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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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这是刑事诉讼法继1996年之后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体现了近十几年来的司法改革成果,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实现了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简易程序做了新的修改和规定,对于司法机关节约司法资源、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 新旧刑诉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比较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新刑诉法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上比现行刑诉法更广,同时对于被告人的适用条件是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更赋予了被告人一定的权利,就是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更体现了我国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二、 简易程序的适用对反贪侦查案件的影响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如实供述情节作为一个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和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而必将会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到检察机关自首、在侦查过程中坦白、在庭审中认罪,以达到减轻自身刑罚的效果,也会进一步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使得我们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如何履行职能和更好的打击职务犯罪面临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只要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基本上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层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只要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三个要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都是建立在我们侦查的基础上,公诉部门和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所有证据都是我们侦查部门提供的,这就要求我们基层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要采取更多的应对措施来适应新刑诉法带来的变化。
  三、基层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应对措施
  1、这就要求我们要比以前更加重视初查和经营线索,只有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等进行全面认真仔细的初查,掌握充足的证据材料,才能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而也让犯罪嫌疑人没有异议。这就要求我们再初查阶段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有一个全面的谋划,为日后侦查和讯问指明方向,同时也避免边调查边谋划,减少证据上的缺陷和漏洞。
  2、在现在的办案模式下,我们要使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不仅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求我们在讯问、询问等调查取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文明办案,禁止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还要避免搞“疲劳战”、“车轮战”。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具有更高的侦查技巧、问话技巧和心理突破能力。要达到这样的效果,我们还需要比以前更多的借助科技的力量,改变以前职务犯罪倚重言词证据的方式。
  3、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我们侦查人员要比以前更要注重搜集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要更加注重各种证据细节上的把握。我们检察机关要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和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就要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能力,树立起取证过程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全面取证的证据意识,更加重要是我们的侦查人员要具备24小时突破口供的能力。要让我们的侦查人员具备以上能力,检察机关就需要更加重视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在实战中锻炼年青侦查人员,建立起一支业务精湛的侦查、审讯队伍。
  4、在我们侦查工作进入后期时,我们侦查人员除了完善证据等工作外,我们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心理疏导。针对犯罪嫌疑人畏罪、期望从轻处理的心理,侦查人员要运用法律法规等知识更加人性化地对其降解,打消其翻供的顾虑,为日后其认罪和适用简易程序打下基础。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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