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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联企业形成后,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实施的对从属公司完全控制、不公平关联交易、侵占从属公司财产和利润、篡夺从属公司营业机会、制造从属公司破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在减损从属公司财产、损害从属公司利益,危及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同时,也必然对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关键词关联企业 债权人 股东
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A
关联企业,主要是指由两个以上、相互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体企业而形成的一个无法人资格的企业联合体。关联企业形成后会侵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
一、侵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一) “公司人格形骸化”。
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完全控制,在这种情形下,从属公司既不具备独立法人的物质要件——独立财产,也不具备独立法人的实质要件——独立意志,而是完全沦为控制公司实现利益的工具。从属公司经营的好坏并不以公司本身的经营业绩来判断,而是以其对整个企业集团的贡献多少来确定。这样的经营策略尽管对于整个集团而言是有益的,但却会严重损及从属公司的利益,并可能导致其支付不能,殃及从属公司的债权人。(1)人事控制。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中公司之间董事会成员相互聘任,总经理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或任命。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完全一致,甚或他们的雇员都完全一致。从属公司的人员完全由控制公司任免。 (2)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控制公司随时单方决定处理、占有其从属公司的财产,就象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从而导致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财产相混同。 (3)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从属公司与控制公司或其他有关联关系之企业之间从事的业务活动均受到来自同一控制公司的指挥和支配;关联企业内部实施的大量的交易行为,其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等也都以控制公司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
(二)不公平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即公司及其从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尽管各国法律规范对其称谓和规范各有不同,但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特殊的关联关系或内部关系(无论这种关系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影响交易决策,从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行为。关联交易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公司集团经济效益方面存在积极作用。但由于交易双方的特殊关系,使关联交易中经常充斥着不公平的现象,往往以牺牲受控制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为代价,给控制股东带来额外利益。不公平关联交易是指控制公司意志支配下,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从属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关联交易。控制公司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从从属公司转移利益后,实际上降低了从属公司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此时,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固有弊端将暴露无遗,当公司资不抵债或者破产时,债权人将因为无法对幕后关联人直接追究偿还责任而面临无法收回债权的危险。
(三)侵占财产和利润、篡夺营业机会。
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经常侵占从属公司的资金,有人将从属公司直接比喻为是控制公司的“提款机”。控制公司侵占从属公司资金主要是通过向从属公司借款;指使从属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当控制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从属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通过买卖、互易合同侵占从属公司资金等方式实现。同时,控制公司有时还通过合同约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方式超额收取企业利润,而减少公司积累。此外,控制公司还利用掌握从属公司的经营状况的便利条件,在从属公司遇到一个极好的交易机会时,控制公司可能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将这个经营机会据为己有或者交给其他的从属公司。无论是侵占从属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还是篡夺从属公司的营业机会,都会使从属公司本应该增加或可能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而从属公司的全部资产是对外债务的担保,他的减少必然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四)利用集团身份经营所造成的损害。
即从属公司对外打着集团的旗号,以公司集团的身份自居,从而使集团内部的各个从属企业在外界看来,就如同是一个企业的不同组成部门。这给外部债权人造成错觉,误将集团认作是一个具有独立缔约资格的企业,并认为与之交易的是集团而非集团中的一个公司,或者是把与之交易的公司当作是集团中的控制公司。此时如果实际交易的公司还同时存在着“人格形骸化”或“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这种错觉就会使债权人面临的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五)制造破产逃避债务。
即控制公司利用控制权,指使从属公司破产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是损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常见方式。通常,控制公司为了规避市场风险,指令从属公司为不当经营。当经营失利,从属公司无力偿债时,控制公司便通过从属公司的破产来逃避己方责任;或者控制公司指使从属公司大量贷款或通过证券融资,然后通过内部经济行为掏空从属公司。从属公司被掏空后再指使其破产,使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
二、侵害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
1、关联企业形成后,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实施的对从属公司完全控制、不公平关联交易、侵占从属公司财产和利润、篡夺从属公司营业机会、制造从属公司破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在减损从属公司财产、损害从属公司利益,危及从属公司债權人债权的同时,也必然对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2、部分控制公司利用控制关系迫使小股东以低价出售所持股份,使其丧失股东地位;或通过恶意增加公司资本、强行配售股等手段,迫使小股东无力认购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稀释小股东所持股份;或恶意罢免、无理阻挠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等侵害从属公司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辽化宾馆)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柳经纬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关键词关联企业 债权人 股东
中图分类号: D923文献标识码:A
关联企业,主要是指由两个以上、相互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体企业而形成的一个无法人资格的企业联合体。关联企业形成后会侵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
一、侵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一) “公司人格形骸化”。
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完全控制,在这种情形下,从属公司既不具备独立法人的物质要件——独立财产,也不具备独立法人的实质要件——独立意志,而是完全沦为控制公司实现利益的工具。从属公司经营的好坏并不以公司本身的经营业绩来判断,而是以其对整个企业集团的贡献多少来确定。这样的经营策略尽管对于整个集团而言是有益的,但却会严重损及从属公司的利益,并可能导致其支付不能,殃及从属公司的债权人。(1)人事控制。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中公司之间董事会成员相互聘任,总经理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或任命。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完全一致,甚或他们的雇员都完全一致。从属公司的人员完全由控制公司任免。 (2)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控制公司随时单方决定处理、占有其从属公司的财产,就象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从而导致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财产相混同。 (3)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从属公司与控制公司或其他有关联关系之企业之间从事的业务活动均受到来自同一控制公司的指挥和支配;关联企业内部实施的大量的交易行为,其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等也都以控制公司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
(二)不公平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即公司及其从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尽管各国法律规范对其称谓和规范各有不同,但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特殊的关联关系或内部关系(无论这种关系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影响交易决策,从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行为。关联交易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公司集团经济效益方面存在积极作用。但由于交易双方的特殊关系,使关联交易中经常充斥着不公平的现象,往往以牺牲受控制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为代价,给控制股东带来额外利益。不公平关联交易是指控制公司意志支配下,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从属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关联交易。控制公司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从从属公司转移利益后,实际上降低了从属公司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此时,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固有弊端将暴露无遗,当公司资不抵债或者破产时,债权人将因为无法对幕后关联人直接追究偿还责任而面临无法收回债权的危险。
(三)侵占财产和利润、篡夺营业机会。
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经常侵占从属公司的资金,有人将从属公司直接比喻为是控制公司的“提款机”。控制公司侵占从属公司资金主要是通过向从属公司借款;指使从属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当控制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从属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通过买卖、互易合同侵占从属公司资金等方式实现。同时,控制公司有时还通过合同约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方式超额收取企业利润,而减少公司积累。此外,控制公司还利用掌握从属公司的经营状况的便利条件,在从属公司遇到一个极好的交易机会时,控制公司可能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将这个经营机会据为己有或者交给其他的从属公司。无论是侵占从属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还是篡夺从属公司的营业机会,都会使从属公司本应该增加或可能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而从属公司的全部资产是对外债务的担保,他的减少必然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四)利用集团身份经营所造成的损害。
即从属公司对外打着集团的旗号,以公司集团的身份自居,从而使集团内部的各个从属企业在外界看来,就如同是一个企业的不同组成部门。这给外部债权人造成错觉,误将集团认作是一个具有独立缔约资格的企业,并认为与之交易的是集团而非集团中的一个公司,或者是把与之交易的公司当作是集团中的控制公司。此时如果实际交易的公司还同时存在着“人格形骸化”或“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这种错觉就会使债权人面临的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五)制造破产逃避债务。
即控制公司利用控制权,指使从属公司破产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是损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常见方式。通常,控制公司为了规避市场风险,指令从属公司为不当经营。当经营失利,从属公司无力偿债时,控制公司便通过从属公司的破产来逃避己方责任;或者控制公司指使从属公司大量贷款或通过证券融资,然后通过内部经济行为掏空从属公司。从属公司被掏空后再指使其破产,使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
二、侵害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
1、关联企业形成后,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实施的对从属公司完全控制、不公平关联交易、侵占从属公司财产和利润、篡夺从属公司营业机会、制造从属公司破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在减损从属公司财产、损害从属公司利益,危及从属公司债權人债权的同时,也必然对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2、部分控制公司利用控制关系迫使小股东以低价出售所持股份,使其丧失股东地位;或通过恶意增加公司资本、强行配售股等手段,迫使小股东无力认购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稀释小股东所持股份;或恶意罢免、无理阻挠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等侵害从属公司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辽化宾馆)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柳经纬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