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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倾向性新闻是指行为人虽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台、期刊杂志、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传播了真实的情况,但报道的内容带有明显的主观好恶。本文首先分析了倾向性新闻形成的原因,后从法学角度分析了导向性新闻导致他人的权益遭到侵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关键词:倾向性 新闻 侵权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范围也越来越广。信息传播也在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比如说倾向性新闻是否侵权的问题。
2011年5月28日山东商报的一则题为《膨大剂传言致海南西瓜烂市 农民欲哭无泪》的新闻引发了我的思考。报道中称"四川攀枝花、海南文昌等地几万亩西瓜滞销在田里,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引起人们恐慌的'膨大剂'传闻","海南省西瓜协会秘书长认为,西瓜降价滞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5月份相继出现了两次媒体不实或片面报道造成的。一次是5月初四川某媒体报道西瓜注射增甜剂,食用注水西瓜对人体有害,以致价格跳水。第二次是10多天前,江苏镇江丹阳曝出膨大剂致西瓜爆炸的消息,称人吃了用膨大剂种植的西瓜对身体有害。到江苏的膨大剂报道出来以后,说可以致癌,瓜价就全乱了"。
近几年来,不止是西瓜,香蕉、猪肉等农产品、类似"霸王"洗发水的其他种类的产品也一次次遭到倾向性新闻的打击,每一次都会造成相应产品价格大跌,即便后来澄清了传闻,依然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一次倾向性新闻的报道轻则毁掉一批农民,重则毁掉一个产业。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倾向性新闻侵权没有做具体规定。本文首先对倾向性新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其次从法学角度阐述为何倾向性新闻构成侵权,最后探讨倾向性新闻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倾向性新闻报道侵权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对当事人心理的揣测
受西方媒体"新新闻主义"思想的影响,记者常常根据采访事实来揣测被访者的心理以及整个新闻事件的发展过程,从而构成新闻来进行报道。以此种方式进行报道,其主观倾向性可想而知。
(二)记者的采访、报道方式问题
新闻的三大特征:真实性、及时性、简明性。这就要求记者在写新闻报道时,应当亲临事件现场。对于一些无法及时亲临的瞬间事件,为了求得新闻的真相,记者应当持中立的态度采访所有当事人或目击者,力求还原事件的真相,而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妄下定论更是不可取的。
(三)新闻行业竞争加剧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各行各业尤其是新闻行业也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这种情况导致新闻行业之间,新闻行业内部记者之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在这样一个浮躁的环境下,倾向性新闻更容易产生。
二、倾向性新闻可以构成侵权的原因
倾向性新闻侵权的客体为公民各类合法权益,主体为新闻单位、作者,客观上要求使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这种主体、客体、危害后果的限定就构成了倾向性新闻一般的构成要件。由此可以看出,倾向性新闻侵权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都必须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之一是对社会上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报道,但若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民法规定,若未使他人的权益遭受任何损害,无论何种行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倾向性新闻侵权的责任认定中亦是如此。倾向性新闻内容虽然主观性很强,部分事实与真实情况有出入,但没有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则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相反,若使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必须与倾向性新闻报道有关,若倾向性新闻报道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倾向性新闻侵权。
第四,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在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在倾向性新闻侵权中,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三、倾向性新闻侵权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此条规定,如果倾向性新闻达到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程度,构成犯罪,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1.下达违规通知单;2.通报批评;3.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按照此条规定,倾向性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如果尚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制裁。
(三)民事责任
我国1997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还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四、小结
笔者通过本文分析了倾向性新闻形成的主要原因,并法学角度分析了导向性新闻导致他人的权益遭到侵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希望能够使读者有所收获。
参考文献:
[1]卢大振,卢建明著:《新闻侵权》,济南出版社,2004年2月。
[2]唐瑜著:《讨论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经济与法》,2009年08期 。
[3]顾理平著:《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4月。
[4]林荣强著:《新闻失实论》,中国新闻出版社,1986年3月。
[5]徐迅著:《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6月。
关键词:倾向性 新闻 侵权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范围也越来越广。信息传播也在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比如说倾向性新闻是否侵权的问题。
2011年5月28日山东商报的一则题为《膨大剂传言致海南西瓜烂市 农民欲哭无泪》的新闻引发了我的思考。报道中称"四川攀枝花、海南文昌等地几万亩西瓜滞销在田里,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引起人们恐慌的'膨大剂'传闻","海南省西瓜协会秘书长认为,西瓜降价滞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5月份相继出现了两次媒体不实或片面报道造成的。一次是5月初四川某媒体报道西瓜注射增甜剂,食用注水西瓜对人体有害,以致价格跳水。第二次是10多天前,江苏镇江丹阳曝出膨大剂致西瓜爆炸的消息,称人吃了用膨大剂种植的西瓜对身体有害。到江苏的膨大剂报道出来以后,说可以致癌,瓜价就全乱了"。
近几年来,不止是西瓜,香蕉、猪肉等农产品、类似"霸王"洗发水的其他种类的产品也一次次遭到倾向性新闻的打击,每一次都会造成相应产品价格大跌,即便后来澄清了传闻,依然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一次倾向性新闻的报道轻则毁掉一批农民,重则毁掉一个产业。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倾向性新闻侵权没有做具体规定。本文首先对倾向性新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其次从法学角度阐述为何倾向性新闻构成侵权,最后探讨倾向性新闻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倾向性新闻报道侵权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对当事人心理的揣测
受西方媒体"新新闻主义"思想的影响,记者常常根据采访事实来揣测被访者的心理以及整个新闻事件的发展过程,从而构成新闻来进行报道。以此种方式进行报道,其主观倾向性可想而知。
(二)记者的采访、报道方式问题
新闻的三大特征:真实性、及时性、简明性。这就要求记者在写新闻报道时,应当亲临事件现场。对于一些无法及时亲临的瞬间事件,为了求得新闻的真相,记者应当持中立的态度采访所有当事人或目击者,力求还原事件的真相,而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妄下定论更是不可取的。
(三)新闻行业竞争加剧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各行各业尤其是新闻行业也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这种情况导致新闻行业之间,新闻行业内部记者之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在这样一个浮躁的环境下,倾向性新闻更容易产生。
二、倾向性新闻可以构成侵权的原因
倾向性新闻侵权的客体为公民各类合法权益,主体为新闻单位、作者,客观上要求使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这种主体、客体、危害后果的限定就构成了倾向性新闻一般的构成要件。由此可以看出,倾向性新闻侵权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都必须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之一是对社会上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报道,但若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民法规定,若未使他人的权益遭受任何损害,无论何种行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倾向性新闻侵权的责任认定中亦是如此。倾向性新闻内容虽然主观性很强,部分事实与真实情况有出入,但没有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则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相反,若使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必须与倾向性新闻报道有关,若倾向性新闻报道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倾向性新闻侵权。
第四,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在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在倾向性新闻侵权中,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三、倾向性新闻侵权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此条规定,如果倾向性新闻达到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程度,构成犯罪,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1.下达违规通知单;2.通报批评;3.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按照此条规定,倾向性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如果尚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制裁。
(三)民事责任
我国1997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还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四、小结
笔者通过本文分析了倾向性新闻形成的主要原因,并法学角度分析了导向性新闻导致他人的权益遭到侵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希望能够使读者有所收获。
参考文献:
[1]卢大振,卢建明著:《新闻侵权》,济南出版社,2004年2月。
[2]唐瑜著:《讨论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经济与法》,2009年08期 。
[3]顾理平著:《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4月。
[4]林荣强著:《新闻失实论》,中国新闻出版社,1986年3月。
[5]徐迅著:《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