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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土地执法的监察力度,加上各级人大政协的积极监督,土地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实际工作中,土地违法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如:未批先用、少批多占、征地不依法补偿、随意截留和挪用征地款、土地非法交易等。这些违法现象的发生,不及时处理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也因此给执法者造成了工作中的诸多困难。
一、土地执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困惑
近年来,我国虽加强了土地执法,土地管理逐步步人规范化、制度化,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1.乡(镇)村两级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干部依法用地观念不强,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不明确,个别基层干部实行 “土地财政”,用私自出卖土地的钱作为“小金库”;有的干部把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对立起来,认为要发展经济就必须牺牲耕地,因此,肆意浪费耕地;有的干部在处理土地的纠纷问题上缺乏公正,重私利轻大局,自己在住房问题上多占多用.同时也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开绿灯,而对其他群众的住宅用地横加阻挠,致使群众意见很大,干群矛盾一触即发。
2.村兩委换届频繁,派系争斗造成“一女两嫁”。一块宅基地换届前是张三的,换届后就变成李四的。致使矛盾发生。
3.土地执法机构职能弱,执法力度稍显不足,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执法难。土地执法没有拆除权,没有追究干部责任权,没有逮捕拘留权,使违法案件处理起来极为困难,再加上由于对事前违法主体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更使执法难度加大。
4.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往往以罚代法,纪律处分普遍过轻,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凡涉及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应追究责任,应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分。但在实际中只有极少数的干部受到处分.而且往往是乡镇以下干部,这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不相符.起不到法律应有的效力。在土地执法中发现以下问题给实际执法带来困惑。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定之前引发的争议是权属之争还是买卖合同之争。个别地方在土地承包时,其中一地块既签了张三的名又签了李四的名。
二是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土地纠纷问题。离婚后女方嫁到外地的,按法律规定.土地该判给女方;而村里却不愿给女方.因为女方无法将土地租出流转也无法在原地进行种植.从而造成土地的浪费。
三是个别村干部对法律知晓程度高,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村干部将村里的机动地按招标方式变相发放宅基地,土地承包合同中有机动地。该村干部与村民签定协议时特意注明此地如用作宅基地,需经土地部门批准.而村民却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按机动地使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执法困难。
二、土地执法难的原因
1.土地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虽加强了宣传工作,仍有部分人认识不到土地的重要。导致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时有发生。
2.农业税的取消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民本来就对土地有浓厚的感情,再加上国家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农民对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更是视为掌中宝,尤其是一些农业技术含量高的土地,对农民更是寸土寸金,稍有不慎动了他们的地那就是动了他们的命根子。
3.部门配合难,执法难以到住。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作出生效的处罚决定,土地违法者拒不履行时,必须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政府的财政状况,经费的支出成为了制约部门之间关系配合的一个关键因素,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从而,淡化了法律的尊严和效力。
4.征地补偿不能及时到位。或补偿数额不足引发矛盾纠纷。因修建地方的高速公路或立交桥而占用农民的土地,国家下拔的补偿款由于一些村班子不稳定,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偿,或补偿数额不足引发干群矛盾;再加上现在的粮食价格上涨,村民要求村里给他们调剂土地.而村里又没有机动地可调也容易引起群众上访。
三、解决土地执法难的对策
1.加大土地管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自觉性。坚持不懈地抓好新《土地管理法》的“三位一体”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加强对村(居)干部的宣传学习,使村干部提高认识,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真正树立起保护耕地、依法管理的观念。
2.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决克服“重查处、轻预防”现象。要认真执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制度,确保做到按土地规划安排各种非农业用地。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把各种违法行为消灭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依法管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土地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不能敷衍了事,不能批评了事,不能罚款了事,不能应付了事”的指示,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相结合。要依照党纪国法对违法者进行查处和追究,该处分的要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建筑该拆除的要坚决撤除;该没收的要坚决没收。
4.强化执法手段,建立与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度,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
争取建立土地公安执法体制.使土地治安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理和执行土地案件的机构,加强同土地公安的协作。
5.加强土地信访工作,切实雏护社会稳定。土地信访有利于加强耕地保护的监管。通过进一步修订《信访条例》,分清市(县)、乡(镇)、村(居)职责,各部门本着“不推、不拖、不避”的原则,抓好“登记、查处、结案”三个环节,着力抓好三个转变。一是由滞后工作向超前工作转变。努力控制信访源头,对一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不稳定因素及时预案,防止大的事件发生。二是由一般工作向突出重点转变。一旦发生集体上访案。镇(街道)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处理。对重复信访的老上访户要进行逐一排查,分别落实领导包户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三是由行政处理向依法处理转变。要努力宣传依法信访,使群众懂得应当怎样上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处理和解决,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一、土地执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困惑
近年来,我国虽加强了土地执法,土地管理逐步步人规范化、制度化,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1.乡(镇)村两级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干部依法用地观念不强,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不明确,个别基层干部实行 “土地财政”,用私自出卖土地的钱作为“小金库”;有的干部把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对立起来,认为要发展经济就必须牺牲耕地,因此,肆意浪费耕地;有的干部在处理土地的纠纷问题上缺乏公正,重私利轻大局,自己在住房问题上多占多用.同时也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开绿灯,而对其他群众的住宅用地横加阻挠,致使群众意见很大,干群矛盾一触即发。
2.村兩委换届频繁,派系争斗造成“一女两嫁”。一块宅基地换届前是张三的,换届后就变成李四的。致使矛盾发生。
3.土地执法机构职能弱,执法力度稍显不足,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执法难。土地执法没有拆除权,没有追究干部责任权,没有逮捕拘留权,使违法案件处理起来极为困难,再加上由于对事前违法主体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更使执法难度加大。
4.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往往以罚代法,纪律处分普遍过轻,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凡涉及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应追究责任,应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分。但在实际中只有极少数的干部受到处分.而且往往是乡镇以下干部,这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不相符.起不到法律应有的效力。在土地执法中发现以下问题给实际执法带来困惑。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定之前引发的争议是权属之争还是买卖合同之争。个别地方在土地承包时,其中一地块既签了张三的名又签了李四的名。
二是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土地纠纷问题。离婚后女方嫁到外地的,按法律规定.土地该判给女方;而村里却不愿给女方.因为女方无法将土地租出流转也无法在原地进行种植.从而造成土地的浪费。
三是个别村干部对法律知晓程度高,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村干部将村里的机动地按招标方式变相发放宅基地,土地承包合同中有机动地。该村干部与村民签定协议时特意注明此地如用作宅基地,需经土地部门批准.而村民却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按机动地使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执法困难。
二、土地执法难的原因
1.土地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虽加强了宣传工作,仍有部分人认识不到土地的重要。导致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时有发生。
2.农业税的取消从根本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民本来就对土地有浓厚的感情,再加上国家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农民对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更是视为掌中宝,尤其是一些农业技术含量高的土地,对农民更是寸土寸金,稍有不慎动了他们的地那就是动了他们的命根子。
3.部门配合难,执法难以到住。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土部门作出生效的处罚决定,土地违法者拒不履行时,必须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政府的财政状况,经费的支出成为了制约部门之间关系配合的一个关键因素,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从而,淡化了法律的尊严和效力。
4.征地补偿不能及时到位。或补偿数额不足引发矛盾纠纷。因修建地方的高速公路或立交桥而占用农民的土地,国家下拔的补偿款由于一些村班子不稳定,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偿,或补偿数额不足引发干群矛盾;再加上现在的粮食价格上涨,村民要求村里给他们调剂土地.而村里又没有机动地可调也容易引起群众上访。
三、解决土地执法难的对策
1.加大土地管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自觉性。坚持不懈地抓好新《土地管理法》的“三位一体”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加强对村(居)干部的宣传学习,使村干部提高认识,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真正树立起保护耕地、依法管理的观念。
2.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决克服“重查处、轻预防”现象。要认真执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制度,确保做到按土地规划安排各种非农业用地。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把各种违法行为消灭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3.依法管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土地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不能敷衍了事,不能批评了事,不能罚款了事,不能应付了事”的指示,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相结合。要依照党纪国法对违法者进行查处和追究,该处分的要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建筑该拆除的要坚决撤除;该没收的要坚决没收。
4.强化执法手段,建立与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度,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
争取建立土地公安执法体制.使土地治安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理和执行土地案件的机构,加强同土地公安的协作。
5.加强土地信访工作,切实雏护社会稳定。土地信访有利于加强耕地保护的监管。通过进一步修订《信访条例》,分清市(县)、乡(镇)、村(居)职责,各部门本着“不推、不拖、不避”的原则,抓好“登记、查处、结案”三个环节,着力抓好三个转变。一是由滞后工作向超前工作转变。努力控制信访源头,对一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不稳定因素及时预案,防止大的事件发生。二是由一般工作向突出重点转变。一旦发生集体上访案。镇(街道)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处理。对重复信访的老上访户要进行逐一排查,分别落实领导包户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稳定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三是由行政处理向依法处理转变。要努力宣传依法信访,使群众懂得应当怎样上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处理和解决,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