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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地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式严峻,文物勘探工作与基本建设之间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矛盾与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地下文物勘探 基本建设 法律责任 措施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加强了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自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分别 于1991年、2002年、2007年、2013年进行了修订与修正,我们在看到法律逐步完善的同时,更是体现了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
随着我们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显露出来。和以往相比,我国在地下文物保护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地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局面更为严峻,尤其是文物勘探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保护地下文物的保护与发展。地下文物与地上文物一样,同属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到破坏,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地下文物安全的最大威胁来自基本建设。文物勘探作为判断地下文物有无和重要程度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地下文物免受建设性破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要想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好地下文物这一珍贵的历史遗产,就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地下文物勘探与基本建设之间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一)、基本建设与文物勘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考古发掘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相关要求,基本建设开工前,必须先进行文物调查和地下文物勘探,勘探后如有古遗迹埋存,则须等到考古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近几年为配合城镇化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开展,许多基本建设项目以此名义,或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赶工期等为由,未经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就开工建设,致使大量的古墓葬、古遗址遭到严重破坏,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产业聚集区建设与文物勘探
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许多县市都建设有产业聚集区,而为了吸引外资,当地政府又往往会出台很多优惠政策,如收费金额减半,甚至免收等。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章考古发掘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相关要求,基层文物部门在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中又往往会与各种地方政策法规产生矛盾,致使文物勘探工作很难介入各种产业聚集区的建设中。
(三)老城区的开发建设与文物勘探
在房地产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城市建设的外扩发展,老城区的开发建设步伐也在加快。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老城区的居民就会三五户自筹资金或吸引个别投资商对自身的老房屋进行开发建设,这种开发占地面积不大,且多为违规建设,给地下文物勘探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四)基层文物工作者面临的问题
基层文物工作队伍多人员编制少,且多为自收自支编制。当前,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文物行政收费,文物保护经费短缺,日常巡查工作难以保证,力不从心;很多乡镇,农村巡查力量达不到,地下文物保护困难重重,勉力支撑,很多时间都是地下文物遭到破坏接到报案才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疲于应付现象严重存在,缺乏预防性。
(五)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给地下文物保护带来的困难
当今已进入互联网时代,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为各种信息的流通提供了大便利,各种《鉴宝》栏目的兴起,使许多的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枉顾法律,非法盗掘盗挖古墓葬、古遗址现象增多,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二、对应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的相关精神,在政府强化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的同时,基层文物工作者应利用有利的工作条件并结合“文化遗产日”、“博物馆日”等节日,有效的做好《文物法》的宣传,特别法律责任的解释,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尤其是基建单位负责人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
1981年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通告》,其中重要的一条规定是:“城市建设,凡属固定建筑,事先对地基均应进行钻探,如发现地下有文物古迹者,基建单位应持钻探图与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联系共同商定处理,未经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意者,不得施工。市建委、市建局在办理基建审批手续时,必须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对地下文物的处理证明方可办理。”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洛阳市政府就加强了对地下文物的重视,理顺了基本建设开工前的各项审批工作,使文物、城建等部门能够有效的协调、沟通,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三)壮大基层文物工作力量
有效的壮大基层文物工作力量,努力发动群众。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不是一个人的事,也不能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需要全民提高认识,增强保护意识。
(四)、正确引导
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文物鉴赏观。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 王梦.从“洛阳模式”和“洛阳方式”看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J],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11
[3]张红军,基本建设地下文物勘探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3年 第3期
关键词:地下文物勘探 基本建设 法律责任 措施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加强了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自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分别 于1991年、2002年、2007年、2013年进行了修订与修正,我们在看到法律逐步完善的同时,更是体现了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
随着我们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显露出来。和以往相比,我国在地下文物保护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地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局面更为严峻,尤其是文物勘探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保护地下文物的保护与发展。地下文物与地上文物一样,同属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到破坏,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地下文物安全的最大威胁来自基本建设。文物勘探作为判断地下文物有无和重要程度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地下文物免受建设性破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要想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好地下文物这一珍贵的历史遗产,就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地下文物勘探与基本建设之间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一)、基本建设与文物勘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考古发掘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相关要求,基本建设开工前,必须先进行文物调查和地下文物勘探,勘探后如有古遗迹埋存,则须等到考古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近几年为配合城镇化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开展,许多基本建设项目以此名义,或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赶工期等为由,未经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就开工建设,致使大量的古墓葬、古遗址遭到严重破坏,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产业聚集区建设与文物勘探
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许多县市都建设有产业聚集区,而为了吸引外资,当地政府又往往会出台很多优惠政策,如收费金额减半,甚至免收等。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章考古发掘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相关要求,基层文物部门在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中又往往会与各种地方政策法规产生矛盾,致使文物勘探工作很难介入各种产业聚集区的建设中。
(三)老城区的开发建设与文物勘探
在房地产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城市建设的外扩发展,老城区的开发建设步伐也在加快。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老城区的居民就会三五户自筹资金或吸引个别投资商对自身的老房屋进行开发建设,这种开发占地面积不大,且多为违规建设,给地下文物勘探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四)基层文物工作者面临的问题
基层文物工作队伍多人员编制少,且多为自收自支编制。当前,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文物行政收费,文物保护经费短缺,日常巡查工作难以保证,力不从心;很多乡镇,农村巡查力量达不到,地下文物保护困难重重,勉力支撑,很多时间都是地下文物遭到破坏接到报案才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疲于应付现象严重存在,缺乏预防性。
(五)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给地下文物保护带来的困难
当今已进入互联网时代,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为各种信息的流通提供了大便利,各种《鉴宝》栏目的兴起,使许多的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枉顾法律,非法盗掘盗挖古墓葬、古遗址现象增多,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二、对应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的相关精神,在政府强化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的同时,基层文物工作者应利用有利的工作条件并结合“文化遗产日”、“博物馆日”等节日,有效的做好《文物法》的宣传,特别法律责任的解释,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尤其是基建单位负责人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
1981年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通告》,其中重要的一条规定是:“城市建设,凡属固定建筑,事先对地基均应进行钻探,如发现地下有文物古迹者,基建单位应持钻探图与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联系共同商定处理,未经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意者,不得施工。市建委、市建局在办理基建审批手续时,必须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对地下文物的处理证明方可办理。”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洛阳市政府就加强了对地下文物的重视,理顺了基本建设开工前的各项审批工作,使文物、城建等部门能够有效的协调、沟通,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三)壮大基层文物工作力量
有效的壮大基层文物工作力量,努力发动群众。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不是一个人的事,也不能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需要全民提高认识,增强保护意识。
(四)、正确引导
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文物鉴赏观。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 王梦.从“洛阳模式”和“洛阳方式”看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J],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11
[3]张红军,基本建设地下文物勘探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3年 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