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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行政行为撤回的范畴,需与行政行为撤销、终止等慨念进行辨析„在“依法律行政”的法治理念要求下,行政行为撤回制度需要在维持法的安定性的同时,回应情势变更之下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行政行为撤回可通过“经法规而法律”的思路找到其规范依据。撤回权限应该归属行政行为作出的原机关,撤回事实的具体规则应该根据“美浓部三原则”加以确立。程序设计上,行政行为撤回制度应至少包括程序启动、决定作出、救济提供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