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即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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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以为,有了实体的处刑结果才算是惩罚,我却认为程序本身就是惩罚。
  只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污名化”就已经开始了。你以前牢不可破的关系网就会在瞬间破碎,大家会对你敬而远之,比如微信好友开始逐渐被拉黑,甚至亲情也会发生动摇。“大难临头各自飞”的家庭比比皆是,这也是那些不离不弃的故事格外动人的原因。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事实上,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一种“害”的开始。
  虽然司法机关被要求无罪推定,但是社会认知往往采取的是有罪推定。“被查”“被抓”就意味着“有事儿”,这是人们的普遍潜意识,很多公众号文章只要以這个为题就可以得到大量转发,好像这就意味着有定论了。
  难道不应该是“被判”才算是结论吗?为什么社会舆论就经常这样不审而定呢?
  这是因为程序本身就是惩罚,并不需要一定有实体结论。
  一个人被抓,被立案,即使后来被判无罪,甚至根本没有被提起公诉,直接做了一个不起诉,你觉得他的生活还能回到从前吗?
  他的工作很可能已经没有了,至少被免职了。如果涉事的是企业老板,那企业最宝贵的信誉就很容易崩塌,股票也会大幅度下跌,债主会集中找上门来,想借钱周转资金更会难上加难。
  也就是说,即使老板最后被判无罪,企业也可能早早地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甚至家庭方面都已经妻离子散了。
  工作没有了,企业没有了,信用没有了,家都没有了,剩下的自由还有多少意义?
  这也是在提醒司法者,在启动刑事诉讼的时候要非常谨慎,否则诉讼的进行本身就会成为一座大山,会将一个强壮的人压垮。
  因为司法者必须谨记,程序即惩罚。
  那程序为什么会成为惩罚?
  一是高定罪率。一旦进入刑事诉讼就很难逃脱,捕诉的过滤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庭审实质化远没有实现,即使证据不完善的案件,被告人被定罪的可能性也非常高。
  二是高羁押率。进入刑事诉讼之后,很有可能就“进去了”,而进去了就很难出来。构罪即捕、凡捕必诉的机械执法理念依然强大。而“进去了”必然就会和社会关系脱节,被羁押本身就意味着通过司法机关信用背书的方式来提高定罪率,自然容易给人一种大局已定的印象。
  三是冤错案件的纠错成本极高。公众也清楚这一点,也就是大家即使觉得你是被冤枉的,获得纠错的概率也非常小。
  四是程序正当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如果犯罪嫌疑人能通过程序获得充分的帮助,就有可能在程序内及时阻止冤错案件的发生,但现实是有很多环节缺少必要的程序规则和普遍关注,有时连司法官都觉得很有可能就是冤案的案件也会一条道走下去,大家都基于自身的利益或便利而不愿意阻拦,或者只是等待下一个人阻拦。甚至有些司法官自己陷入这个窘境的时候,也没有同行设法予以阻拦。
  五是敬畏权威的观念。启动刑事追诉的机关都是公权力机关,具有天然的公信力,其威信毋庸置疑。虽然有时也会犯错误,但是总体上还是被信赖的。敢于公然质疑司法机关推进的诉讼程序的人是极少数的,而且实际上也很难实现有效的质疑,更不要说阻止这种程序的进行。
  六是社会关系缺少容错机制。我们很难接受一个犯过错误的人,即使他犯错本身就是存疑的。也很少有人能做到宽厚平和,大家总是害怕这些人给自己惹上麻烦,明哲保身是一种普遍的选择。虽然这些人最终没有被定罪和起诉,但还是不能真正摆脱嫌疑。就像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爆炸案件中的理查德·朱维尔一样,虽然被撤销案件,但是侦查人员还是公然说:就是他干的。
  还有很多冤错案件的当事人最终因为证据的原因被宣判无罪,但是那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却会问一个问题,那就是:不是他,又会是谁呢?很多被害人会一口咬定就是这个被告人所为。
  这种质疑不仅仅是来自被害人方面的,很多就是社会心理意义上的,在真凶没有找到之前,人们心里的“嫌疑”并没有因为无罪判决而自动解除。
  我们为什么会有这种普遍性的有罪推定观念呢?
  这是因为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的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人们对实体正义的关心远远超越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也就是说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相当普遍,对违反程序的危害没有太多的强调,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还需要启蒙。
  实践中,有罪推定是比较方便的,被抓就意味他是最后的真凶这种理解比较简单。而司法程序比较复杂,司法官有时也不愿意弄清楚,免得麻烦。
  司法官也怕麻烦,如果往前走容易,做除罪化处理比较难,那就尽量往前走,只要机械地套用法条就行了,就不用理会别人的人生。这体现的也是一种优越感,好像自己永远处于审理者的角色。殊不知,我们随时都可能成为别人评判的对象。
  程序即惩罚既是客观的存在,也有现实的人性在里面,是我们难以逃避的长期现实。
  它也在提醒司法者,必须从一开始就要非常谨慎地考量,不仅是要极力避免错误的定罪,也应极力避免错误的追究,应该从诉讼初期就非常的严谨。因为过程本身就会带来伤害。
  应该在尽量短的时间解除当事人的讼累。
  在不能从根本上避免错误追究的现实情况下,尽最大可能降低审前羁押率,包括降低扣押、冻结的适用率,都可以进一步降低程序性惩罚的伤害程度。
  我们不仅要避免程序变成惩罚,更要推动程序成为避免不当惩罚的保障。
  (摘自清华大学出版社《司法的趋势》    作者: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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