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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非常便捷,因此在年轻人中非常普遍,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原告经常会由于举证困难而陷入找不到适格被告的无奈处境。
由于拥有便捷、高效、低价等诸多特点,网上购物正获得越来越多的人青睐。眼下,成千上万的家庭,已将网络购物视为消费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许多年轻人以电子商务为载体,进行着各式各样的创业活动。他们一般都以QQ、MSN等在线即时聊天工具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洽谈生意,并直接在NN上订立购物合同。
然而对于近些年异军突起的网络交易,当事人的过度“信任”很可能引发交易纠纷,而在当前的法律体制下,一旦发生纠纷,受损失一方的权益也有可能因为举证困难而难以得到保护。QQ订约送货后难收款
去年12月,张祥在百度上找到了一家专门经营各式礼品的公司,并根据网站上显示的公司业务联系人的QQ号码进行联系。双方在QQ聊天中十分投机。 经了解,张祥发现对方有意让他承揽一笔“大单”,张祥虽然高兴,但一开始对对方的信誉却将信将疑,为了表明自己的诚意和信誉,对方业务员向张祥发送了该公司在一知名购物网站的网店链接。张祥打开网页,发现确实是该公司的店铺,并且销售十分火爆,的确是“货真价实”的礼品经营公司,一时之间,张祥戒心全无。于是很快与该业务员达成承揽加工变色礼品杯的意向。
双方在QQ聊天中约定:礼品杯单价为83元,加工数量5000只,礼品公司先支付货款总额:30%(12450元)的定金,在定金到账后的15日内,张祥需将加工好的5000只礼品杯按时邮出,对方确认商品无误后再将剩余70%的款项打入张祥账户。 第二天,对方果真将定金按照张祥提供的银行账号汇过来了,张祥也立马开始制作礼品杯,并如约按约将礼品杯寄出。谁料,对方在签收货物后却迟迟没有将剩余货款打入张祥账户,张祥几次三番打开QQ与对方业务员联系,但对方总是推三托四。就这样,过了3个月,张祥实在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礼品公司告上法庭。页面截图难成证据
张祥在诉状中声称,在通过网络与礼品公司签订礼品加工承揽合同后,自己已经按约定完成承揽义务,但是礼品经营公司却在收货三天后提出异议,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余款29050元。然而张祥认为,自己承揽的杯子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判令支付余款。
为了说明自己所言属实,张祥还向法庭提供了礼品经营公司的网络页面截图和与礼品经营公司购销业务员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
礼品经营公司在应诉时却根本不认可页面截图的真实性,也不认可张祥提供的所谓礼品经营公司业务员的QQ号码。甚至还认为,本公司从未在购物网站开设网店。 那么张祥提供的页面截图,能否作为其与该礼品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明呢? 法院认为,张祥虽然声称通过网页上的号码与所谓的礼品经营公司取得联系并通过QQ签订合同,但由于既无法核实网页信息上QQ号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QQ号注册申请人的真实身份,更无法判定该网页信息是否进行过技术处理,因此无法据此就判断合同相对方究竟是否为该礼品公司,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双方债务已经结清
然而案情发展至此还没有终结,原来在起诉之前,张祥曾委托讨债公司上门索要余款。为此,礼品经营公司提供了有张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协议书,据此主张其已与张祥的委托代理人达成了减少价款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双方的债务已经结清。
针对礼品经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张祥称该委托书乃是其先前委托讨债公司追讨系争价款时向讨债公司出具,其签名时委托书上其余内容均为空白,但其从未委托过任何人处理与礼品经营公司之间的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张祥说对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在前、主文手写内容形成在后这一节事实并未举证证明。其次,即便张祥所述属实,那么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将委托书交付给他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授权委托书应当对张祥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所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张祥自行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持张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张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礼品经营公司磋商并达成的协议书,应产生法律拘束力。张祥作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从协议书的内容可见,双方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张祥现起诉要求支付价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由于拥有便捷、高效、低价等诸多特点,网上购物正获得越来越多的人青睐。眼下,成千上万的家庭,已将网络购物视为消费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许多年轻人以电子商务为载体,进行着各式各样的创业活动。他们一般都以QQ、MSN等在线即时聊天工具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洽谈生意,并直接在NN上订立购物合同。
然而对于近些年异军突起的网络交易,当事人的过度“信任”很可能引发交易纠纷,而在当前的法律体制下,一旦发生纠纷,受损失一方的权益也有可能因为举证困难而难以得到保护。QQ订约送货后难收款
去年12月,张祥在百度上找到了一家专门经营各式礼品的公司,并根据网站上显示的公司业务联系人的QQ号码进行联系。双方在QQ聊天中十分投机。 经了解,张祥发现对方有意让他承揽一笔“大单”,张祥虽然高兴,但一开始对对方的信誉却将信将疑,为了表明自己的诚意和信誉,对方业务员向张祥发送了该公司在一知名购物网站的网店链接。张祥打开网页,发现确实是该公司的店铺,并且销售十分火爆,的确是“货真价实”的礼品经营公司,一时之间,张祥戒心全无。于是很快与该业务员达成承揽加工变色礼品杯的意向。
双方在QQ聊天中约定:礼品杯单价为83元,加工数量5000只,礼品公司先支付货款总额:30%(12450元)的定金,在定金到账后的15日内,张祥需将加工好的5000只礼品杯按时邮出,对方确认商品无误后再将剩余70%的款项打入张祥账户。 第二天,对方果真将定金按照张祥提供的银行账号汇过来了,张祥也立马开始制作礼品杯,并如约按约将礼品杯寄出。谁料,对方在签收货物后却迟迟没有将剩余货款打入张祥账户,张祥几次三番打开QQ与对方业务员联系,但对方总是推三托四。就这样,过了3个月,张祥实在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礼品公司告上法庭。页面截图难成证据
张祥在诉状中声称,在通过网络与礼品公司签订礼品加工承揽合同后,自己已经按约定完成承揽义务,但是礼品经营公司却在收货三天后提出异议,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余款29050元。然而张祥认为,自己承揽的杯子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判令支付余款。
为了说明自己所言属实,张祥还向法庭提供了礼品经营公司的网络页面截图和与礼品经营公司购销业务员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
礼品经营公司在应诉时却根本不认可页面截图的真实性,也不认可张祥提供的所谓礼品经营公司业务员的QQ号码。甚至还认为,本公司从未在购物网站开设网店。 那么张祥提供的页面截图,能否作为其与该礼品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明呢? 法院认为,张祥虽然声称通过网页上的号码与所谓的礼品经营公司取得联系并通过QQ签订合同,但由于既无法核实网页信息上QQ号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QQ号注册申请人的真实身份,更无法判定该网页信息是否进行过技术处理,因此无法据此就判断合同相对方究竟是否为该礼品公司,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双方债务已经结清
然而案情发展至此还没有终结,原来在起诉之前,张祥曾委托讨债公司上门索要余款。为此,礼品经营公司提供了有张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协议书,据此主张其已与张祥的委托代理人达成了减少价款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双方的债务已经结清。
针对礼品经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张祥称该委托书乃是其先前委托讨债公司追讨系争价款时向讨债公司出具,其签名时委托书上其余内容均为空白,但其从未委托过任何人处理与礼品经营公司之间的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张祥说对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在前、主文手写内容形成在后这一节事实并未举证证明。其次,即便张祥所述属实,那么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将委托书交付给他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授权委托书应当对张祥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所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张祥自行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持张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张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礼品经营公司磋商并达成的协议书,应产生法律拘束力。张祥作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从协议书的内容可见,双方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张祥现起诉要求支付价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