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以列维纳斯“为他人的伦理学”为理论支撑,探讨了图书馆员伦理的核心内涵,从中解读了图书馆员的价值与意义就在于“为他人负责”。它虽表现为以道德良知和职业信念为驱动的主动律己和迫于客观环境的被动他律两种维度,但其更为根本的意义乃在于自觉的、超功利的、不求回报地为他人負责,即基于“爱”的付出。
关键词:列维纳斯;图书馆员;他人;伦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G2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2
对图书馆员价值与意义的追问,往往基于对图书馆员伦理的探讨。在我国图书馆界,“图书馆员伦理”又被称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图书馆职业伦理”、“图书馆伦理”等。按蒋永福先生的看法,“图书馆伦理”应包括“图书馆集体伦理”和“图书馆员个体伦理”两方面。其中,“图书馆集体伦理”属于组织伦理范畴,是指图书馆行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行为准则,而“图书馆员个体伦理”则是指图书馆员个人职责和行为准则。因此,若单指“图书馆员个体伦理”,则应用“图书馆员伦理”一词来对之称谓较为适宜。本文正是在图书馆员个体伦理意义上,试图从列维纳斯伦理学视域探讨图书馆员的价值。
一、列维纳斯伦理学简介
列维纳斯(Emmanuel Lévinas,1905年12月30日——1995年12月25日),又译作莱维纳斯或勒维纳斯,出生于立陶宛考纳斯,犹太裔法国当代哲学家。他反对自古希腊以来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通过批判传统哲学,在思考融通了希腊文化和希伯来文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者”哲学,也称为“为他人的伦理学”,这为西方哲学提供了思考差异性、他性的重要路径。
所谓“他者”,对于列维纳斯来说,就是“差异性”,这是一种绝对的差异,是不可以还原成同一的差异,它表达的是一种不同于存在的逻辑,并不在乎其是什么,它可以是“死亡”,可以是“他人”,可以是“善”,可以是“无限”,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都不能为“我”所理解和把握,它指向的是一个超越的、陌生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我们逃脱了传统哲学的同一性霸权,它指向的是不可还原为同一的“绝对他者”,一种绝对外在的外在性,也就是“无限”。列维纳斯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无限”的观念就是社会关系,它发生于“我”与“他人”的关系中。我与他人的关系并不是融合,而是一种“面对面”(face to face)的关系。当我面对他人并注视他人时,他人之“脸”向我呈现出来。所谓他人之“脸”,并不是视觉上看得见的长有五官的实在的形象,而是指“他人”的显现(Other’s ephiphany)。他人的显现不仅是指他人的可见的表面,而且特别指那不可见的东西,它表现为整个一个人。在经验领域内,他人的“脸”是“可见”的,在此意义上,与他人“相遇”是一种“面对面”的关系。不过一旦看见他人之“脸”,“脸”又总是在超出自己“可见”的形象而指向某种“不可见”的东西。只有当“脸”向我呈现时,我才能和他人发生真实的关系。这里,“脸”呈现的不仅是“他人”,而且是绝对的“他者”,它作为绝对的“他性”,并不显现为“我”的对象,而是显示为一种“超越”,超越我们所看到的它的可见的外形,是一种外在的无限,不可被占有、不可被客观化,它是一种陌生性、他性,意味着总体的溢出、断裂。
在列维纳斯看来,他人之“脸”的显现使“我”与“他人”的关系成为一种超越的关系,也就是伦理的关系。超越是伦理性质的,作为对“他人”的责任,“我”是隶属于“他人”的,因为“我”一开始就处于“他人”的审视之下。在他人之“脸”对“我”的呈现中,“脸”的第一句话就是“不可杀人”,这是对我的命令。这也是列维纳斯反对同一、反对总体而提出的道德命令。他认为,这句命令是人与人相遇最初应持有的态度,它要求我们欢迎“他人”,关爱“他人”,为“他人”负责。“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对称性”(asymmetry),“他人”高于“我”,超越于“我”,“我”为“他人”负责。
列维纳斯认为,在这种为他责任中,“他人”总是高于“我”的。一方面,“我”因“他人”是衰弱和贫乏的而把他看作穷人、寡妇和孤儿,正是他的卑微、衰弱使我对他负有义务和责任而不要求回报,这里作为责任者的“我”是主动承担这种责任的;另一方面,“他人”是强者,因为“我”在“他人”的脸上读出了“主人”的命令,使“我”服从于他,为他负责,这是由“他人”启动的责任命令,“我”只是被动的承受命令者。由此,列维纳斯揭示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初意义、原始伦理意义“一方面是他人对于我的主人身份及他的贫弱者地位,另一方面是我对他人的顺从及我的富强者的地位”[1]。但无论是哪方面都要求我对他人富有无限的责任。在我的责任性中,对他人的责任先行于我的自由。我作为一个责任主体,替他人承受一切痛苦,为他人负责,甚至代替他人去死,但我对他人的责任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
从列维纳斯对“他者”的尊重,我们可以看到,与“他者”关系的伦理性对于列维纳斯来说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他的“他者”理论又被称为“为他人的伦理学”。而他的伦理学与通常意义上的伦理学是不同的,他“无意于建立道德行为的规范或标准,也无意于考察伦理语言的本质或幸福生活的条件”[2]。而只是努力寻求其意义,探询伦理事务之本性,分析并试图始终保持一种充满善意地与“他者”相遇的可能性。因此,他的“他者”哲学也可称为“为他人的伦理学”。与其说列维纳斯要建立一种伦理学,毋宁说其哲学富有一种伦理的精神。在他看来,人的原初生活就是伦理的。因此,我们不能固守自我内在的“同一性”,而是应该在生存中确立一种超越于存在的“为他”的向度,面对“他者”,尊重“他者”,倾听“他者”的声音,对“他者”作出回应,为“他者”负责,成为“为他者”的主体,只有这样的生活才符合人的本性。
二、图书馆员伦理的界定及内涵 对于图书馆员伦理的界定,蒋永福先生这样认为:“图书馆员伦理,就是图书馆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价值取向与行为规范的总合。图书馆员伦理属于职业伦理或专业伦理(Profession-alEthic)范畴。图书馆员应该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的内容,主要由所属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公民的传统道德观念以及图书馆的社会使命共同决定。质言之,图书馆员伦理是图书馆员对图书馆职业价值的道德判断及其内化,它是图书馆员职业行为的道德向导。”[3]也就是说,图书馆员伦理其实就意味着图书馆员对个人职责和行为准则的认识和自我规范,它体现为一种个体责任,通常“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图书馆员对知识、文献及用户的态度,如向用户提供的文献是否应该经过审查,用户的借阅记录是否可以公开,图书馆员是否应该对用户的文献选择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包括在阅读指导名义下进行的干预),如何对待主流文化产品和非主流文化产品等”[4]。图书馆员伦理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它是图书馆员对于自身职责的确认与践履,更确切的说,是图书馆职业精神或职业使命所昭示的伦理责任。因此,在此意义上,图书馆员所履行的责任是一种为他责任。这种为他责任理论,正如上文所谈到,为列维纳斯所创。在该理论中,列维纳斯假设了他者之在,并假设了“我”与“他人”的责任关系。在他看来,“我”与“他人”的关系具有“非对称性”,在此关系中,“他人”超越于“我”,“我”为“他人”负责。这种为他责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我”因“他人”的卑微、贫弱而主动承担为他的责任,主动关心、帮助他而不要求回报,这里的“我”是主动的责任者;另一种是“他人”是强者,他命令我担负起为他的责任,我只能服从于他,为他负责,这里的“我”是被动的承受命令者,是被动的责任者。无论是主动的责任关系还是被动的责任关系,在列维纳斯的为他责任理论中,“他人”始终高于“我”,对“我”具有优先性,“我”始终对“他人”负有责任。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图书馆员伦理的核心内涵就是“为他的责任伦理”。这种“为他的责任伦理”一方面是指图书馆员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自身所具有的责任,从而使他能主动认真地完成其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任务,可表述为“我愿意如此”;另一方面则是图书馆员因迫于领导压力、制度限制、功利计算等原因,而被动地履行岗位职责,其表述为“我不得不如此”。
三、为他责任意义上的图书馆员价值追问
以“为他的责任伦理”为核心内涵的图书馆员伦理揭示了图书馆员的价值就在于“为他的责任”,这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列维纳斯“为他人的伦理学”认为,“人类在他们的终极本质上不仅是‘为己者’,而且是‘为他者’”[5],因为“我”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长大的,交往关系首先就是责任关系,“他人”命令“我”为他负责,我就是“他人”的“人质”,只能时时刻刻尽我所能为他负责,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我”的伦理性。此理论运用到图书馆员与读者的关系中,图书馆员就是“我”,读者就是“他人”。图书馆员与读者就像“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一样,是共在的。因为读者的需要,图书馆员才有存在的必要,读者的在是图书馆员存在的价值前提。因此,图书馆员必须尊重读者,并全心全意尽职尽责以满足读者需要。图书馆员有责任为读者提供服务,读者有权“命令”图书馆员提供其职责内的相关服务,图书馆员则必须认真执行。其次,“为他的责任伦理”中这个为“他人”负责的“我”是不可替代的、独一无二的责任主体,而且“我”对“他人”负责,并不要求回报。因此,“我”要意识到这种责任的唯一性,从而主动、心甘情愿地为“他人”负责,并不要求“他人”同样对我负责,这也是“我”的最高尊严的体现。每个图书馆员应意识到自己应尽的职责是无人可替的,主動承担自己的伦理责任,这与读者是否有良好回应,同事是否同样认真履职,领导是否赏识重用并无任何关系,只是自己担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这就是真正的责任心,是以道德良知和职业信念为驱动的主动律己,是一种内在的自觉,是超功利性和不求回报的,这也是图书馆员认真履职的内在要求。最后,在“为他的责任伦理”中,“我”与 “他人”的关系是不对称的,“他人”高于“我”,“我”只能无条件地顺从于他,对他富有无限的责任,这就意味着“为他责任”还具有强制性。尽管图书馆员的为他责任是以主动性、自觉性为内在要求,但同样具有强制性。因为履行好图书馆员岗位职责除了做好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还应包括对未做好岗位职责所带来的后果而承担责任,比如同事的指责、领导的批评、行政的处罚等等,这些都属于他律的维度。通过在列维纳斯伦理学视阈下对图书馆员伦理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图书馆员的价值就存在于“为他责任”的伦理向度中。这种“为他责任”不仅体现为图书馆员破除自我私利的狭隘限制,而且体现为其自身责任心的自觉,以及对于图书馆职业信念的认可,更体现为对“他人”的爱。这里的“他人”可以是读者,可以是同事,可以是领导,乃至岗位本身。这种爱是自在的呈现,它以其作用弥漫于整个世界,让图书馆员始终以真挚的热情投身于每一项工作中,尽管其中有他律的约束,但这并不妨碍“爱”的流溢和真诚。在此,谨以马丁·布伯的一段话为本文结语:“在伫立于爱且从爱向外观照的人之眼目中,他人不再被奔波操劳所缠绕。任何人,无论其善良邪恶,聪慧愚钝,俊美丑陋,皆依次转为真切的实存。”[6]
参考文献:
[1]杜小真.勒维纳斯[M].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47.
[2]柯林·戴维斯.列维纳斯[M].李继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3.
[3]蒋永福.论图书馆员伦理——基于责任伦理和为他责任的思考[J].理论研究,2009(03):2.
[4]于良芝.图书馆学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167.
[5]勒维纳斯.塔木德四讲[M].关宝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21.
[6]马丁·布伯.我与你[M].陈维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30-31.
关键词:列维纳斯;图书馆员;他人;伦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G2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2
对图书馆员价值与意义的追问,往往基于对图书馆员伦理的探讨。在我国图书馆界,“图书馆员伦理”又被称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图书馆职业伦理”、“图书馆伦理”等。按蒋永福先生的看法,“图书馆伦理”应包括“图书馆集体伦理”和“图书馆员个体伦理”两方面。其中,“图书馆集体伦理”属于组织伦理范畴,是指图书馆行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行为准则,而“图书馆员个体伦理”则是指图书馆员个人职责和行为准则。因此,若单指“图书馆员个体伦理”,则应用“图书馆员伦理”一词来对之称谓较为适宜。本文正是在图书馆员个体伦理意义上,试图从列维纳斯伦理学视域探讨图书馆员的价值。
一、列维纳斯伦理学简介
列维纳斯(Emmanuel Lévinas,1905年12月30日——1995年12月25日),又译作莱维纳斯或勒维纳斯,出生于立陶宛考纳斯,犹太裔法国当代哲学家。他反对自古希腊以来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通过批判传统哲学,在思考融通了希腊文化和希伯来文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者”哲学,也称为“为他人的伦理学”,这为西方哲学提供了思考差异性、他性的重要路径。
所谓“他者”,对于列维纳斯来说,就是“差异性”,这是一种绝对的差异,是不可以还原成同一的差异,它表达的是一种不同于存在的逻辑,并不在乎其是什么,它可以是“死亡”,可以是“他人”,可以是“善”,可以是“无限”,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都不能为“我”所理解和把握,它指向的是一个超越的、陌生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我们逃脱了传统哲学的同一性霸权,它指向的是不可还原为同一的“绝对他者”,一种绝对外在的外在性,也就是“无限”。列维纳斯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无限”的观念就是社会关系,它发生于“我”与“他人”的关系中。我与他人的关系并不是融合,而是一种“面对面”(face to face)的关系。当我面对他人并注视他人时,他人之“脸”向我呈现出来。所谓他人之“脸”,并不是视觉上看得见的长有五官的实在的形象,而是指“他人”的显现(Other’s ephiphany)。他人的显现不仅是指他人的可见的表面,而且特别指那不可见的东西,它表现为整个一个人。在经验领域内,他人的“脸”是“可见”的,在此意义上,与他人“相遇”是一种“面对面”的关系。不过一旦看见他人之“脸”,“脸”又总是在超出自己“可见”的形象而指向某种“不可见”的东西。只有当“脸”向我呈现时,我才能和他人发生真实的关系。这里,“脸”呈现的不仅是“他人”,而且是绝对的“他者”,它作为绝对的“他性”,并不显现为“我”的对象,而是显示为一种“超越”,超越我们所看到的它的可见的外形,是一种外在的无限,不可被占有、不可被客观化,它是一种陌生性、他性,意味着总体的溢出、断裂。
在列维纳斯看来,他人之“脸”的显现使“我”与“他人”的关系成为一种超越的关系,也就是伦理的关系。超越是伦理性质的,作为对“他人”的责任,“我”是隶属于“他人”的,因为“我”一开始就处于“他人”的审视之下。在他人之“脸”对“我”的呈现中,“脸”的第一句话就是“不可杀人”,这是对我的命令。这也是列维纳斯反对同一、反对总体而提出的道德命令。他认为,这句命令是人与人相遇最初应持有的态度,它要求我们欢迎“他人”,关爱“他人”,为“他人”负责。“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对称性”(asymmetry),“他人”高于“我”,超越于“我”,“我”为“他人”负责。
列维纳斯认为,在这种为他责任中,“他人”总是高于“我”的。一方面,“我”因“他人”是衰弱和贫乏的而把他看作穷人、寡妇和孤儿,正是他的卑微、衰弱使我对他负有义务和责任而不要求回报,这里作为责任者的“我”是主动承担这种责任的;另一方面,“他人”是强者,因为“我”在“他人”的脸上读出了“主人”的命令,使“我”服从于他,为他负责,这是由“他人”启动的责任命令,“我”只是被动的承受命令者。由此,列维纳斯揭示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初意义、原始伦理意义“一方面是他人对于我的主人身份及他的贫弱者地位,另一方面是我对他人的顺从及我的富强者的地位”[1]。但无论是哪方面都要求我对他人富有无限的责任。在我的责任性中,对他人的责任先行于我的自由。我作为一个责任主体,替他人承受一切痛苦,为他人负责,甚至代替他人去死,但我对他人的责任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
从列维纳斯对“他者”的尊重,我们可以看到,与“他者”关系的伦理性对于列维纳斯来说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他的“他者”理论又被称为“为他人的伦理学”。而他的伦理学与通常意义上的伦理学是不同的,他“无意于建立道德行为的规范或标准,也无意于考察伦理语言的本质或幸福生活的条件”[2]。而只是努力寻求其意义,探询伦理事务之本性,分析并试图始终保持一种充满善意地与“他者”相遇的可能性。因此,他的“他者”哲学也可称为“为他人的伦理学”。与其说列维纳斯要建立一种伦理学,毋宁说其哲学富有一种伦理的精神。在他看来,人的原初生活就是伦理的。因此,我们不能固守自我内在的“同一性”,而是应该在生存中确立一种超越于存在的“为他”的向度,面对“他者”,尊重“他者”,倾听“他者”的声音,对“他者”作出回应,为“他者”负责,成为“为他者”的主体,只有这样的生活才符合人的本性。
二、图书馆员伦理的界定及内涵 对于图书馆员伦理的界定,蒋永福先生这样认为:“图书馆员伦理,就是图书馆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价值取向与行为规范的总合。图书馆员伦理属于职业伦理或专业伦理(Profession-alEthic)范畴。图书馆员应该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的内容,主要由所属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公民的传统道德观念以及图书馆的社会使命共同决定。质言之,图书馆员伦理是图书馆员对图书馆职业价值的道德判断及其内化,它是图书馆员职业行为的道德向导。”[3]也就是说,图书馆员伦理其实就意味着图书馆员对个人职责和行为准则的认识和自我规范,它体现为一种个体责任,通常“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图书馆员对知识、文献及用户的态度,如向用户提供的文献是否应该经过审查,用户的借阅记录是否可以公开,图书馆员是否应该对用户的文献选择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包括在阅读指导名义下进行的干预),如何对待主流文化产品和非主流文化产品等”[4]。图书馆员伦理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它是图书馆员对于自身职责的确认与践履,更确切的说,是图书馆职业精神或职业使命所昭示的伦理责任。因此,在此意义上,图书馆员所履行的责任是一种为他责任。这种为他责任理论,正如上文所谈到,为列维纳斯所创。在该理论中,列维纳斯假设了他者之在,并假设了“我”与“他人”的责任关系。在他看来,“我”与“他人”的关系具有“非对称性”,在此关系中,“他人”超越于“我”,“我”为“他人”负责。这种为他责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我”因“他人”的卑微、贫弱而主动承担为他的责任,主动关心、帮助他而不要求回报,这里的“我”是主动的责任者;另一种是“他人”是强者,他命令我担负起为他的责任,我只能服从于他,为他负责,这里的“我”是被动的承受命令者,是被动的责任者。无论是主动的责任关系还是被动的责任关系,在列维纳斯的为他责任理论中,“他人”始终高于“我”,对“我”具有优先性,“我”始终对“他人”负有责任。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图书馆员伦理的核心内涵就是“为他的责任伦理”。这种“为他的责任伦理”一方面是指图书馆员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自身所具有的责任,从而使他能主动认真地完成其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任务,可表述为“我愿意如此”;另一方面则是图书馆员因迫于领导压力、制度限制、功利计算等原因,而被动地履行岗位职责,其表述为“我不得不如此”。
三、为他责任意义上的图书馆员价值追问
以“为他的责任伦理”为核心内涵的图书馆员伦理揭示了图书馆员的价值就在于“为他的责任”,这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列维纳斯“为他人的伦理学”认为,“人类在他们的终极本质上不仅是‘为己者’,而且是‘为他者’”[5],因为“我”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长大的,交往关系首先就是责任关系,“他人”命令“我”为他负责,我就是“他人”的“人质”,只能时时刻刻尽我所能为他负责,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我”的伦理性。此理论运用到图书馆员与读者的关系中,图书馆员就是“我”,读者就是“他人”。图书馆员与读者就像“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一样,是共在的。因为读者的需要,图书馆员才有存在的必要,读者的在是图书馆员存在的价值前提。因此,图书馆员必须尊重读者,并全心全意尽职尽责以满足读者需要。图书馆员有责任为读者提供服务,读者有权“命令”图书馆员提供其职责内的相关服务,图书馆员则必须认真执行。其次,“为他的责任伦理”中这个为“他人”负责的“我”是不可替代的、独一无二的责任主体,而且“我”对“他人”负责,并不要求回报。因此,“我”要意识到这种责任的唯一性,从而主动、心甘情愿地为“他人”负责,并不要求“他人”同样对我负责,这也是“我”的最高尊严的体现。每个图书馆员应意识到自己应尽的职责是无人可替的,主動承担自己的伦理责任,这与读者是否有良好回应,同事是否同样认真履职,领导是否赏识重用并无任何关系,只是自己担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这就是真正的责任心,是以道德良知和职业信念为驱动的主动律己,是一种内在的自觉,是超功利性和不求回报的,这也是图书馆员认真履职的内在要求。最后,在“为他的责任伦理”中,“我”与 “他人”的关系是不对称的,“他人”高于“我”,“我”只能无条件地顺从于他,对他富有无限的责任,这就意味着“为他责任”还具有强制性。尽管图书馆员的为他责任是以主动性、自觉性为内在要求,但同样具有强制性。因为履行好图书馆员岗位职责除了做好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还应包括对未做好岗位职责所带来的后果而承担责任,比如同事的指责、领导的批评、行政的处罚等等,这些都属于他律的维度。通过在列维纳斯伦理学视阈下对图书馆员伦理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图书馆员的价值就存在于“为他责任”的伦理向度中。这种“为他责任”不仅体现为图书馆员破除自我私利的狭隘限制,而且体现为其自身责任心的自觉,以及对于图书馆职业信念的认可,更体现为对“他人”的爱。这里的“他人”可以是读者,可以是同事,可以是领导,乃至岗位本身。这种爱是自在的呈现,它以其作用弥漫于整个世界,让图书馆员始终以真挚的热情投身于每一项工作中,尽管其中有他律的约束,但这并不妨碍“爱”的流溢和真诚。在此,谨以马丁·布伯的一段话为本文结语:“在伫立于爱且从爱向外观照的人之眼目中,他人不再被奔波操劳所缠绕。任何人,无论其善良邪恶,聪慧愚钝,俊美丑陋,皆依次转为真切的实存。”[6]
参考文献:
[1]杜小真.勒维纳斯[M].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47.
[2]柯林·戴维斯.列维纳斯[M].李继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3.
[3]蒋永福.论图书馆员伦理——基于责任伦理和为他责任的思考[J].理论研究,2009(03):2.
[4]于良芝.图书馆学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167.
[5]勒维纳斯.塔木德四讲[M].关宝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21.
[6]马丁·布伯.我与你[M].陈维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