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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一项宪法权利,社会保险是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最主要的一种途径。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进程上跨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大步。
关键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 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吴洲、罗兴坤,西华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73-01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险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日益受到国家重视,呈现发展的态势,大致历经了城镇社会保险政策探索改革阶段、城镇社会保障政策全面改革阶段、城乡社会保障政策协调发展阶段三个主要阶段,并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2010年10月28日,随着全国人大公布了《社会保险法》,这一关乎每一公民福祉保障的“民生基本大法”在立法路上蹒跚踟躇了16年才诞生并即将施行,也就意味我国的社会保障即将拥有自己的法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也将进入法制轨道。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国家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它以法律规范化的形式建立起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包含了对保障范围的统一、局部修改、创新观点等内容,这是对社会保障体制的革新。
正是这部法律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保范围模糊、规定凌乱的难题,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在当前的社会保障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无论是程序上,还是管理体制上,抑或操作过程的合理性上,涉及了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也是大家对《社会保险法》充满期望的原因之一。
1.社会保障的范围到底包含哪些项目,各自的规定怎么统一的,这个问题是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直让大家迷惑的,因为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解释来阐明。
2.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及监督。随着乱征费的发生、挪用基金的大案屡屡出现等被曝光,这个节点就成了社会所诟病的主要对象,急需国家采取措施来修复。
3.保障效果的区域化约束。随着社会的流动节奏越来越快,固定区域的保障已经严重制约了保障的效力。
4.实现保障的难度大、程序繁杂。在获取保障的时候,申请程序繁杂,过长时间的审查,等到结果的出来,可能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其中老百姓所付出的费用可能已超过取得的保障费用。
三、《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新法的出台对当前制度作出了一些修改或新规定,解决了一部分存在的问题,符合我国目前“老龄化”的国情,并考虑到了在现代城市化的进展中,最为突出的农村、农民工问题。例如异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上的创新,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同时还用法律责任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实施。许多学者及社会民众都从正面上认可了新法的积极意义,认为它在解决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上是明确的。
1.《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障的范围,统一了保障的规定,做到了各种保障依据出自一法。
2.《社会保险法》在引人关注的社保基金事项上作了严格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对于第三方监督机构的价值作用和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规制:(1)、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这是我国过度时期必须解决的问题,第三方监督机构要能够独立的行使其职责,不受政府的干预,就必须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2)、同时独立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断开与其两者的利益链条,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的价值功能。(3)、在确立第三方监督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同时,还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其行使职能提供合法的“外衣”。
3.《社会保险法》对全国统筹社会保险也作出了规定,并首次确立了异地养老和医疗保障。在社会的积极反应和学者的积极建议下,社会保障终于突破了区域限制,走向了全国统筹,这是新法出台的最大革新点,为以后的社会保障建设扫除了区域限制这一重大阻碍。
4.《社会保险法》对保障费用的缴纳与支出作了较系统的规定,将其中的个人与单位义务予以了明确,并强化了单位的责任。保证了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顺畅,有助于减少偷漏保险费用的发生。
四、结语
《社会保险法》的里程碑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其中依然存在着问题,例如实现保障的程序与条件需要进一步简化、对全国统筹的具体操作缺乏规定、对保障标准的划分还不够明确……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理论、实践和法制上进一步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关键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 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吴洲、罗兴坤,西华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73-01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险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日益受到国家重视,呈现发展的态势,大致历经了城镇社会保险政策探索改革阶段、城镇社会保障政策全面改革阶段、城乡社会保障政策协调发展阶段三个主要阶段,并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2010年10月28日,随着全国人大公布了《社会保险法》,这一关乎每一公民福祉保障的“民生基本大法”在立法路上蹒跚踟躇了16年才诞生并即将施行,也就意味我国的社会保障即将拥有自己的法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也将进入法制轨道。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国家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它以法律规范化的形式建立起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包含了对保障范围的统一、局部修改、创新观点等内容,这是对社会保障体制的革新。
正是这部法律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保范围模糊、规定凌乱的难题,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在当前的社会保障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无论是程序上,还是管理体制上,抑或操作过程的合理性上,涉及了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也是大家对《社会保险法》充满期望的原因之一。
1.社会保障的范围到底包含哪些项目,各自的规定怎么统一的,这个问题是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直让大家迷惑的,因为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解释来阐明。
2.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及监督。随着乱征费的发生、挪用基金的大案屡屡出现等被曝光,这个节点就成了社会所诟病的主要对象,急需国家采取措施来修复。
3.保障效果的区域化约束。随着社会的流动节奏越来越快,固定区域的保障已经严重制约了保障的效力。
4.实现保障的难度大、程序繁杂。在获取保障的时候,申请程序繁杂,过长时间的审查,等到结果的出来,可能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其中老百姓所付出的费用可能已超过取得的保障费用。
三、《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新法的出台对当前制度作出了一些修改或新规定,解决了一部分存在的问题,符合我国目前“老龄化”的国情,并考虑到了在现代城市化的进展中,最为突出的农村、农民工问题。例如异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上的创新,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同时还用法律责任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实施。许多学者及社会民众都从正面上认可了新法的积极意义,认为它在解决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上是明确的。
1.《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障的范围,统一了保障的规定,做到了各种保障依据出自一法。
2.《社会保险法》在引人关注的社保基金事项上作了严格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对于第三方监督机构的价值作用和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规制:(1)、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这是我国过度时期必须解决的问题,第三方监督机构要能够独立的行使其职责,不受政府的干预,就必须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2)、同时独立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断开与其两者的利益链条,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的价值功能。(3)、在确立第三方监督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同时,还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其行使职能提供合法的“外衣”。
3.《社会保险法》对全国统筹社会保险也作出了规定,并首次确立了异地养老和医疗保障。在社会的积极反应和学者的积极建议下,社会保障终于突破了区域限制,走向了全国统筹,这是新法出台的最大革新点,为以后的社会保障建设扫除了区域限制这一重大阻碍。
4.《社会保险法》对保障费用的缴纳与支出作了较系统的规定,将其中的个人与单位义务予以了明确,并强化了单位的责任。保证了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顺畅,有助于减少偷漏保险费用的发生。
四、结语
《社会保险法》的里程碑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其中依然存在着问题,例如实现保障的程序与条件需要进一步简化、对全国统筹的具体操作缺乏规定、对保障标准的划分还不够明确……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理论、实践和法制上进一步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