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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有关“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各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改革。如果以获得管辖权的方式为标准,改革可分为设立跨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设立专门法院类案管辖、指定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和指定法院跨区划交叉管辖四个主要的实践类型。四种类型的改革都有利弊,只能算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要根本上克服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将是未来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