场规范,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无所恨。从此,士子乐书,百姓乐业,社会安定,是故乱不起于中国,而起于夷狄。
科举制度的“机会均等”所造成的社会流动性对于古代中国官僚政治的延续与发展意义何在?
一方面,精英阶层处于不断吐故纳新的新陈代谢状态有利于延续中国古代官僚政体的生命力。科举体制为历代官僚集团从社会各阶层吸纳“德才兼备”科举士子提供了制度支撑。官僚的非世袭性使统治阶层内部的部分成员不断地流动出政治领域,而平民阶层中的“学优者”以“知识”作为通行证而被权力回收到政治精英阶层,成为官僚集团的新鲜血液,使中国传统社会的精英阶层始终处于吐故纳新的过程中,这对于延续官僚政体的生命力可谓是功不可没。统治者借助这一体制性力量,完成着对优质人力资源的开掘和吸纳以及官僚集团的新陈代谢,官僚政治的主体和后备军源源不断地得以复制。
另一方面,社会价值高度一体化有利于增强社会各阶层的政治认同感。“以科举为核心的教育制度与精英选拔制度,既是维系社会精英与政治精英相互依存关系的纽带,也是维系社会各阶层对君主、儒家意识形态和国家权威效忠的基础。”科举士子读书谋取功名的过程实质就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以儒学为立身行事的政治社会化(Political socialization)过程。因为只有按照统治阶级钦定的儒家经典所主导的价值规范来应试的人,才能获得功名地位,这就使得天下士子为应试而浸润于儒家经典之中;此外,科举制度均等入仕机会所形成的“士绅一官僚一地主”生态循环,使得儒家价值规范在各精英阶层的对流中得以广泛的认同与普及,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文化而一统天下之局面日趋巩固,其在凝聚社会各阶层的同时增强了社会政治认同感。
科举制度在形式上标榜“唯才是举”,注重机会均等,强调公正、公开、公平。与西方的贵族等级制、政党分肥制相比,它“没有操纵的提名,没有伪君子卑鄙的争夺,没有两党可耻的争霸,没有混战或腐化的选举,没有仅凭巧言而能登入仕途的现象,在最善的本意下,它是民主的,因为它给人争取领导和职位的机会是平等的。”事实已经证明,科举制度的“天下至公”之美誉名符其实。应当肯定,在“士舍科举之外,他无进取之门。苟有毫隙可乘,则营回以趋之,冒法以为之。明知其罪,不暇顾矣”的情势之下,科举制度能高举公平公正之大旗,矢志不渝地追求社会正义,捍卫科考公平客观性,实属不易。
对于科举制度的公平、公正性,胡适先生作过精彩的评述:科举“这种制度确实十分客观、十分公正,学子们若失意考场,也极少埋怨考试制度不公。……它是一个公正的制度,即使是最贫贱家庭的男儿也能够通过正常的竞争程序而爬升到帝国最荣耀、最有权力的职位上。经过这种制度的长期训练,中国人心中已形成了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政府应掌握在最能胜任管治工作的人 变为相对的“以文取士”原则。国家行科举的目的是为了选择全国各地的士子加入文官队伍,而非完全的智商测试,而这正是皇帝保护北方士子的原因所在。就全国政治利益而言,“分地而取”显然有利于社会各阶层的整合,有利于政治稳定。这亦正是“分地而取”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日高考的政治原因。
遗憾的是,今日高考的“分地招生配额制度”与古代科举“分地取士”,可谓是“表面继承,实质背离”。古代科举“分地取士”是偏向在科举考试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北方士子以求得到北方士大夫集团的政治认同。而今日“分地招生配额制度”却执意倾向强势群体——大城市学生。古往今来,教育本始终是推动社会公正的利器,为每个不分贫富贵贱的国民,提供改善命运的愿景,但面对诸多不公,当今教育黯淡失色,失去了传统科举赋予教育的道义色彩,反而造就与扩大了阶层鸿沟。如果某一天,因国民占有教育资源不平等而导致社会政治认同的危机,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谁都不愿面对的。
一部中国考试史实际是中国人追求公平的历史。由于中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差别很大,每年参加高考的几百万考生不是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起点公平”只是一个很难实现的善良的愿望。针对“教育公平”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的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此,教育部部长周济近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表示“要把教育公平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来抓”。
3 穷人教育:中国高等教育之理性选择
2007年9月9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师范大学与免费师范生座谈会上,指出:“以前讲过穷人经济学,今天讲讲穷人的教育学……学校的大门是向人人的。让所有贫困家庭的子女都能上大学,真正享有教育的平等权利,这就是穷人教育学。”
古代科举实质就是穷人教育。一方面,科举教育是一种低成本的教育。中国古代社会的底层家族之所以常常“挟至奢之望”,是因为科举考试是一种古代人文经典的廉价教育,所需书籍仅为四书五经;另一方面,“知识”是硬通货,是穷人踏入仕途的唯一通行证。在科举社会,“知识”有如孙悟空脑袋上的三根毫毛,无所不能。“田舍郎”在知识的武装下,“暮登天子堂”绝非神话。可谓是“奋起于考场之间,闻达于庙堂之上”。从唐朝到清朝,在被录用为“进士”的约10万人中,半数属于过去三代都是无名白丁的平民家庭。北宋仁宗一朝的13榜进士中,有12人出身于平民之家。
以史为鉴,当今中国如何实施温家宝总理“穷人教育”理念以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笔者认为,贵在坚持以下五项教育公平原则:
1)资源分配均等的原则(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equality)。这是一项体现“起始性、横向性”公平的教育原则,既需要保证包括教育财政公平,同时亦要打破目前非正义的招生指标制度。作为国立大学,在现有框架下,能否借鉴科举制度机会均等教育理念,在指标调整上公平对待全国各省(区)与高校所在地以避免制造出新的不平等?这是践行资源分配均等原则过程中应当做出理性思考的问题。
教育公平应是受教育者在受教育的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这就要求在最大范围内让各地考生按照同一标准公平竞争。近年来,所谓“教育移民”屡禁不止,治本之策就是要取消重点名校省际配额制度。借鉴科举社会“以文定人”机会均等取士理念,科学合理地把招生计划下达到各省,使考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时候,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从而实现“起点的公平”。
2)财政中立的原则(fiscal neutrality)。基本定义是:每个学生的公共教育经费开支上的差异不能与本学区的富裕程度相关。这项原则保证上一级政府能够通过对下级政府、学校不均等的财政拨款,克服所辖学区间、城乡间的教育经费差异,保证学生获得均等机会。才能大致相等者能得到大致相同的教育机会。排除人为条件的束缚,使家境贫寒而较有天资者能有条件接受高等教育。
当今中国沿海地区与中西部贫困的教学软硬件可谓是天壤之别。因此,中央财政拨款应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而不能仅仅靠“县财政”。毕竟作为非制度性的“希望工程”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而所谓的“免费师范生”制度,因为僧多粥少,具体到县镇,也仅是0.5%的学生可以享受这一“教育免费午餐”。
3)调整特殊需要的原则(adjustments for speci-alneeds)。对少数民族(种族)学生、非母语学生、偏远地区及居住地分散的学生、贫困学生、身心发展有障碍的学生和女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财政拨款。这正是罗尔斯《正义论》中“给最不利者以最有利条件”之正义原则,即给那些天赋最低者以最优厚的物质条件和手段,次低者以次优厚的条件和手段,以此类推。这就需要国家“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的原则(cost sharing and cost recovery)。遵循成本应该由所有获益者分担的原则,要求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取一定的教育费用,并对部分学生采取“推迟付费”的办法,是一种纵向性公平。有专家提出:对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可改革学生交学费的时间,以“能力换学费”,将交学费的时间由学年初改到学年末,根据成绩评定学生交费额度,把学费和奖贷学金结合起来。这符合教育公平原则。
5)公共资源从富裕流向贫困的原则(transmit-ring the public resource from the rich to the poor)。这是现阶段各国学者判断教育资源分配是否公平的最终标准,是教育财政公平的最高目标,也是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最根本的财政要求。城乡受教育机会的不均衡历来被视为教育不公而屡遭抨击,最能说明问题的就是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城乡分布差距越来越大。据国家相关课题组调查显示,目前城市人口拥有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
长期以来,壁垒森严的城乡二元体制在教育资源分配上无条件地向城市倾斜,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报告称,以2002年为例,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全部教育投入的23%。当被称为“推动社会公正之利器”的教育,竟需要身份、地域、户口等附加值来增添砝码时,作为期望通过教育获取上升空间、改变命运的公民,还能期待什么?
需要澄清的是,穷人教育学的根本主张不是给钱,而是给一种公平公正的教育制度。换言之,让穷人摆脱“弱势”的办法,不是通过“希望工程”、“贷款入学”等施舍救济来改善现状,而是通过确立公平公正的制度,打破已有的垄断,恰如古代科举社会击碎“世官制”的铜墙铁壁,使“现代贵族”不能凭借已有的优势永久地抵挡“下层平民”的竞争。
关键词 教育公平,古代科举,长治久安,穷人教育。
中图分类号 G5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09)03-0017-06
中国共产党是敢于正视问题、实事求是的富有生命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面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出现的不和谐音符,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更新教育观念,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教育公平一直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
与此同时,十七大倡导“要全面认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深入发掘中国古代科举制度蕴藏的“机会均等”、“知识本位”教育公平理念,理性审视当今中国一些教育政策、教育制度的出台,或许有所裨益。
1 历史透视:中国古代科举教育“机会均等”与政治认同的提升
中国几千年官僚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是一种纲常等级秩序的思想,但在这种等级森严的专制社会中却能孕育出相对公平公正的科举制度,这不能不令人称奇。科举制度之所以能得到封建社会各阶层的政治认同,关键在于科举制度自身的完善一直朝着“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尽量达到一种事实平等”方向而努力。
“科举这个教育机器几乎是从不间断地实施其功能:它是唯一没有被动摇过基础的制度,是在权威一再崩溃和颠覆中唯一能维持全面而广泛的影响的制度。当其他帝国统治的代表一次又一次被推翻并被践踏为尘土时,它在全民族的眼中却是神圣的唯一避乱所。”科举制度之所以能在政治舞台上不断改头换面、永葆活力乃至苟延残喘、僵而不死,是它为天下士子点燃的“机会均等”入仕希望所致。
“所谓机会均等原则,主要包括:第一,任何流动机会都应向所有合乎条件的人开放,而不能只向一部分人开放;第二,任何社会地位的条件应是建立在人们的后天基础之上,而不能建立在先天基础上,即人们通过后天努力是可以得到的。”科举“投牒自举”、“取士不问家世”原则在形式上确保了官僚系统是不分世庶、向全社会开放的。“学优取士”、“以文定人”决定了科举制度是以“知识”而不是以“身份”作为选官标准,人们通过后天努力可以达到,而不像世官制所要求的“血统”或“门第”、“财富”是在先天基础之上的。
自隋唐以来,中国传统社会正是以科举制为枢纽,在平民与精英之间,以及社会精英(地主、士绅与官僚)三大主要阶层之间,形成周而复始的循环与对流。科举考试机会的均等,使寒门士子与权贵子弟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通过科举考试,取得秀才、举人这样的士绅之身份,士绅又可通过更高层次的科举考试而成为官僚政治精英,而官僚政治精英通过所授的职份田以及通过购置田产进而成为士绅地主。科举社会的官僚身份之非世袭性又增加了官僚后代(尤其是二三代之后)沦为平民的概率。而平民又可凭籍科举取得功名,从而再次卷入“士绅一官僚一地主”之间的精英循环。
正是由于科举社会为天下士子提供了相对均等的考试与入仕机会,故在历代科举考试中,来自于各地的贫寒之士占据了较大数量,也包括当时社会地位极低的市井之子。诸多士子潦倒不第者,皆再接再厉,反复应试不止,觊觎一官,老死不止。其个性特征、精神气质无不纳入科场规范,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无所恨。从此,士子乐书,百姓乐业,社会安定,是故乱不起于中国,而起于夷狄。
科举制度的“机会均等”所造成的社会流动性对于古代中国官僚政治的延续与发展意义何在?
一方面,精英阶层处于不断吐故纳新的新陈代谢状态有利于延续中国古代官僚政体的生命力。科举体制为历代官僚集团从社会各阶层吸纳“德才兼备”科举士子提供了制度支撑。官僚的非世袭性使统治阶层内部的部分成员不断地流动出政治领域,而平民阶层中的“学优者”以“知识”作为通行证而被权力回收到政治精英阶层,成为官僚集团的新鲜血液,使中国传统社会的精英阶层始终处于吐故纳新的过程中,这对于延续官僚政体的生命力可谓是功不可没。统治者借助这一体制性力量,完成着对优质人力资源的开掘和吸纳以及官僚集团的新陈代谢,官僚政治的主体和后备军源源不断地得以复制。
另一方面,社会价值高度一体化有利于增强社会各阶层的政治认同感。“以科举为核心的教育制度与精英选拔制度,既是维系社会精英与政治精英相互依存关系的纽带,也是维系社会各阶层对君主、儒家意识形态和国家权威效忠的基础。”科举士子读书谋取功名的过程实质就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以儒学为立身行事的政治社会化(Political socialization)过程。因为只有按照统治阶级钦定的儒家经典所主导的价值规范来应试的人,才能获得功名地位,这就使得天下士子为应试而浸润于儒家经典之中;此外,科举制度均等入仕机会所形成的“士绅一官僚一地主”生态循环,使得儒家价值规范在各精英阶层的对流中得以广泛的认同与普及,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文化而一统天下之局面日趋巩固,其在凝聚社会各阶层的同时增强了社会政治认同感。
科举制度在形式上标榜“唯才是举”,注重机会均等,强调公正、公开、公平。与西方的贵族等级制、政党分肥制相比,它“没有操纵的提名,没有伪君子卑鄙的争夺,没有两党可耻的争霸,没有混战或腐化的选举,没有仅凭巧言而能登入仕途的现象,在最善的本意下,它是民主的,因为它给人争取领导和职位的机会是平等的。”事实已经证明,科举制度的“天下至公”之美誉名符其实。应当肯定,在“士舍科举之外,他无进取之门。苟有毫隙可乘,则营回以趋之,冒法以为之。明知其罪,不暇顾矣”的情势之下,科举制度能高举公平公正之大旗,矢志不渝地追求社会正义,捍卫科考公平客观性,实属不易。
对于科举制度的公平、公正性,胡适先生作过精彩的评述:科举“这种制度确实十分客观、十分公正,学子们若失意考场,也极少埋怨考试制度不公。……它是一个公正的制度,即使是最贫贱家庭的男儿也能够通过正常的竞争程序而爬升到帝国最荣耀、最有权力的职位上。经过这种制度的长期训练,中国人心中已形成了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政府应掌握在最能胜任管治工作的人 变为相对的“以文取士”原则。国家行科举的目的是为了选择全国各地的士子加入文官队伍,而非完全的智商测试,而这正是皇帝保护北方士子的原因所在。就全国政治利益而言,“分地而取”显然有利于社会各阶层的整合,有利于政治稳定。这亦正是“分地而取”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日高考的政治原因。
遗憾的是,今日高考的“分地招生配额制度”与古代科举“分地取士”,可谓是“表面继承,实质背离”。古代科举“分地取士”是偏向在科举考试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北方士子以求得到北方士大夫集团的政治认同。而今日“分地招生配额制度”却执意倾向强势群体——大城市学生。古往今来,教育本始终是推动社会公正的利器,为每个不分贫富贵贱的国民,提供改善命运的愿景,但面对诸多不公,当今教育黯淡失色,失去了传统科举赋予教育的道义色彩,反而造就与扩大了阶层鸿沟。如果某一天,因国民占有教育资源不平等而导致社会政治认同的危机,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谁都不愿面对的。
一部中国考试史实际是中国人追求公平的历史。由于中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差别很大,每年参加高考的几百万考生不是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起点公平”只是一个很难实现的善良的愿望。针对“教育公平”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的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此,教育部部长周济近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表示“要把教育公平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来抓”。
3 穷人教育:中国高等教育之理性选择
2007年9月9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师范大学与免费师范生座谈会上,指出:“以前讲过穷人经济学,今天讲讲穷人的教育学……学校的大门是向人人的。让所有贫困家庭的子女都能上大学,真正享有教育的平等权利,这就是穷人教育学。”
古代科举实质就是穷人教育。一方面,科举教育是一种低成本的教育。中国古代社会的底层家族之所以常常“挟至奢之望”,是因为科举考试是一种古代人文经典的廉价教育,所需书籍仅为四书五经;另一方面,“知识”是硬通货,是穷人踏入仕途的唯一通行证。在科举社会,“知识”有如孙悟空脑袋上的三根毫毛,无所不能。“田舍郎”在知识的武装下,“暮登天子堂”绝非神话。可谓是“奋起于考场之间,闻达于庙堂之上”。从唐朝到清朝,在被录用为“进士”的约10万人中,半数属于过去三代都是无名白丁的平民家庭。北宋仁宗一朝的13榜进士中,有12人出身于平民之家。
以史为鉴,当今中国如何实施温家宝总理“穷人教育”理念以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笔者认为,贵在坚持以下五项教育公平原则:
1)资源分配均等的原则(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equality)。这是一项体现“起始性、横向性”公平的教育原则,既需要保证包括教育财政公平,同时亦要打破目前非正义的招生指标制度。作为国立大学,在现有框架下,能否借鉴科举制度机会均等教育理念,在指标调整上公平对待全国各省(区)与高校所在地以避免制造出新的不平等?这是践行资源分配均等原则过程中应当做出理性思考的问题。
教育公平应是受教育者在受教育的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这就要求在最大范围内让各地考生按照同一标准公平竞争。近年来,所谓“教育移民”屡禁不止,治本之策就是要取消重点名校省际配额制度。借鉴科举社会“以文定人”机会均等取士理念,科学合理地把招生计划下达到各省,使考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时候,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从而实现“起点的公平”。
2)财政中立的原则(fiscal neutrality)。基本定义是:每个学生的公共教育经费开支上的差异不能与本学区的富裕程度相关。这项原则保证上一级政府能够通过对下级政府、学校不均等的财政拨款,克服所辖学区间、城乡间的教育经费差异,保证学生获得均等机会。才能大致相等者能得到大致相同的教育机会。排除人为条件的束缚,使家境贫寒而较有天资者能有条件接受高等教育。
当今中国沿海地区与中西部贫困的教学软硬件可谓是天壤之别。因此,中央财政拨款应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而不能仅仅靠“县财政”。毕竟作为非制度性的“希望工程”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而所谓的“免费师范生”制度,因为僧多粥少,具体到县镇,也仅是0.5%的学生可以享受这一“教育免费午餐”。
3)调整特殊需要的原则(adjustments for speci-alneeds)。对少数民族(种族)学生、非母语学生、偏远地区及居住地分散的学生、贫困学生、身心发展有障碍的学生和女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财政拨款。这正是罗尔斯《正义论》中“给最不利者以最有利条件”之正义原则,即给那些天赋最低者以最优厚的物质条件和手段,次低者以次优厚的条件和手段,以此类推。这就需要国家“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的原则(cost sharing and cost recovery)。遵循成本应该由所有获益者分担的原则,要求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取一定的教育费用,并对部分学生采取“推迟付费”的办法,是一种纵向性公平。有专家提出:对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可改革学生交学费的时间,以“能力换学费”,将交学费的时间由学年初改到学年末,根据成绩评定学生交费额度,把学费和奖贷学金结合起来。这符合教育公平原则。
5)公共资源从富裕流向贫困的原则(transmit-ring the public resource from the rich to the poor)。这是现阶段各国学者判断教育资源分配是否公平的最终标准,是教育财政公平的最高目标,也是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最根本的财政要求。城乡受教育机会的不均衡历来被视为教育不公而屡遭抨击,最能说明问题的就是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城乡分布差距越来越大。据国家相关课题组调查显示,目前城市人口拥有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
长期以来,壁垒森严的城乡二元体制在教育资源分配上无条件地向城市倾斜,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报告称,以2002年为例,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全部教育投入的23%。当被称为“推动社会公正之利器”的教育,竟需要身份、地域、户口等附加值来增添砝码时,作为期望通过教育获取上升空间、改变命运的公民,还能期待什么?
需要澄清的是,穷人教育学的根本主张不是给钱,而是给一种公平公正的教育制度。换言之,让穷人摆脱“弱势”的办法,不是通过“希望工程”、“贷款入学”等施舍救济来改善现状,而是通过确立公平公正的制度,打破已有的垄断,恰如古代科举社会击碎“世官制”的铜墙铁壁,使“现代贵族”不能凭借已有的优势永久地抵挡“下层平民”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