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学与教材体系重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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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法制史》课程体系,存在着严重的体系性问题。中国法制史的教材体系重构,必须以中国传统治理体系中“礼乐政刑”为基本治理范畴的大背景中思考。从中国自身的传统特色出发,正确认为中国传统自身的“治理”特征,才能正确解读“中国法制史”,才能建构一个属于中国传统自身的中国法制史体系。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材;体系重构
  [作者简介]唐国军(1963—),广西全州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政治学、中国法律史。
  
  笔者认为,法学专业的《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及教材建设存在着体系性的问题。因为中国传统治理的核心是一个天地人一体的宇宙和谐政治秩序追求。这是一个以道为中心,以天道、人道、治道为理论核心的体系,而以礼乐政刑为基本治理范畴。而现在的法制史,只讲到了这个体系中的“刑”的部分,而这个“刑”的部分,却恰恰是中国传统治理观念中思想家最不愿意谈论、统治者最不愿意使用的部分,是居于辅助地位并最好弃而不用的、不得已而备之的、用以对待乱世的最终手段。它不是社会政治秩序的维护者,而是政治秩序遭到破坏之后用以“矫枉过正”的工具,一旦一个王朝的政治得以稳定,它就成为了备而不用的工具。孔子的“无讼”主张,就是中国传统社会对于“法”(实际是“刑”)的基本观念。而真正起着社会治理功能的则是礼乐或统治者用以“教化”人民的“政”!因此,当代中国法制史教学与教材的改革。理所当然应当将“礼乐政刑”纳入其基本的体系之中。本文即拟就此问题提出拙见,供大家批判。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当代体系的不足及其原因剖析
  
  现行《中国法制史》教材及其相配套的教学大纲的基本体系是,按照朝代的先后分别介绍其“法律制度”。这个体系,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没有什么问题,但却在内容的编纂上存在着不断重复、雷同化的弱点。这不是编者的错误,乃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所决定的。这个体系几乎存在于所有高校的法律专业课程中,成为了一致的认识。但笔者认为,这个体系的本身却存在着极大的问题。
  
  (一)现代历史分期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性误读
  对于历史分期的过于阶级化或“马克思主义”化,使得现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对中国历史过于程式化的理解,即所谓历史发展“五个阶段说”。其实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许多历史学者已经对此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反对意见,认为此五个历史阶段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的真实存在着重大的差异。而自上个世纪初就存在的“中国没有奴隶社会说”,历史已经证明,比所谓的夏商奴隶社会的观点更具说服力。然而,直到今天,中国历史的基本教材体系以及相关的不同学科的历史,仍在采用这一体系。中国法制史就是这众多的以“五个阶段说”为体系特征的专门史之一。
  
  (二)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偏差,导致传统“法制”不符原意的“现代”阐释
  对于中国传统中“法”的概念理解的偏差,用当今西方体系下的法律概念去“规抚”中国传统中的“刑”、“法”或“刑法”,将法律理解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统治者主要的治理工具,则明显有悖于中国传统思想对于“刑法”概念的基本认识,《尚书·虞书》云:“帝谓皋陶[日]: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政,当于治体。刑期于无刑,(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刑期无所刑,人皆合于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如果此说可信,那么,从舜之时,或者说,自中国刑律起源之初,其“以刑辅政”的地位就已确定。“周公制礼”,虽然确立了礼乐在政治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但同时也未忽视“刑”的辅助作用。所谓“出礼入刑”,就是最好的说明。《盐铁论·周秦》篇中说:“礼周教民。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刑罚中,民不怨。”到汉宣帝时,郑昌上疏中仍说到:“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这一信念,可谓贯穿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理论设计之始终,其言说之多,不胜枚举,此不再赘引。
  
  (三)对于中国传统自身特色认识的不足,导致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整体偏向
  以上两点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对中国传统自身国家治理特色的认识不足。这就造成了看似已成为相对完整了的《中国法制史》编纂体系,其实质是脱离中国传统“法制”意义的现代法制意义上的“创造性阐释”。
  
  二、如何重构中国法律历史或重新编写《中国法制史》的方法论思考
  
  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学术全方位传人中国以来,以“西方中心主义”解读中国传统与现代就几乎成为了“唯一正确的方法”。笔者认为,以这种方法研究中国传统的政治史、法制史,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就是以西方现代学术概念对传统学术体系支离破碎的分析,以致造成在许多学科领域中(尤其是政治学、法学领域)对自己是否存在这一学科的合法性的怀疑。因此,对于如何重新认为中国传统政治治理,尤其是其法制理论,方法论的问题的就显得十分突出。在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从中国观中国,从中国解释中国的基本方法
  笔者认为,要想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制历程中产生的概念及其内涵,必须从中国自身历史的特点出发,从中国历史自身发生学的角度予以解读,而不是依照现代西方政治学或法学的理论体系去对它进行零散的分析,从中抽取其与作者预设的观点相适应的资料,予以解释。国学大师张舜徽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讲到国学研究方法时,就提出了“以先秦人还先秦人,以汉人还汉人”的观点,时下更有学者提出要“以中国解释中国”,笔者认为,其基本内涵都是不错的。这一方法,应用于中国法制史的认识,就是要求从中国传统的实际出发,挖掘和建构那个时代所形成的自身具有的理论模式。这种方法,用于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中,即为以中国传统文本自身之立场为立场,以中国传统自身的法制实践逻辑为逻辑,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挖掘文本自身的思想内容和体系,符合历史真实地解读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自身逻辑。
  
  (二)中国传统政治治理的基本特征和对法制地位的确
  在传统文献中,礼乐政刑常常是并提的治道核心概念。据张晋藩先生研究,在西周的文王、周公时代,特别是通过“周公制礼”,“制礼作乐,建政立法,不仅完善了奴隶制的上层建筑,也形成了相互补充综合为治的理论和实践。”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国家基本政治模式。笔者认为,这一论述是十分精辟的。至春秋末年,“礼崩乐环”之后,孔子仍以恢复“礼乐”秩序为己任,自卫返鲁而正乐。《礼记》中说:“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礼乐政刑就是中国传统政治治理的基本范畴与体 系结构。而在此四者中。礼乐设置是具有双重性特色的它既有形而上的理论原则色彩,又有具体的政治操作规范,主要表现了政治实践的礼乐化、仪式化、乃至神圣化的动作模式。礼乐相对于政刑而言,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政刑则是次要的、居于服从层面的。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治理的完整结构模式。
  第一、礼在中国法制史的核心地位;
  第二、乐的自然法与最高行政法意义;
  第三、政是中国传统政治运行的主体机制,是实然的政治制度;
  第四、刑是传统政治运行的辅助机制,是“出礼”而后的惩罚手段。
  如前所述,在理论上说,刑不是治道的主体。但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却是政治秩序得以稳定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工具。要正确解读传统的法制史,就必须将上述四者都纳入其体系思考之中。
  
  (三))历史的阶段性划分与整体性叙事
  笔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演变与中国传统政治治理模式的演变相一致,经历了三个时代,四个历史时期:一是王政时代的先秦时期,周公制礼标志着王政中国传统政治体系的形成,同时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基本形成。而春秋战国的诸子则是这个整体性体系的分裂与中华法系的理论重构。按《庄子·天下》的说法,是他们(诸子)仅得到了整体的“道术”(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体系的古代概念)之“一察焉以自好”,是一个“道术将为天下裂”、并“已为天下裂”的从分裂到整合的过渡时期。二是帝制时代的两个时期:帝制初期(秦汉)中国传统政治学与中华法系的重构与定型;魏晋以后中国传统政治学与中华法系的成熟与衰落的演进。三是共和时代(近代)中国传统政治学的转型与中华法系的解体,中国近代法制的建立。
  根据上述的思路,笔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应以中华法系的奠基为重点,应该放在影响中国历史最深刻的帝制初期(秦汉)的中华法系体系重构与定型的研究上。这应该视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中之重。
  “法古”为基本倾向,这决定了其从形式上也传统的一致性,此其一;其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从根本上没有改变,其政治体制只有某些方面的微调,而没有实质性的变更,这保证了中华法系数千年的系统性与延续性。这在我们重构法制史体系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三、结语
  
  经多年的法制史教学实践,笔者深感现代的各类法制史教材都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些教材从体系到内容都不足以反映中国传统中“法”的自身特色——,礼”作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法被排斥在教材之外,而所谓“法”——现代法律意义上“刑罚”性质的中国传统治理体系中的居于“辅助”地位的次要成份——或称为“刑”,则成为了“中国法制史”的主流。这种颠倒主次的教材与教学,导致了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错误认识,甚至从根本上讲,就是立足于现代法律术语,对中国传统的误读!因此笔者在此呼吁,必须重修中国法律史,从中国传统治理自身的逻辑出发,真切地理解和陈述中国传统中的治理模式,及其所显现出来的“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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