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司法民主 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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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着精英化、职业化、陪衬化的问题出发,分析造成问题的法律规定、法院视角及陪审员视角的原因,提出人民陪审团与专家陪审员制度双轨并行的完善措施,使其充分发挥司法民主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在弘扬司法民主、体现人民群众主体意识、监督法院审判工作方面取得不错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完善的问题。
  一、 问题提出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持司法制度人民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大众化的一种制度安排。沈德咏曾指出:“在我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要走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道路。……通过司法的大众化使司法走近人民、贴近社会,增强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1]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正朝着精英化、专业化和陪衬化方向发展。
  (一)陪审员制度精英化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与程序呈现出较为浓厚精英化色彩。学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关于人民陪审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也作如是规定,“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就放宽条件,部分地方法院也作出了严格限定,如福建省高院印发《福建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要求“经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一般可以放宽到中专(高中)学历,各地应从严把握”。而据了解,“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5%”[2],这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的群众将被杜绝在外;选任:基层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申请担任陪审员的公民进行审查,审查后还应将人选名单及推荐表或申请表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基层法院认为有必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基层法院应将确定的陪审员人选报上一级法院审核后,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基层法院还应当将任命的陪审员名单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如此复杂繁琐的选任程序,让不少群众望而止步。据统计,“至2012年2月全国各级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8万余人”[3],与十数亿人口相比,这数据与所要实现司法的民主愿望相去甚远。
  (二)陪审员制度职业化
  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又因人民陪审员的人数较少,出现了所谓的“职业陪审员”。据了解,“……2009 年浙江省陪审案件最多的达到 720 件,四川达到 425 件,广西达到 453 件”[4]
  (三)陪审员制度陪衬化
  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每年都有所递增,但比起审执结案件数量,还是很少(见表一)。在不多的陪审案件中,又有陪审员消极陪审的现象。如 “2005 年以来,天津市从未参加过案件陪审的多达 650 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 32. 4%…… ”[5]
  二、 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
  审理民、刑第一审案件和行政案件时皆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单数的合议庭,但关于陪审员的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三大诉讼法规定过于原则。虽然选任陪审员的基础条件较高,且对他们进行了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但他们并不拥有与法官相近的专业素养,更何况一般不少于 24 学时的岗前培训面授时间和每年不少于16学时的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也不可能塑就陪审员与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能力。而一般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又是事实、证据比较复杂、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对审判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要求较高,陪审员只能沦为旁观的角色。
  (二)法院视角:实用主义价值导向
  陪审员虽然可以运用其社会常识及特殊专业知识,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但司法实践中,陪审员经常被法院认定为点缀性的司法民主,及面临案多人少时弥补审判力量不足的工具。
  (三)陪审员视角:主体意识缺失
  虽然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折服于法官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法官的意志。[6]抱着“隔行如隔山”对法律权威的迷信,陪审员自我定位也就沦落为陪衬的地位,使得行使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的规定流于形式。
  三、 对策完善:双轨制并行
  使人民陪审制度陷入“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鸡肋地位的弊端,并非不可改善。在保留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框架下,可将陪审员区分为平民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以下详细论述: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
  2009年河南省进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不错成绩,要求:基层法院的陪审团成员库人数不少于500人。凡23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为人正派,品性良好,无受过刑事处罚便有资格与机会入选。
  借鉴该模式,具体机制设计如下:
  1、资格条件:为保证陪审团成员的多样性与规模性,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的法院辖区户籍公民皆有权入选。
  2、名额数量:为体现陪审团的人民性与代表性,以500-1000人组成陪审团库,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数量。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陪审团库里抽取9-13名成员参审。
  3、启动机制:采取法院依职务主义启动与当事人申请主义启动相结合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团进行陪审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若无申请,但案情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法院可依职权启动。
  4、陪审权限:赋予陪审员包括知情权、阅卷权、参审权等在内诉讼权利。   5、奖惩规定:可适用现有的经济激励措施,对陪审团成员给予的经济补贴,对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但对于无正当理由缺席陪审的,也应该给予一定惩戒,情节严重的,可取消陪审团成员资格。
  (二)专家陪审员制度
  专家陪审员制度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比较高,应提升选任标准,吸纳社会精英参与审判,具体的设想如下:
  1、资格条件:大专以上学历,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知识及经验并获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具有一定职业道德、品行端正的公民可选任为专家陪审员。
  2、选任程序:“严格选任程序,专家陪审员应比照法官的标准来选任,也只有在与法官素质同一和任职条件同一的基础上,才可能真正实现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才可能为尽可能吸纳社会法律精英参与审判提供有吸引力的平台”[7]
  3、名额数量:专家陪审员的数量应该根据法院辖区案件数量、特点、人口情况等因素确定,可针对辖区案件类型所涉及的行业重点选拔陪审员。
  4、与人民陪审团的联系:专家陪审员也是采取依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相结合的启动方式。当事人可在人民陪审团与专家陪审员中二者选其一进行陪审,至于选择何种陪审机制,民事案件由当事人协商作出,协商不成可请法院依职权选择;刑事案件由被告人决定陪审机制;行政案件则由原告进行选择。
  结论
  人民陪审员制度虽尚需健全完善,但该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督司法权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视角出发,提出人民陪审团与专家陪审员双轨并行的机制,以期能法治进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注释:
  [1]《让普通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谈人民陪审员制度》,载http://www.gov.cn/jrzg/2010-05/14/content_1606276.htm,访问时间:2013-4-28.
  [2]《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20060316_402310923.htm,访问时间:2013-4-29.
  [3]《全国各级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8万余人》,载http://legal.people.com.cn/GB/188502/17132617.html, 访问时间:2013-4-28.
  [4][5][7]廖永安.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J].中国法学,2012(3):151、 150、 158.
  [6]左卫民、周云帆.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J].法学评论,1995 (3):60.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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