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九种意识”着力提高监所检察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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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一项基本职能,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会宁县院监所检察工作不断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保障刑罚依法执行和监管场所执法活动依法开展、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以及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等方面作出了努力,发挥了重要的监督职能作用。
  一是居安思危的意识。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监督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忧患意识。通过自行检察监督,使消防器材、高压电网、报警装置、武器和看守岗位的监控设施等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通过联合检察,及时发现和督促看守所排除了一些安全隐患。例如,整修和加固了有锈蚀或者开裂的门闩和护栏;清除了看守所外墙的违章建筑和树木;健全了食堂卫生防疫制度;提议将传达室职工改换民警守卫并更名为“警卫室”等。
  二是超前预防的意识。针对看守所在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通过检察监督,使整个监区的安全防范、警戒、监控措施保持全部到位;防逃、防爆、防火等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针对前一个时期由于公安处抽调警力执行“巡警”、“乘警”任务而造成看守岗位力量薄弱问题,立即提出检察建议:务必保持“双人双岗”、严格执行看守纪律、不留任何安全死角。督促所长选派后勤人员充实到看守一线。
  三是全天候监督的意识。通过全方位地工作,真正加强监所检察法律监督的力度,填补以往监督时间和空间上的空白。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凡是夜间及周六、周日驻所检察室均有干警值班。驻所人员在工作期间均能按照规定着装,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检察人员纪律,切实维护了特殊、敏感时期看守所的安全和稳定。
  四是处置突发事件的意识。监管场所历来就不是“平安无事”的地方。干警平时注意树立“危机四伏”的忧患意识,与公安处监管科和看守所共同研究制定了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国庆节”前夕,在驻所检察人员的建议下,看守所专门开展了一次“处置突发事件演练”。从拉响警报开始,仅用了5分钟,值班所长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所有干警紧急集合,并且按照职责范围全部到岗到位。达到了组织指挥有序、控制区域有力、检察监督有效的目的。
  五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预防一起干警职务犯罪比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更重要、更有现实意义。这也是维护法制尊严、维护监管场所稳定的基本保障。检察干警经常在看守所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做在前面。凡是在《检察日报》和《甘肃检察》杂志上读到的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的报道均及时送给看守所长、教导员阅读;对于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典型案例还在民警大会上宣读,以此层层敲响警钟、防止此类案件在本所发生。
  六是维权的意识。注意将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监督落实到生产劳动、饮食卫生、财物保管等诸多方面,经常建议看守所加强人性化管理,多用说服教育和口头警告;少用、慎用械具和禁闭。所领导均予以采纳。同时,还继续鼓励看守所在各监室之间开展评比“文明监室”活动,对表现好的监室进行表扬并悬挂流动红旗,以此增强在押人员的荣誉感。活动开展以来,在押人员中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犯监规的现象大为减少,看守所械具、禁闭使用次数也逐年下降。
  七是教育感化的意识。针对看守所一直无专职教育人员的现状,主动配合公安处监管科和看守所拟定阶段性的“教育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对在押人员的集体教育。坚持每季度由监所科长对全体在押人员上一次法律教育课。耐心讲解法律规定,督促他们洗心革面、善待人生,遵守和服从法律。为了避免个别人不认真听讲,所长课前要求每人课后要写“听课体会”,取得好的效果。
  八是消除社会隐患的意识。在重点教育中,每月列出5名人员进行重点谈话教育,通过有针对性的谈心教育,大多数在押人员表示了忏悔之意,部分人还消除了对抗心理。涉嫌盗窃犯罪的李某和赵某(均17岁)经过教育,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和害怕,表示一定遵守监规,今后再也不做损害社会的事。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为减少和消除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起到了积极作用。
  九是应对法律法规重大变化的意识。新《律师法》实施后,会宁县院及时建议看守所制定律师会见时监管安全的措施。在公安部正式下发了《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接受律师会见暂行规定》,监所科和公安处监管科及看守所又共同研究了贯彻措施,共同落实安全防范对策,积极发挥监所检察对整个监管场所均有监督权的作用,使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时,保证不发生暴力、脱逃等监管安全事故;并且努力减少对案件的干扰、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甘肃会宁7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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