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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知识产权争端中,WTO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在2009年3月20日该裁决发生了效力,这使得我国必须修改《著作权法》的第四条第一款。对此,要正确评价《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走出该条仅仅规制国内的反动、淫秽作品的误区。同时在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的前提下运用WTO规则对该条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