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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7月6日,孙先生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 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 700元/月”。
入职两个多月后,公司向孙先生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几天后,孙先生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经裁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近8千元的工资差额和1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孙先生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公司指出,合同中的试用期工资97 000元/月系笔误,之前一直按9 7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孙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公司还指出,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其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而且,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孙先生则辩称,自己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但应支付孙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 230元。
評述
(一)合同管理有待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要求,“企业确定选聘人员后,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企业之本在于用人,劳动合同则是承载了公司与员工权利与义务约定的法定文书。不管是正式用工合同还是试用期合同,企业都应将双方权利、义务列举详尽,其中关于员工月薪的约定是劳动合同重要项目之一。本案例中,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误将月工资9 700元写成了9.7万元,从而引发索赔纠纷。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中薪金额无效,驳回了孙先生追索“工资差额”的申请,但公司在工资数字上出现错误,反映其对合同管理过于疏忽,欠缺严谨规范的核对和审核。
(二)用人审查不够严格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
企业对用人的审查应该从方方面面进行。本案中,技校毕业的孙先生隐瞒了自身真实学历,但简历、员工登记内容并不一致,漏洞明显。公司却没有对孙先生信息填写不一致的情形进行询问和质疑,而是继续用工两个多月,说明人事招聘制度不够规范和严格。此外,公司在试用后才发现孙先生的工作能力无法达到工作所需水平,说明在招聘过程中没有对员工的工作能力作出合理正确的预判,也反映出该单位在员工招聘水准上存在薄弱环节。
(三)员工离职记录无操作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员工退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
本案例中,公司声称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孙先生则称,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法院最终取信了孙先生的言词,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很显然,公司在孙先生离职的时候没有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致使空口无凭,只好认栽。
虽然本案中公司损失的金额并不是特别巨大,但是也给了众多企业一个警示——万万不可办错事、用错人。同时,这个案例也说明,加强对内部的风险防控是企业提高运转效率、规避无谓麻烦琐事的无上之选。
2015年7月6日,孙先生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 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 700元/月”。
入职两个多月后,公司向孙先生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几天后,孙先生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经裁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近8千元的工资差额和1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孙先生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公司指出,合同中的试用期工资97 000元/月系笔误,之前一直按9 7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孙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公司还指出,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其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而且,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孙先生则辩称,自己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但应支付孙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 230元。
評述
(一)合同管理有待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要求,“企业确定选聘人员后,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企业之本在于用人,劳动合同则是承载了公司与员工权利与义务约定的法定文书。不管是正式用工合同还是试用期合同,企业都应将双方权利、义务列举详尽,其中关于员工月薪的约定是劳动合同重要项目之一。本案例中,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误将月工资9 700元写成了9.7万元,从而引发索赔纠纷。虽然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中薪金额无效,驳回了孙先生追索“工资差额”的申请,但公司在工资数字上出现错误,反映其对合同管理过于疏忽,欠缺严谨规范的核对和审核。
(二)用人审查不够严格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
企业对用人的审查应该从方方面面进行。本案中,技校毕业的孙先生隐瞒了自身真实学历,但简历、员工登记内容并不一致,漏洞明显。公司却没有对孙先生信息填写不一致的情形进行询问和质疑,而是继续用工两个多月,说明人事招聘制度不够规范和严格。此外,公司在试用后才发现孙先生的工作能力无法达到工作所需水平,说明在招聘过程中没有对员工的工作能力作出合理正确的预判,也反映出该单位在员工招聘水准上存在薄弱环节。
(三)员工离职记录无操作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员工退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
本案例中,公司声称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孙先生则称,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法院最终取信了孙先生的言词,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很显然,公司在孙先生离职的时候没有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致使空口无凭,只好认栽。
虽然本案中公司损失的金额并不是特别巨大,但是也给了众多企业一个警示——万万不可办错事、用错人。同时,这个案例也说明,加强对内部的风险防控是企业提高运转效率、规避无谓麻烦琐事的无上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