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英美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成立条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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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正当防卫是英美法系和我国刑法中都予以规定的一种辩护理由,但是这种辩护理由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英美法系和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差异也很明显。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借鉴其合之处,以期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有所丰富、完善。
  【关键词】:英美刑法;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在英美刑法中,正当防卫是一种普遍规定的一般辩护理由,虽然在分类及各自构成条件的规定上不尽相同,但人身防卫和财产防卫是其两种基本类型。
  在英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分为私人防卫和制止犯罪、逮捕犯人过程中的正当防卫两大类。私人防卫又可以分为保卫人身权利的防卫和保卫财产权利的防卫。美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分为四种具体类型:即防卫自身、防卫第三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没有再做更为细致的分类。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一)不法侵害的判断。中外刑法学界对此存在着“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分歧。“主观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在当时认为自己或他人面临着不法侵害,即使客观上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认为行为人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提。“客观说”认为,应该以客观上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作为判断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主张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来认定,即如果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即使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不法侵害,也不具备人身防卫的前提条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大多持“主观说”。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一般都发生在十分紧迫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以事后对客观环境和双方力量对比的冷静判断来苛求防卫人,而必须设身处地地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实际情况。严格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利于防卫人及时有效地防止不法侵害,也不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二)不法侵害的界定。我国不法侵害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如果是犯罪行为,只要侵害具有的紧迫性、暴力性,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英美刑法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点:一是对他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否防卫;二是对财产遭受的不法侵害如何防卫。
  他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否防卫这其实就是防卫他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防卫他人就是防卫者为保护处在遭受非法身体侵害的他人而对侵害者使用适度的暴力。英美刑法在防卫他人之“他人”的范围上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1、“限制论” :将他人限制在与防卫人存在某种密切关系范围内。2、“无限制论”:即认为他人既可以是与防卫人有某种密切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他人。对于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的理论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防卫中是否可以使用致命武力的行为。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就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主张:“绝对禁止论”和“特别允许论”。加拿大支持“绝对禁止论”,将包含暴力侵害的财产侵害都纳入到人身防卫的范围,而适用人身防卫的条款。美国刑事立法者认为,人身比财产具有更高的价值,因此将防卫财产作为辩护理由时在限度上应有更严格的标准。美国刑法将所防卫的财产分为住宅和一般财产,并明确规定了不同的防卫限度。例如防卫人为保护一般财产免于非法侵犯时,不能使用致命武力。
  笔者认为,严格限制防卫他人不利于使遭受非法侵害的人及时得到救助,会出现“有危不能救”的有悖善良风俗的不合理现象。防卫他人是为人们提供一个互助保护的机会,本质上就是自身防卫的延伸。将防卫财产时使用的武力轻重进行分级,即有利于维护个人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之前的平衡,又有利于具体案件的认定判断。
  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不区分防卫他人与自身防卫,不区分防卫财产和人身防卫,看起来似乎包罗万象,实则比较混乱、笼统,在具体适用时需要分析具体案件再结合相关理论,做不到标准化。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进行防卫。当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客观上虽然有侵害的征兆,但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和威胁还不是直接现实的时候,可以通过预防性措施避免遭受侵害。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的“防卫”行为是不正当的,叫做防卫不适时。
  美国对防卫的时间要求是只能对迫近的损害进行防卫。美国刑法一般认为,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侵害即将开始至侵害的结束,但是对于侵害的开始时间和侵害的结束时间没有严格的标准。根据《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当侵害人在召集他人来侵害的时候,防卫人就可以进行人身防卫。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是比较宽的,其防卫开始的时间可以提前到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之前。而且很多情况下,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之后,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甚至防卫的时间可以持续到获得有权机关的帮助之前。这样处理是更有利于鼓励人们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保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我国刑法借鉴的。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我国刑法将防卫意图分为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部分内容,并且列举了几种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情况,例如防卫挑拨、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
  美国刑法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进行防卫,法律都要求行为人合理地相信一定的保护利益处于危险之中。
  (一)关于认识错误的问题。美国刑法中认为,当防卫人对于针对他的非法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的时候,如果这种错误是合理的,则他仍然可以以防卫进行辩护。有时行为人的的相信并不合理,如果不法侵害根本没有发生或者说防卫人主观上存在过失,防卫前提即不法侵害都不存在,还能认为是正当防卫么?按照中国刑法的理论,对于假象防卫,依事实错误的原则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行为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不法行为正在发生,虽然后来证明为认识错误,也可以作为抗辩理由,而不合理的错误则不可作为抗辩理由。至于什么是合理的相信 ,应当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生活经验作为衡量标准。
  (二)关于防卫挑拨的问题。英国刑法排除防卫挑拨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美国要求防卫人不能是原始的侵害人。但有两个可以进行防卫的例外规定:一是侵害人非致命性的侵害遭到了致命性的暴力的时候,侵害人可以进行自身防卫;二是如果挑拨人在挑拨之后明确表示退出冲突,,另外一方仍然发动袭击的话,退出的一方可以进行防卫,这时的防卫程度可以根据袭击者的暴力程度来选择。
  我国在行为人的轻微故意引起了重大侵害的情况下,能否允许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限定了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不过,经过理论上认为我国也赋予了挑衅者限制性的防卫权利。防卫挑拨者为了对他人实施轻微的侵害而挑衅他人,被挑衅者却以非常严重的暴力行为对挑衅者进行攻击,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一般会以同等量的反击行为对待,若被挑衅者已非常严重的暴力对挑衅者做出反击,可以推断出被挑衅者存在超乎自卫、超乎反击的伤害他人的故意,可以说这使得被挑衅者已经转变成了挑衅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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