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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家对农村发展的积极引导以及政策扶持,我国的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农村经济高速发展不对称的却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而且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本文从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出发,探讨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必要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8-0153-01
引言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形势下,一直忽略被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雾霾、水資源污染、土质退化等一系列问题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热切关注。然而,伴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农村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针对重工业污染工厂迁移造成污水排放无节制,农田废物废料焚烧,生活垃圾随意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应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提出有效的治理整改方案,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利用法律权威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1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状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在农村改革和推进农村深入发展的道路上,农村生态问题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为了农村发展的眼前利益而忽视农村环境问题的案例屡有发生。首先,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为村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其次,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可以为“生态农村”的建设提供法制保障,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第三,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实现农村全面协调的发展。
2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理念不足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并没有具体可行的完善的针对农村的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城镇化过程中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的对环境的忽略,一是由于上级的不重视,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不完善,组织人员对利益的过度追逐;二是农村发展经济的形式单一,区域协调意识不够,无论是以农家乐为主的旅游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小工厂经济发展形式都太过于单一,没有合理转型。此外,现行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所强调的是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而未涉及后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可持续发展尚未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2 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体制存在漏洞
首先,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涉及到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多是零散的,在实际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很难寻找到具体的执法依据,这样不仅损害了环境保护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杜绝此类农村环境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其次,环境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我国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是由省、市、县以及镇分别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坚持统一指挥和分层管理的执法结构。从表面上来看,这种统分结合的管理机构能够将全国各大小环境问题都置于有效的解决框架之内,但是会导致环境执法的权利过于分散,在不同级别部门中权责不明,不利于农村环境的防治与治理。
2.3 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资金不足
经济发展是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同样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基石。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环境法制建设的投资力度欠缺。第一,由于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投资收益不明显,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投资的积极性不高;第二,由于受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带领农民脱离贫困、走上小康之路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没有富余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
3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3.1 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体系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化的依据。首先,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部门要深入分析了解各个地区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带来的后果与影响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等,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其次,在对具体环境问题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对环境污染的责任与解决做出法律规定;最后,在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中要协调各方利益,选择典型案例,为日后的环境保护法制推广树立典型。
3.2 提高环保法律执法力度
要想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必须得充分发挥出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第一,在中央以及地方建立起专门的环保执法部门,地方部门主管该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第二,将环境执法责任到人,规范执法过程,权与责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执法部门有着执法的权利,同时也担负着依法执法、维护群众利益的重任,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应该要依法明确每一个执法人员的责任;第三、简化并控制环境执法程序,在执法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最初的取得执法许可,还是对污染方收费等,每一步应该要做的事、要达到的目的都应该十分明确。此外,还要一步步提升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其懂法用法执法、服务人民的责任意识,建设出一支强有力的农村环境执法队伍。
3.3 做好农村环境监督管理
从立法层面来看,农村环境监督主体一直不是很明确,这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和监管存在很大缺陷。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应该积极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将其在监管方面的优势凸显出来,赋予其监管的权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乡镇地区设立环保所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环保所的监督管理内容可以包括如下几点:其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其二,改善当地的环保审批手续,改善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质量;其三,监管和治理当地的环境破坏、污染等行为,诸如生活污水和垃圾、禽畜养殖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等;其四,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其五,处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相关的投诉、信访等案件。
3.4 提高农民在法制建设中的参与度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在保护农村环境过程中发挥着主导型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国大部分农民的环境保护的素质都有所提高,认识到农村环境保护与自身的身体健康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在此基础上,应该大力提倡农民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发展建设中去。通过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宣传,加深农民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与了解,充分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危害性,以及环境污染治理的必要性,提高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大农民在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参与度。
结束语
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关乎农村的持续发展,关乎千千万万农民及其子孙万代的切身利益,而当前农村环境问题令人堪忧,因此大力推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只要从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入手,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终将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 杨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探究[J].法制博览,2017,05:208-209.
[2] 习海红.浅谈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问题[J].山西农经,2016,12:40-41.
[3] 罗蓝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探析[J].法制博览,2016,07:268.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必要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8-0153-01
引言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形势下,一直忽略被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雾霾、水資源污染、土质退化等一系列问题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热切关注。然而,伴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农村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针对重工业污染工厂迁移造成污水排放无节制,农田废物废料焚烧,生活垃圾随意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应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提出有效的治理整改方案,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利用法律权威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1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状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在农村改革和推进农村深入发展的道路上,农村生态问题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为了农村发展的眼前利益而忽视农村环境问题的案例屡有发生。首先,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为村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其次,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可以为“生态农村”的建设提供法制保障,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第三,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实现农村全面协调的发展。
2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理念不足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并没有具体可行的完善的针对农村的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城镇化过程中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的对环境的忽略,一是由于上级的不重视,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不完善,组织人员对利益的过度追逐;二是农村发展经济的形式单一,区域协调意识不够,无论是以农家乐为主的旅游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小工厂经济发展形式都太过于单一,没有合理转型。此外,现行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所强调的是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而未涉及后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可持续发展尚未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2.2 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体制存在漏洞
首先,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涉及到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多是零散的,在实际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很难寻找到具体的执法依据,这样不仅损害了环境保护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杜绝此类农村环境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其次,环境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我国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是由省、市、县以及镇分别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坚持统一指挥和分层管理的执法结构。从表面上来看,这种统分结合的管理机构能够将全国各大小环境问题都置于有效的解决框架之内,但是会导致环境执法的权利过于分散,在不同级别部门中权责不明,不利于农村环境的防治与治理。
2.3 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资金不足
经济发展是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同样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基石。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环境法制建设的投资力度欠缺。第一,由于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投资收益不明显,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投资的积极性不高;第二,由于受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带领农民脱离贫困、走上小康之路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没有富余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
3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3.1 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体系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化的依据。首先,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部门要深入分析了解各个地区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带来的后果与影响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等,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其次,在对具体环境问题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对环境污染的责任与解决做出法律规定;最后,在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中要协调各方利益,选择典型案例,为日后的环境保护法制推广树立典型。
3.2 提高环保法律执法力度
要想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必须得充分发挥出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第一,在中央以及地方建立起专门的环保执法部门,地方部门主管该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第二,将环境执法责任到人,规范执法过程,权与责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执法部门有着执法的权利,同时也担负着依法执法、维护群众利益的重任,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应该要依法明确每一个执法人员的责任;第三、简化并控制环境执法程序,在执法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最初的取得执法许可,还是对污染方收费等,每一步应该要做的事、要达到的目的都应该十分明确。此外,还要一步步提升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其懂法用法执法、服务人民的责任意识,建设出一支强有力的农村环境执法队伍。
3.3 做好农村环境监督管理
从立法层面来看,农村环境监督主体一直不是很明确,这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和监管存在很大缺陷。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应该积极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将其在监管方面的优势凸显出来,赋予其监管的权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乡镇地区设立环保所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环保所的监督管理内容可以包括如下几点:其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其二,改善当地的环保审批手续,改善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质量;其三,监管和治理当地的环境破坏、污染等行为,诸如生活污水和垃圾、禽畜养殖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等;其四,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其五,处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相关的投诉、信访等案件。
3.4 提高农民在法制建设中的参与度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在保护农村环境过程中发挥着主导型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国大部分农民的环境保护的素质都有所提高,认识到农村环境保护与自身的身体健康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在此基础上,应该大力提倡农民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发展建设中去。通过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宣传,加深农民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与了解,充分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危害性,以及环境污染治理的必要性,提高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大农民在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参与度。
结束语
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关乎农村的持续发展,关乎千千万万农民及其子孙万代的切身利益,而当前农村环境问题令人堪忧,因此大力推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只要从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入手,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终将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 杨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探究[J].法制博览,2017,05:208-209.
[2] 习海红.浅谈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问题[J].山西农经,2016,12:40-41.
[3] 罗蓝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探析[J].法制博览,2016,07: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