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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受虐妇女杀夫案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采取以暴制暴方法引发的一类特殊杀人案件。就司法实践而言,我国关于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现状引来许多质疑和批判,学界普遍呼吁对受虐妇女从轻量刑。构建受虐杀夫案轻刑化的量刑标准既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受虐妇女综合症、期待可能性等理论的支持,又有保护妇女权益、实现法律正义价值追求的重要意义。本文以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理论为支撑,通过对量刑现状的分析,量刑基准、量刑情节与量刑方法的讨论,提出构建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使受虐妇女能够获得轻刑化的量刑。
关键词:受虐妇女;量刑标准;量刑情节;量刑方法;轻刑化
从家庭暴力问题进入到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领域以来,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各地法院出现的同类案件不同判决以及量刑过重的问题饱受争议,正是由于我国法律至今仍未作出相关明确规定,为上述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建构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统一量刑标准,既有理论的支持,又有现实的必要。
一、受虐妇女杀夫轻刑化的理论依据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当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注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承认受虐妇妇女杀夫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定性上,我们不仅应当适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等,而且也应当充分考虑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对象、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法官可以通过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考量,对杀夫受虐妇女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认定,从而对受虐妇女作出公正、合理的量刑。
(二)“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是目前学界为受虐妇女的轻刑化量刑而提出的一种理论依据。它源自西方的女权主义法律改革运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专家证言的方式作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正当防卫的辩护依据。这一理论的应用,使得西方很多受虐妇女得以无罪释放、减轻或从轻处罚。而这一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虽有尝试,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在最终的定罪量刑中并未将其作为证据采用。因此,尽管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理论得到学界的推崇,但却始终没能进入我国的诉讼程序。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
调查发现,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往往是在一种对社会及对生活绝望的心理下实施的。长期的虐待、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援助以及反抗的无效,使她们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精神达到崩溃。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期待一个长期遭受虐待的妇女通过适法行为来解救自己。西方许多国家也正是对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进行期待可能性的分析,从而认定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除上述理论之外,还有被害人过错理论、受虐妇女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理论等,这些理论的指向均为实现对受虐妇女的从宽处罚,使其获得较低的宣告量刑。
二、国内外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现状的比较
(一)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现状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类似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跨度之大,各地法院的量刑从死刑到缓刑不等。“幸运”的妇女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杀人并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可以获得缓刑的判决;反之,则基本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尽管近年来,有轻刑化的量刑趋势,但缺乏法律的明确量刑规定,亦并成为定制。
(二)国外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
相较于目前我国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存在差距大、标准不统一且普遍偏重的现状,国外一些法治国家则通过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构建了一整套完整的量刑体系,对受虐妇女杀夫作出了区别于普通杀人罪的量刑。
在美国,基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专家对受虐妇女作出的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被法庭采信,辩护律师也可以以此为受虐妇女作无罪辩护,使得广大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得到了从宽处理。除此之外,对于无法作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的妇女,人们还发起了对受虐妇女的“宽大处理运动”,并得到了国家认可。同时,其量刑程序中的缓刑官调查报告也有利于对受虐妇女杀夫行为作出轻刑化的量刑。
在俄罗斯,刑法典对故意杀人罪作出了详细的划分。既在总则中规定了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而实施犯罪是减轻处罚的情节,又在分则中规定了激情状态中杀人罪,判处3年以下限制自由,或3年以下剥夺自由。①德、日也同样对此作出了详细区分,设置诸如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及精神异常杀人等类型,对于这类杀人罪一般都能获得较轻的处罚。受虐妇女杀夫案则通常被归类为此而获得轻判。
综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刑法典都基本上对故意杀人作出了比较详细的区分,受虐妇女因此可以获得法定的从轻判决。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典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则过于笼统,“情节较轻”的认定也缺乏具体标准,因此对于受虐妇女杀夫这类特殊杀人案件也通常按普通故意杀人罪判处较重的刑罚。
三、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标准的构建
受虐妇女在杀夫案件中既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法律应当作出不同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设置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在情节较轻杀人罪的量刑幅度内确立量刑的基准刑。
(一)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基准的确立
现行刑法理论所讨论的量刑基准,是指暂时不考虑(排除)各种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时,对某个犯罪所应确定的刑罚。②也有观点认为可分两个方面理解量刑基准:其一量刑基准与量刑原则相近似;其二是指对抽象个罪在不考虑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如何分配具体的刑罚量。③受虐妇女杀夫案是一个具体的个罪,其量刑基准应在不考虑各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确立。
1.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基准之点与幅的讨论
点与幅之争是目前刑法学界关于确立量刑基准讨论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幅的理论认为:量刑基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是一个精确的数值或点,多数情况下,其只可能是一个幅度(刑法为绝对确定刑的除外),与法定刑幅度相比,其只是域的范围较为紧缩而已。④点的理论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只能是某个特定的刑罚点,而不是幅度;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常常是一种唯一的存在,即使人们不能确定地把握这个点,但也不能否认这个点的存在。⑤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受虐妇女杀夫的量刑普遍过重,幅的理论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对受虐妇女杀夫的轻刑化量刑。只有确定一个具体的刑罚点,作为刑罚裁量的上限,才能避免对受虐妇女不必要的重刑,减小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差距。如我国江苏省高院在量刑标准的试点中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量刑基准为五年有期徒刑。 2.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的讨论
关于量刑基准的确定方法,我国学界存在多种观点,主要有中线论、分格论、形势论、主要因素论、危害行为论、实证论、谦抑中间格论、犯罪细节论、分类确定论等方法。但目前付诸司法实践的只有中线论。有学者通过选取样本,进行定量分析,对法定刑中线和裸刑均值进行比较,证明取均值比取中线更具合理性⑥但笔者认为此方法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并不可行。其一,由于目前我国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普遍在故意杀人的第一幅度内,第二幅度为极少数,以这样的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有学者2013年对陕西省女子监狱以暴制暴女性犯罪的调查数据显示,76%的妇女判处故意杀人罪;90%以上的妇女量刑在10年以上。⑦其二,我国虽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情节较轻的量刑,但笔者查阅北大法宝网上公布的数百个故意杀人罪的判决案例,只要是既遂,几乎没有情节较轻的量刑,因此定量分析方法对确定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基准并不可行。
基于司法实践的操作性需要以及实现对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均衡的考量,借鉴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的做法,笔者认为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基准刑应在情节较轻的3~10年范围内确定为6年有期徒刑。
3.量刑基准的确定主体
有学者赞同量刑基准点由司法机关确定,但不赞同由最高院进行确定,理由是我国地域发展的差异,在法律上无法做到“一刀切”,设立统一的基准点。⑧笔者认为,受虐妇女尽管身处不同地区,但都遭受着同样的暴力虐待,有着类似的量刑情节,不能因地区的差异而确定不同的量刑基准,作出不一样的量刑,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所以,这类案件应由最高院确定统一的量刑基准,各地方可通过量刑情节进行调整,使得判决的宣告刑符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
(二)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情节的划分
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情节的划分是构建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标准体系的基本元素,也是调节受虐妇女刑罚的重要杠杆。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量刑情节存在多种划分类别,文章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情节从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个方面进行细分。
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在法定量刑情节方面,主要认定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后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在酌定量刑情节方面,可从六个方面进行细分:①从犯罪主观方面考量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②从犯罪客观方面考量犯罪的手段及犯罪时间和地点;③从犯罪主体方面考量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一贯品行表现;④从罪后态度方面考量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⑤从被害人方面考量被害人过错及被害人谅解;⑥考虑案件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其中包括民愤和对当地居住环境的影响等。这些情节将作为下文量刑标准构建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不仅应当考虑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还应当对刑法所没有明确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考虑,综合作出判决。受虐妇女杀夫案之所以普遍量刑过重,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法院在量刑时并未重视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考量,因而无法对受虐妇女作出轻刑化的量刑。因此,将酌定量刑情节纳入到量刑标准体系中,不仅是笔者主张对受虐妇女轻刑化量刑的主要依据,也是未来实现对受虐妇女量刑法定化的重要依据。
(三)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标准系统模式的建构
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是在定性受虐杀夫案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基础之上,确定一个具体的刑期作为基准刑,然后结合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犯罪量刑情节,建立一个量刑标准的公式。通过对量刑情节赋予相应的量刑数值,以数学公式化的方法确立量刑标准。
笔者构建的量刑标准以量刑基准刑6年有期徒刑,量刑情节的基础分值为100分。首先将法院认定的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情节对应上述表二中的所规定的量刑数值,然后将所有的量刑情节分值相加,得出量刑情节的总分,最后适用公式:宣告刑量=基准刑×(1-量刑情节总分/基础分值100分),得出宣告刑量。当然,最终得出的宣告刑量并不总是整数,如以情节总分35分为例,得出的宣告量刑为3.9年,换算成时间必须得精确到“天、小时”,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并不会如此精细化。涉及到这类情况,法官仍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公式的结果只是作为其裁量的主要依据。而对中间幅度数值不作考量则是为了避免量刑情节的复杂化及数值考量的宽泛化,不能取得受虐妇女的轻刑化量刑的效果。
以刘栓霞案为例,根据该表进行分析:一方面,刘栓霞虽是被动归案,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另一方面,刘栓霞是因遭受丈夫长达12年的暴力虐待而被逼毒杀其夫,但其投毒后又积极组织对其进行救助;而在主体方面,刘仍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照顾,且在案件发生后,全村400多位村民上书为其求情,甚至被害人的父亲及弟弟等近亲属亦请求对其从轻判决。据此,我们可以认定刘栓霞杀夫案完全具备上述表格所列的所有量刑情节,其量刑总分合计为50分,代入公式计算,宣告刑=6×(1-50/100)=3,因此根据此量刑标准公式可以对其适用3年有期徒刑。
上述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是笔者在综合对量刑方法和量刑情节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较强的系统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其仍有一些不成熟之处,如受虐妇女遭受“长期”暴力虐待的标准评判和相关的量刑证据取证等需要更多相关司法制度的配合与完善。
四、结语
在世界各国普遍对其轻刑化量刑的背景下,我们提出构建受虐杀夫案的量刑标准,主张对我国受虐妇女杀夫行为也应当从轻处罚,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公平处理,而且对我国法制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受虐妇女杀夫的轻刑化量刑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其次,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的统一有利于解决同类案件量刑差距大的问题;再者,构建对受虐妇女杀夫的量刑标准有利于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作出不同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和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求。构建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是轻刑化量刑推进,也使该类案件在同案不同判、量刑过重的争议漩涡中得到解脱。
注释:
①马照平,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P46
②张明楷著,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P497
③肖世杰,中德(日)量刑基准之比较研究[J].法学家,2009年05期,P83
④沈亚平、曹玉江,量刑基准研究[J].河北法学,2012年08期,P190
⑤张明楷著,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P497
⑥白建军著,刑法规律与量刑实践—刑法现象的大样本考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第1版,P182-189
⑦杨红霞,女性以暴制暴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分析[J].政法学刊,2013年06期,P37
⑧臧冬斌,量刑基准点的确定方法[J],政治与法律,2009年04期,P144
参考文献:
[1]包雯、张亚军、翟海峰、王韬著,家庭暴力引发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
[2]赵秉志、彭新林编著,量刑情节与量刑方法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
[3]王恩海,论量刑基准的确定[J],法学,2006年第11期
[4]叶旺春著,量刑监督体系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
[5]朱平著,量刑规则实证分析[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作者简介:
温定军,男(1991年8月生~),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就读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刘忠毅,女(1990年8月生~),广西百色市人,现就读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注:本文属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产出论文;项目名称: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研究;项目编号:gxun-chx2014020。
关键词:受虐妇女;量刑标准;量刑情节;量刑方法;轻刑化
从家庭暴力问题进入到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领域以来,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各地法院出现的同类案件不同判决以及量刑过重的问题饱受争议,正是由于我国法律至今仍未作出相关明确规定,为上述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建构受虐妇女杀夫案的统一量刑标准,既有理论的支持,又有现实的必要。
一、受虐妇女杀夫轻刑化的理论依据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当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注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承认受虐妇妇女杀夫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定性上,我们不仅应当适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等,而且也应当充分考虑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对象、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法官可以通过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考量,对杀夫受虐妇女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认定,从而对受虐妇女作出公正、合理的量刑。
(二)“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是目前学界为受虐妇女的轻刑化量刑而提出的一种理论依据。它源自西方的女权主义法律改革运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专家证言的方式作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正当防卫的辩护依据。这一理论的应用,使得西方很多受虐妇女得以无罪释放、减轻或从轻处罚。而这一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虽有尝试,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在最终的定罪量刑中并未将其作为证据采用。因此,尽管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理论得到学界的推崇,但却始终没能进入我国的诉讼程序。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
调查发现,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往往是在一种对社会及对生活绝望的心理下实施的。长期的虐待、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援助以及反抗的无效,使她们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精神达到崩溃。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期待一个长期遭受虐待的妇女通过适法行为来解救自己。西方许多国家也正是对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进行期待可能性的分析,从而认定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除上述理论之外,还有被害人过错理论、受虐妇女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理论等,这些理论的指向均为实现对受虐妇女的从宽处罚,使其获得较低的宣告量刑。
二、国内外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现状的比较
(一)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现状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类似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跨度之大,各地法院的量刑从死刑到缓刑不等。“幸运”的妇女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杀人并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可以获得缓刑的判决;反之,则基本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尽管近年来,有轻刑化的量刑趋势,但缺乏法律的明确量刑规定,亦并成为定制。
(二)国外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
相较于目前我国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存在差距大、标准不统一且普遍偏重的现状,国外一些法治国家则通过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构建了一整套完整的量刑体系,对受虐妇女杀夫作出了区别于普通杀人罪的量刑。
在美国,基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专家对受虐妇女作出的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被法庭采信,辩护律师也可以以此为受虐妇女作无罪辩护,使得广大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得到了从宽处理。除此之外,对于无法作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的妇女,人们还发起了对受虐妇女的“宽大处理运动”,并得到了国家认可。同时,其量刑程序中的缓刑官调查报告也有利于对受虐妇女杀夫行为作出轻刑化的量刑。
在俄罗斯,刑法典对故意杀人罪作出了详细的划分。既在总则中规定了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而实施犯罪是减轻处罚的情节,又在分则中规定了激情状态中杀人罪,判处3年以下限制自由,或3年以下剥夺自由。①德、日也同样对此作出了详细区分,设置诸如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及精神异常杀人等类型,对于这类杀人罪一般都能获得较轻的处罚。受虐妇女杀夫案则通常被归类为此而获得轻判。
综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刑法典都基本上对故意杀人作出了比较详细的区分,受虐妇女因此可以获得法定的从轻判决。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典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则过于笼统,“情节较轻”的认定也缺乏具体标准,因此对于受虐妇女杀夫这类特殊杀人案件也通常按普通故意杀人罪判处较重的刑罚。
三、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标准的构建
受虐妇女在杀夫案件中既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法律应当作出不同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设置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在情节较轻杀人罪的量刑幅度内确立量刑的基准刑。
(一)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基准的确立
现行刑法理论所讨论的量刑基准,是指暂时不考虑(排除)各种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时,对某个犯罪所应确定的刑罚。②也有观点认为可分两个方面理解量刑基准:其一量刑基准与量刑原则相近似;其二是指对抽象个罪在不考虑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如何分配具体的刑罚量。③受虐妇女杀夫案是一个具体的个罪,其量刑基准应在不考虑各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确立。
1.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基准之点与幅的讨论
点与幅之争是目前刑法学界关于确立量刑基准讨论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幅的理论认为:量刑基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是一个精确的数值或点,多数情况下,其只可能是一个幅度(刑法为绝对确定刑的除外),与法定刑幅度相比,其只是域的范围较为紧缩而已。④点的理论认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只能是某个特定的刑罚点,而不是幅度;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常常是一种唯一的存在,即使人们不能确定地把握这个点,但也不能否认这个点的存在。⑤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受虐妇女杀夫的量刑普遍过重,幅的理论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对受虐妇女杀夫的轻刑化量刑。只有确定一个具体的刑罚点,作为刑罚裁量的上限,才能避免对受虐妇女不必要的重刑,减小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差距。如我国江苏省高院在量刑标准的试点中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量刑基准为五年有期徒刑。 2.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的讨论
关于量刑基准的确定方法,我国学界存在多种观点,主要有中线论、分格论、形势论、主要因素论、危害行为论、实证论、谦抑中间格论、犯罪细节论、分类确定论等方法。但目前付诸司法实践的只有中线论。有学者通过选取样本,进行定量分析,对法定刑中线和裸刑均值进行比较,证明取均值比取中线更具合理性⑥但笔者认为此方法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并不可行。其一,由于目前我国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普遍在故意杀人的第一幅度内,第二幅度为极少数,以这样的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有学者2013年对陕西省女子监狱以暴制暴女性犯罪的调查数据显示,76%的妇女判处故意杀人罪;90%以上的妇女量刑在10年以上。⑦其二,我国虽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情节较轻的量刑,但笔者查阅北大法宝网上公布的数百个故意杀人罪的判决案例,只要是既遂,几乎没有情节较轻的量刑,因此定量分析方法对确定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基准并不可行。
基于司法实践的操作性需要以及实现对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均衡的考量,借鉴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的做法,笔者认为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基准刑应在情节较轻的3~10年范围内确定为6年有期徒刑。
3.量刑基准的确定主体
有学者赞同量刑基准点由司法机关确定,但不赞同由最高院进行确定,理由是我国地域发展的差异,在法律上无法做到“一刀切”,设立统一的基准点。⑧笔者认为,受虐妇女尽管身处不同地区,但都遭受着同样的暴力虐待,有着类似的量刑情节,不能因地区的差异而确定不同的量刑基准,作出不一样的量刑,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所以,这类案件应由最高院确定统一的量刑基准,各地方可通过量刑情节进行调整,使得判决的宣告刑符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
(二)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情节的划分
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情节的划分是构建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标准体系的基本元素,也是调节受虐妇女刑罚的重要杠杆。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量刑情节存在多种划分类别,文章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情节从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个方面进行细分。
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在法定量刑情节方面,主要认定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后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在酌定量刑情节方面,可从六个方面进行细分:①从犯罪主观方面考量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②从犯罪客观方面考量犯罪的手段及犯罪时间和地点;③从犯罪主体方面考量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一贯品行表现;④从罪后态度方面考量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⑤从被害人方面考量被害人过错及被害人谅解;⑥考虑案件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其中包括民愤和对当地居住环境的影响等。这些情节将作为下文量刑标准构建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不仅应当考虑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还应当对刑法所没有明确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考虑,综合作出判决。受虐妇女杀夫案之所以普遍量刑过重,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法院在量刑时并未重视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考量,因而无法对受虐妇女作出轻刑化的量刑。因此,将酌定量刑情节纳入到量刑标准体系中,不仅是笔者主张对受虐妇女轻刑化量刑的主要依据,也是未来实现对受虐妇女量刑法定化的重要依据。
(三)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标准系统模式的建构
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是在定性受虐杀夫案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基础之上,确定一个具体的刑期作为基准刑,然后结合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犯罪量刑情节,建立一个量刑标准的公式。通过对量刑情节赋予相应的量刑数值,以数学公式化的方法确立量刑标准。
笔者构建的量刑标准以量刑基准刑6年有期徒刑,量刑情节的基础分值为100分。首先将法院认定的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情节对应上述表二中的所规定的量刑数值,然后将所有的量刑情节分值相加,得出量刑情节的总分,最后适用公式:宣告刑量=基准刑×(1-量刑情节总分/基础分值100分),得出宣告刑量。当然,最终得出的宣告刑量并不总是整数,如以情节总分35分为例,得出的宣告量刑为3.9年,换算成时间必须得精确到“天、小时”,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并不会如此精细化。涉及到这类情况,法官仍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公式的结果只是作为其裁量的主要依据。而对中间幅度数值不作考量则是为了避免量刑情节的复杂化及数值考量的宽泛化,不能取得受虐妇女的轻刑化量刑的效果。
以刘栓霞案为例,根据该表进行分析:一方面,刘栓霞虽是被动归案,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另一方面,刘栓霞是因遭受丈夫长达12年的暴力虐待而被逼毒杀其夫,但其投毒后又积极组织对其进行救助;而在主体方面,刘仍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照顾,且在案件发生后,全村400多位村民上书为其求情,甚至被害人的父亲及弟弟等近亲属亦请求对其从轻判决。据此,我们可以认定刘栓霞杀夫案完全具备上述表格所列的所有量刑情节,其量刑总分合计为50分,代入公式计算,宣告刑=6×(1-50/100)=3,因此根据此量刑标准公式可以对其适用3年有期徒刑。
上述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是笔者在综合对量刑方法和量刑情节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较强的系统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其仍有一些不成熟之处,如受虐妇女遭受“长期”暴力虐待的标准评判和相关的量刑证据取证等需要更多相关司法制度的配合与完善。
四、结语
在世界各国普遍对其轻刑化量刑的背景下,我们提出构建受虐杀夫案的量刑标准,主张对我国受虐妇女杀夫行为也应当从轻处罚,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公平处理,而且对我国法制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受虐妇女杀夫的轻刑化量刑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其次,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的统一有利于解决同类案件量刑差距大的问题;再者,构建对受虐妇女杀夫的量刑标准有利于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作出不同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和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求。构建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是轻刑化量刑推进,也使该类案件在同案不同判、量刑过重的争议漩涡中得到解脱。
注释:
①马照平,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P46
②张明楷著,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P497
③肖世杰,中德(日)量刑基准之比较研究[J].法学家,2009年05期,P83
④沈亚平、曹玉江,量刑基准研究[J].河北法学,2012年08期,P190
⑤张明楷著,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P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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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杨红霞,女性以暴制暴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分析[J].政法学刊,2013年06期,P37
⑧臧冬斌,量刑基准点的确定方法[J],政治与法律,2009年04期,P144
参考文献:
[1]包雯、张亚军、翟海峰、王韬著,家庭暴力引发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
[2]赵秉志、彭新林编著,量刑情节与量刑方法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
[3]王恩海,论量刑基准的确定[J],法学,2006年第11期
[4]叶旺春著,量刑监督体系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
[5]朱平著,量刑规则实证分析[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作者简介:
温定军,男(1991年8月生~),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就读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刘忠毅,女(1990年8月生~),广西百色市人,现就读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注:本文属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产出论文;项目名称: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研究;项目编号:gxun-chx201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