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及杭州市两件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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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市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和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5月2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第一条中的“促进”后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几个字,并将第三条第一款“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的内容调整到第一条中表述。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六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国民教育、节能宣传周、节能社区等形式”一句,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并通过节能宣传周、节能企业、节能社区等形式”。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修改为“民用建筑项目”。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一体化”几个字。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鼓励单位开行班车”一句。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推广沼气、省柴灶和节能炉灶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修改为“推广使用沼气、省柴灶、节能炉灶和节能灯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三十九条“或者由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监测或者审计”一句中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几个字。
  (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修改为“提高服务效率”。
  (九)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项内容,即“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施办法关于节能审查主体的规定应当与省政府意见一致。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草案修改稿关于节能审查主体的规定与省政府意见原则上是一致的,对交通运输部门的节能审查职能和不需报国家审批项目的节能审查参照执行的问题,之前已专门与省政府办公厅作过沟通,省政府同意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为此,建议不作修改。
  (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对社会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但有关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较少,建议补充。由于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已有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建议不再增加相应规定。
  二、关于《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一)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三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为此,法制委员会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又作了沟通研究,认为法律对财政经费的增长幅度作出明确要求的只有农业、教育和科技这三项,条例明确要求将科技进步工作和经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利于推进我省的科技进步工作。因此,建议保留该款,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科学技术经费预算、决算情况”修改为“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完成情况”。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两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运用科学技术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后增加“和育种基地”几个字。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 “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和企业兼职、挂职”后增加“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几个字。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重点实验室”后增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几个字。
  三、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第八条中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修改为“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划入禁止建设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其中的“一般”两个字;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同时要适当考虑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在征求省政府意见和反复研究后,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在限制建设区或者禁止建设区”。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中的“村务公开栏”后分别增加“和其他公共场所”几个字。
  (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农村土地整治中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的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的调剂应当依法合规,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并加强监督。为此,建议将第三款修改为:“农村土地整治中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规定可以有偿调剂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剂及其所得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第四十条中增加一项内容作为第七项,对“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的”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这些意见很重要,我们将在会后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上述法规草案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已作了文字修改,有的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个别沟通解释。
  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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