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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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的一个法律概念,专指法律规定的未达成年年龄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也是全人类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给予特别的关注,就等于保护了全人类的明天和民族的未来。
  自19世纪以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始终是国际人权保障运动中最引人注目的领域,各国无不把儿童权利保护作为该国人权保障领域的中心。我国有着悠久的恤幼传统,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二、我国未成年人成长的现状
  
  当今中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占我国总人口的28%。由于年龄的原因,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的发育都还不成熟,他们对社会的认识水平、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他们各方面的可塑性都很大,因而在他们成长过程中更易受到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同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未成年人的这些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是社会中确实属于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一个弱势群体。
  虽然党和政府历来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作出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我国未成年人的生存状况、保护状况依然不容乐观。
  1 据西南某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早在1998年对3000名未成年人被侵权的调查统计,大部分的未成年人都曾或多或少地受过侮辱、虐待。这些带有侮辱、虐待性质的行为严重地挫伤了未成年人的上进心、阻碍其健全人格的形成。
  2 有关学校的调查问卷中显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校也未得到全面保障,老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对学生产生的不良影响相当严重。虽然大多数老师用打骂等粗暴手段教育学生的初衷是好的,但这种方法的负面影响很大,重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3 在关于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影响的调查中显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大的是“电子游戏机室泛滥”。渲染色情、暴力等内容的影视作品、电脑软件、书报画刊,营业性歌舞厅、酒吧、黑网吧等娱乐场,贻害无穷。
  另外,未成年人吸毒、贫困失学、校园暴力、雇用童工、拐卖儿童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以及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象更是触目惊心。
  这些调查表明:我国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
  
  三、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一部法律或者单一法律制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一个互相配套、协同作用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观国外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无不由系列法律法规构成基本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
  仅以我们的紧邻日本为例,除了基本法等确立了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和出生登记等一系列基本制度,还制定了大量的专门性未成年人法律,确立了未成年人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少年司法制度、社会保护制度等。日本的儿童福利制度涵盖了普通儿童福利和特殊儿童福利领域。日本的未成年人教育制度涵盖了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领域。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则由一系列少年司法法律确立,规定了少年犯罪预防和外遇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日本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则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劳动就业保护、禁止吸烟和饮酒保护和每一个公民在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
  显然,对照日本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我们便能够清楚地看到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缺少对未成年人全方位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未成年人福利方面。
  第一,在未成年人福利领域,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福利法,缺少统领性基本法。第二,缺少对贫困儿童、残缺家庭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儿童给予社会救助的法律规定。第三,缺少对处于困境儿童和危机家庭的干预、辅导以及亲职教育的法律规定。第四,缺少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律规定。
  
  (二)少年司法制度方面。
  1、关于前科制度:一个有前科的人,无论改造得多么彻底,在其就业的选择上都会失去某些选择的自由,这是极为不公正的,对未成年人尤为残酷。所以,前科制度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和成年人一样,都受到前科制度的约束,这样做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的刑事法律应该尽快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2、关于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是法院系统大胆进行制度创新的产物,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对未成年人保护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至今没有法律的明确认可和肯定,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再加上这一改革不系统、不协调,各种相应的配套措施没跟上,实践中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强力支持,致使其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并导致它在全国的发展极不均衡,少年法庭的进一步发展遇到了种种障碍。
  3、关于矫正场所:目前,我国主要有少年管教所、少年教养所、工读学校三种专门的少年矫正机构以及一些非专业的少年社会帮教机构,初步形成了由重到轻、衔接有序的少年矫正机构体系。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未成年人矫正机构的工作还显得过于粗糙和缺乏针对性。对于未成年人矫正工作,我国立法上也缺少细致的、可操作的标准和规范。
  4、关于未成人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区别于成年人,这已经为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诉讼实务所普遍认可。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法,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保护明显薄弱和不足。
  5、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刑法的替代处罚措施非常严厉,这使得那些本来可以被缓刑、免刑,人身危险性很低的未成年人,反而却被剥夺了相当长的自由,这样不但不公正,而且也使本可以比较顺利融入社会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再次遭受重创。应当从立法上禁止对未成年人采用劳动教养措施。
  6、关于收容教养:我国收容教养现有法律不够完备,不尽科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体系。并且,少年收容教养制度与攻读学校和社会帮教等措施还有不相衔接的地方。因而亟待进一步规范。
  7、关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我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活动起步很晚,当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活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重视程度不够。现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且也没有一个专门、权威的机构把这些规定付诸实践。二是法律援助的范围仍然狭窄,发起的方式依然被动。三是法律援助对于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益保护不力。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构建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存在执法主体不具体,鼓励性、禁止性条款多,罚则少,条文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差,未确定未成年人的权利等问题,在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还不够理想。
  此外,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我国未成年人教育的公平保障机制还不健全,残障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还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在非专门性法律的配套方面,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抚养责任制度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想
  
  根据上文所分析的我国未成年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构建以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为核心的新未成年人法学体系。
  参照国际标准,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制度,迫切需要最低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这几项基本权利: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国籍权;智力成果权;受教育权;接受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权;受援救权;参与权;司法保护权。
  并且,还应当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我国青少年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制度体系,一是在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_卜进一步拓展青少年保护的制度空间。二是民事、行政特别保护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以监护制度为核心的家庭法律制度、以监护代理制度为核心的学校法律制度、青少年隐私权保护制度、青少年财产法律制度和青少年劳动法律制度、国家监护的法律责任等。三是专门针对青少年特别保护的刑事法律制度除了应当包括以调整青少年犯罪之外,还应当包括惩处以青少年为被害人的犯罪。四是以青少年社会保障为主要规范内容的法律制度应尽快完善。五是预防与矫治青少年不良行为的法律制度应尽快建立。六是建构以专门的立法、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为特征的独立的青少年法律与司法保护制度。
  
  (二)对青少年保护政策调整与福利模式的选择。
  应牢固确立以青少年保护为根本的国家青少年政策,强调国家监护义务。需要有足够的国家财政支持,国家财政挑大头,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一定比例,社会民间力量作为补充,同时吸纳国外投资,以作为我们现阶段青少年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国家设立独立、专业、权威、政令统一的青少年专门机构亦是保护青少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并且,青少年法律与司法保护工作需要专职人员。
  我国青少年福利事业基本处于社会救助为主、教养取向发展和狭义社会保护为辅的阶段。根据我国现处的形势,我认为,我国应采取发展取向的参与型青少年福利模式。发展取向的参与型青少年福利是指以所有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国家、社会和青少年的广泛社会参与为发展青少年福利基本途径的青少年福利模式。这种模式具有的优越之处:首先,发展取向的参与型青少年福利旨在谋求所有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可以扩大青少年福利的范围;其次,此模式强调以青少年为中心的全面发展,能够最大化地满足现代化建设处境下的青少年福利政策目标;第三,我国社会福利资源与青少年福利需要之间的差距较大,通过国家、社区、市场、家庭和青少年群体自身的广泛参与,我们可以有效地克服福利资源缺乏的问题;第四,这是最为重要的,此模式符合目前我国社会的国情民意,适合经济市场化与福利社会化处境。
  
  (三)对犯罪青少年的特别保护制度。
  综合分析各国的制度规定,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保护性刑事政策应当充分体现这些有益经验:实行最小量化政策,即在进入司法程序关口上对青少年具有刑事可罚性行为进行严格控制;尽量采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刑罚从宽;消灭前科制度;设立青少年保护庭,完善青少年观护制度;完善青少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四)对流浪青少年的特别保护与救助。
  流浪青少年现象是我国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有必要加大流浪青少年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的力度,推进流浪青少年救助保护工作的社会化和网络化。
  
  (五)青少年法院建设。
  为了建设更适合青少年案件特点的司法机制,我认为,以建立青少年法院为突破口,带动整个青少年司法体制的变革是实际可行的步骤。
  
  (六)青少年法律援助和青少年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
  此制度和机构的有效建立和完善,可以更有利于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花朵,不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他们都还没有成熟。在他们长身体、长知识的过程中,在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逐渐形成的过程中,他们迫切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等各方面的关心、帮助、支持和引导,迫切需要各保护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因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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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钱永祥、荣德昱、常银芳,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构想,青少年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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