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经济体制转型中的经济法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法的状况如何, 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学的状况。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 并不是简单的容纳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两种因素的混合经济法,而是在明确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有强烈市场取向的经济法。它是通过确认和规范国家(主要指政府) 对经济的适度干预, 建立社会主义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造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国以往的经济法, 其任务是建立计划经济法律秩序。只要保证计划完成,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就实现了。由于我国已从实行计划经济转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并由宪法修正案加以确认, 经济法的任务也相应地从建立和维护计划经济秩序转为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构造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
二、经济法的根本任务
利益的冲突是法律产生的根源,经济法在调和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是尤为突出的,其以法律为强制力左右着社会经济的结构和发展运作,是"国家之手"有效运作的法律保障。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都是以国家政治利益作为总的利益观指导经济法立法的,或者换一种说法就是将经济法的定位放在国家主义法上,这种国家本位思想在这段时间里对我国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50年,全国人均国民收入仅为77元,1956年,上升为142元;全国人均占有粮食479斤,由于人口增长,1956年的人均数少量增加为614斤; 1950年全国财政收入仅65.19亿元,1956年为287.43亿元。可以说通过以上的数字可以看出虽然新中国的基础非常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也很低,但是仍然是在有效的指导思想上快速发展的。
1958-1978是计划经济占绝對主体地位的时期,但是由于政策的失真和国家稳定的破坏,国民经济计划的管理水平很低,经济波动很大,有些年份甚至没有年度计划,直接导致国家经济发展缓慢、人民劳动积极性不高,可以说国家没有有效的调整好国家政治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及个人利益的关系。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宏观政策来影响总需求或总供给,达到充分就业状态下的经济均衡,履平经济的波动,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就在同时,个人本位的经济发展观也悄悄的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国家利益观的政府是统治型政府,而社会整体利益观的政府是服务型的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目前在我国很热的话题,而且国家的政策倾斜也是有了非常好的体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观基础的普遍化和其升华到持续化是从个人利益观向社会整体利益观转变的前提,而国家利益的具体化、抽象化和低层分配化也是从国家利益观向社会整体利益观转变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三、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济不自主。就目前而言, 我国在这方面仍远远不够,一些政府机构在体制转变过程中常以资产所有者、经营者、行政管理者等多重身份参与交易活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地位仍没有实现,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按照市场规律、按照公平竞争规则进行配置。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经济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遵循经济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 尊重其自我判断的能力和自我选择的能力,使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为公平竞争创造主体条件。
(二)、经济不公平。经济公平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能够在同等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它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然而, 就我国目前而言,我国的市场经济远未实现经济公平。就经济机会均等而言,我国由于行政和经济的垄断而导致经济主体市场进人机会差别问题已日益突出就经济平等来说,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的平等待遇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
(三)、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干预过多过大,这方面的典型表现是政府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客观地说,在我国,实现市场经济所必须的经济主体独立的利益、独立的意志及相互间平等地位关系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经济主体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受非市场因素较大干预的低层次的不完全竞争,经济主体根据自己的主体意志进行竞争的有效竞争体制尚未真正形成。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经济法所表现的国家干预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干预出现的背景不同。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干预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向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渡之时,其特点是从基本上不于预,很少干预到适度干预。而我国的国家干预,产生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之时,其特点是从漫无边际的管制过渡到只确认适度干预的地位,从将企业作为任意摆布的客体到将企业视为主体为前提条件。
四、加入WTO对我国经济转型中经济法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经济法立法转型是很明显的,近二十年来不断努力的向最具市场经济元素的社会主义制度转变,摆脱国家本位的影响,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干预色彩的浓重,我国的经济法在法制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很高,这是由社会形态、现实国情和历史原因所决定的。以前,计划指令代替了市场的规律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而由于没有及时转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但是另一方面看,国家在经济指导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有了强大的组织机构基础,在转型中,转变计划经济心态,积极认识国家宏观调控和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的关系并把握其。国家指导职能心态的摆正和对现实实践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抓住这个机遇的关键。
机遇往往与挑战是并存的,中国加入WTO就是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得加速剂,我国理论界将我国的入世概括为"政府入世"是很有道理的,政府调节管理经济必须积极适应"WTO 游戏规则"。迎接这个挑战,一方面,国家宏观调控的更加科学化和同国际接轨,认识到市场的作用会搞市场经济,而认识到市场的弱点才会搞宏观调控,这两个认识的程度决定了宏观调控的科学化,而对外贸易的增长势必要求国家宏观调控要放眼全球;另一方面,舍弃计划情结,将国家对经济的调整控制规制到法律框架内,将政治和经济作有效区分是应对挑战的法宝。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保障,同样也可能成为障碍,关键是看经济法的立法观和政府的职能性质,法律毕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甚至可以直接左右国家的兴衰。应当以把握好社会整体利益观的立法思想,以实践为基准,以全世界为舞台是现代经济法立法的立法观,稳定经济法在我国社会法制中的地位,这样才是国家在转型中的最大砝码,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数字,这样也更有利于国际社会接受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制度。
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参见张贻工:《关于经济法体系的若干问题》,《法学评论》1991年第6期.
[3]庞煌:《从我国的经济转型看经济法的立法观及其影响》,《法制与社会》2009.
[4]王保树. 《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 《法律科学》1997.
[5]李光强. 《论经济法的本质》, 《法律科学》1998 年第2 期.
作者简介:高扬诚,男,汉族,江苏泰州人,上海海事大学经济法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法的状况如何, 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学的状况。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 并不是简单的容纳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两种因素的混合经济法,而是在明确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有强烈市场取向的经济法。它是通过确认和规范国家(主要指政府) 对经济的适度干预, 建立社会主义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造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国以往的经济法, 其任务是建立计划经济法律秩序。只要保证计划完成,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就实现了。由于我国已从实行计划经济转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并由宪法修正案加以确认, 经济法的任务也相应地从建立和维护计划经济秩序转为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构造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
二、经济法的根本任务
利益的冲突是法律产生的根源,经济法在调和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是尤为突出的,其以法律为强制力左右着社会经济的结构和发展运作,是"国家之手"有效运作的法律保障。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都是以国家政治利益作为总的利益观指导经济法立法的,或者换一种说法就是将经济法的定位放在国家主义法上,这种国家本位思想在这段时间里对我国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50年,全国人均国民收入仅为77元,1956年,上升为142元;全国人均占有粮食479斤,由于人口增长,1956年的人均数少量增加为614斤; 1950年全国财政收入仅65.19亿元,1956年为287.43亿元。可以说通过以上的数字可以看出虽然新中国的基础非常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也很低,但是仍然是在有效的指导思想上快速发展的。
1958-1978是计划经济占绝對主体地位的时期,但是由于政策的失真和国家稳定的破坏,国民经济计划的管理水平很低,经济波动很大,有些年份甚至没有年度计划,直接导致国家经济发展缓慢、人民劳动积极性不高,可以说国家没有有效的调整好国家政治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及个人利益的关系。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宏观政策来影响总需求或总供给,达到充分就业状态下的经济均衡,履平经济的波动,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就在同时,个人本位的经济发展观也悄悄的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国家利益观的政府是统治型政府,而社会整体利益观的政府是服务型的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目前在我国很热的话题,而且国家的政策倾斜也是有了非常好的体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观基础的普遍化和其升华到持续化是从个人利益观向社会整体利益观转变的前提,而国家利益的具体化、抽象化和低层分配化也是从国家利益观向社会整体利益观转变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三、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济不自主。就目前而言, 我国在这方面仍远远不够,一些政府机构在体制转变过程中常以资产所有者、经营者、行政管理者等多重身份参与交易活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地位仍没有实现,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按照市场规律、按照公平竞争规则进行配置。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经济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遵循经济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 尊重其自我判断的能力和自我选择的能力,使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为公平竞争创造主体条件。
(二)、经济不公平。经济公平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能够在同等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它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然而, 就我国目前而言,我国的市场经济远未实现经济公平。就经济机会均等而言,我国由于行政和经济的垄断而导致经济主体市场进人机会差别问题已日益突出就经济平等来说,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的平等待遇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
(三)、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干预过多过大,这方面的典型表现是政府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客观地说,在我国,实现市场经济所必须的经济主体独立的利益、独立的意志及相互间平等地位关系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经济主体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受非市场因素较大干预的低层次的不完全竞争,经济主体根据自己的主体意志进行竞争的有效竞争体制尚未真正形成。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经济法所表现的国家干预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干预出现的背景不同。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干预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向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渡之时,其特点是从基本上不于预,很少干预到适度干预。而我国的国家干预,产生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之时,其特点是从漫无边际的管制过渡到只确认适度干预的地位,从将企业作为任意摆布的客体到将企业视为主体为前提条件。
四、加入WTO对我国经济转型中经济法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经济法立法转型是很明显的,近二十年来不断努力的向最具市场经济元素的社会主义制度转变,摆脱国家本位的影响,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干预色彩的浓重,我国的经济法在法制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很高,这是由社会形态、现实国情和历史原因所决定的。以前,计划指令代替了市场的规律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而由于没有及时转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但是另一方面看,国家在经济指导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有了强大的组织机构基础,在转型中,转变计划经济心态,积极认识国家宏观调控和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的关系并把握其。国家指导职能心态的摆正和对现实实践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抓住这个机遇的关键。
机遇往往与挑战是并存的,中国加入WTO就是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得加速剂,我国理论界将我国的入世概括为"政府入世"是很有道理的,政府调节管理经济必须积极适应"WTO 游戏规则"。迎接这个挑战,一方面,国家宏观调控的更加科学化和同国际接轨,认识到市场的作用会搞市场经济,而认识到市场的弱点才会搞宏观调控,这两个认识的程度决定了宏观调控的科学化,而对外贸易的增长势必要求国家宏观调控要放眼全球;另一方面,舍弃计划情结,将国家对经济的调整控制规制到法律框架内,将政治和经济作有效区分是应对挑战的法宝。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保障,同样也可能成为障碍,关键是看经济法的立法观和政府的职能性质,法律毕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甚至可以直接左右国家的兴衰。应当以把握好社会整体利益观的立法思想,以实践为基准,以全世界为舞台是现代经济法立法的立法观,稳定经济法在我国社会法制中的地位,这样才是国家在转型中的最大砝码,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数字,这样也更有利于国际社会接受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制度。
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参见张贻工:《关于经济法体系的若干问题》,《法学评论》1991年第6期.
[3]庞煌:《从我国的经济转型看经济法的立法观及其影响》,《法制与社会》2009.
[4]王保树. 《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 《法律科学》1997.
[5]李光强. 《论经济法的本质》, 《法律科学》1998 年第2 期.
作者简介:高扬诚,男,汉族,江苏泰州人,上海海事大学经济法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